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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郭某与A医院、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两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根据病历材料以及鉴定结论,郭某右前臂因电锯锯伤造成完全离断,迁延6小时后才辗转至A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而郭某及家属的意见都是要求院方进行断肢再植术,A医院在术前已将各种比较常见的并发症向其告知,因此A医院采取的手术方式指征明确,术前告知方面不存在过错,且郭某伤情严重,失血时间长,A医院在术前给予郭某扩充血容量、抗休克治疗,同时进行术前准备,其术前的准备、救治工作是正确、积极的。从手术效果来看,保证了断肢的存活,基本达到了手术目的。从鉴定单位分析的情况来看,根据郭某原发损伤的情况进行断肢再植术,术后一味追求满意的肢体功能恢复是目前医学所无法达到的。郭某将近2个月出现患肢远端缺血坏死进而截除坏死手指,以及其他肢体功能残疾需要进行的治疗,应与其原发损伤极其严重相关,不能归咎于A医院的医疗行为。但是,司法鉴定机构同时指出:“尽管缺乏直接证据可证实郭某术后发生的动静脉瘘为术者造成,但由于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断肢两端静脉吻合的情况,A医院亦未提供术后吻合血管状况的复查资料,故也不能排除该手术与术后动静脉瘘的发生不存在关系。”A医院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由于郭某原发损伤、继发缺血缺氧情况较重,术中准确鉴别离断远端动、静脉存在较大的难度,这也是造成动静脉瘘形成的重要原因。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上述情形,评定A医院对郭某桡动静脉瘘的形成应当承当50%的责任,符合法学以及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中,A医院对郭某断肢再植后遗留的肢体、肌腱功能损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郭某的右侧桡动静脉瘘的损害后果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B医院根据对郭某初步检查,诊断其为桡动静脉瘘是正确的。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并与“假性动脉瘤”进行鉴别以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存在行动脉造影介入诊疗的指征,符合郭某病情诊疗需要及相关临床操作技术常规。动脉造影介入诊疗前,B医院向郭某明确告知了术中、术后可能会出现“血管损伤导致血栓形成、血栓或斑块脱落,不可预知的心、脑意外,肺脑栓塞、穿刺部位血栓形成”等并发症;介入治疗前后采取了抗凝、穿刺部位加压包扎、卧床并相关注意事项告知等预防措施。郭某术后出现急性肺、脑栓塞,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由于郭某病情危重,B医院进行及时、正确、有效的诊治和抢救,挽救其生命,预后尚好。因此,B医院对郭某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无明显过失,不应当对郭某动脉造影介入后的不良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何为责任竞合?该如何处理?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本案中,因郭某系在工作中发生的电锯锯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应属于工伤,这里发生工伤赔偿责任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竞合,郭某可依照有利于保护自己利益的原则进行选择。本案中,A医院辩称郭某系工伤,其因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由工伤部门或用人单位承担,故郭某要求A医院承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陪护费、交通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申请追加其他责任人作为被告。但是,因本案中郭某选择的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法院认定的医疗过错也并非针对郭某的原始损伤,且即便郭某的损害已经过责任一方或者医疗、工伤保险理赔,亦不能因此抵消A医院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A医院要求追加其他责任人的请求,予以驳回。

3.本案中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患者郭某就与两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其遭受医疗损害及其他损失的事实、医方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举证。根据证据清单显示,郭某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提供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结婚证,个体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户口登记簿,学生证,学校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材料。A医院与B医院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其主要就其不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郭某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4.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患者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患者郭某系因医疗过错导致伤残,除主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残疾相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结合证据情况就郭某的诉求一一进行了分析确认,最终判定A医院赔偿郭某医疗费44,40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22,575元、误工费25,207.5元、残疾赔偿金53,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43.4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