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法学案例与实训教程
- 李宇阳
- 2497字
- 2020-06-24 17: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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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审理案
陈某,女性,43岁,2006年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2011年6月22日,陈某入住北京某某人民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6月24日,胃肠外科副主任医师许某为陈某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手术病程记录写道:“手术过程顺利,出血少,术中检测血钙稳定,术后给予静脉补钙治疗。”3天后,由于胃肠外科病床紧张,陈某被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至此,陈某病情基本稳定。6月29日1时许,陈某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1时20分,肾内科值班医生拨通了胃肠外科的电话,要求前来会诊。许医生当时称,自己在本院参加急诊会诊,指派了医生张某前去处置(后证实张某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为实习医生)。1时40分,张医生来到陈某病床前,经过检查后,给了陈某一片止痛片。2时45分,陈某颈部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胃肠外科值班医师会诊。3时许,张医生再次来到病床前,建议陈某做B超检查。3时50分,做完B超的陈某被推回病房后,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3时57分,许医生为陈某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4时10分,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随后陈某被送入ICU。45天后,8月14日,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死亡后,其丈夫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但被驳回。2012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结论为,陈某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某某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2012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北京某某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一是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是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救治不力,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术后患者第5天出现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属罕见病例,且患者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关系。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
随后徐某将材料递交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以医疗事故罪立案。
2014年11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某某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某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与该案相关的诊疗及抢救过程一并公之于众,法院没有当庭宣判。2015年3月23日和3月24日,该案刑事诉讼部分再次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民事赔偿的部分等待开庭,目前未查到相关判决书。
此案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法学界、医学界都对此展开了大讨论,并通过各类平台表达看法。
(资料来源:①刘平安,闫龑.关注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审理[N].健康报.2014-12-02; ②李妍.北京医疗事故罪案再开庭医方或失利[N].财新网.2015-03-25.内容有整理)
根据资料描述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1.该案例涉及哪些卫生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如何变动的?
2.该案例中医院和医生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
案例二 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12年7月23日,某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对某医院依法行政处罚的建议函,反映某医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经营以及糖尿病门诊销售假药“调降丸”。据此,某市原卫生局于2012年7月24日对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立案,后经为期4个多月的调查最终证实事实如下:1.该医院口腔科朱某、涂某2人均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却独立从事临床工作。2.该医院药房工作人员魏某、李某2人均尚未取得药师(士)资格,却从事处方的调剂、核对、发药工作。3.该医院4名中医科医生(单某、洪某、蒋某、李某)执业地点均未注册在该医院,但却均开具了该医院的处方。4.该医院医师冯某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却从事本专业以外(皮肤病专业)的诊疗活动。5.糖尿病门诊医生姚某在该医院销售“调降丸”,未经过该医院药学部门进行药品采购供应,属私下销售“调降丸”。
期间,经某省原卫生厅批准延长办案时限。2012年12月7日,某市原卫生局对某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某市原卫生局采用了留置送达。2012年12月10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申请;12月21日,某市原卫生局组织了公开听证。12月24日,某市原卫生局对该医院做出“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对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在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救济权利,告知其在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否则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2013年2月20日,该医院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4月1日,某市人民政府做出维持某市原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4月18日,该医院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一审,6月9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该医院要求撤销某市原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6月25日,该医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8月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20日,该医院依法向银行缴纳了罚款。处罚决定做出后,某市原卫生局先后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4月10日和2013年8月2日三次进行回访,证实该医院确实依法履行了停止执业的处罚决定。2013年9月24日,该案结案。
(资料来源: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http://px.wsjd.gov.cn,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培训平台案例库)
根据资料描述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谁?行政主体采取了哪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该案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具体经过了哪些程序?
3.该案中某医院运用了哪些卫生法律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该案中提到了哪些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它们的效力如何?
5.该案中某市原卫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何创新举措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