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 杜正贞
- 2607字
- 2021-03-29 23:37:43
一 龙泉与龙泉司法档案
今天的龙泉是浙江省西南山区的一个县级市。截至2013年,龙泉市面积3059平方公里,人口约28万9千人,下辖4个街道、8个镇、7个乡,市政府驻龙渊镇。该市东临云和,南接庆元,北与遂昌、松阳接壤,西即浙江与福建的省界,与浦城县相邻。整个市境属于武夷山系中的仙霞岭山脉和洞宫山脉的一部分,崇山峻岭之间的溪流山川则分属于瓯江、闽江和钱塘江三大水系。
龙泉建县于唐乾元二年(759),属括州。北宋年间曾短暂改名为剑川(1121—1131),随后复名。南宋庆元三年(1197),松源乡、延庆乡之半被析置为庆元县。龙泉元代属处州路,明清两代属处州府。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11月5日,杭州光复,浙江军政府成立。龙泉县直属浙江省都督府。1914年浙江设四个道,龙泉属瓯海道,道尹驻永嘉县。1927年道废,龙泉直属于浙江省政府。此后,龙泉县的上级隶属政区频繁改名。1949年8月,属浙江省第七专区,10月改丽水专区。1952—1962年间,丽水专区撤销,龙泉隶属于温州专区。1963年5月9日,恢复丽水专区,龙泉复属丽水。1968年建立丽水地区革命委员会。1978年9月,改属丽水地区行政公署。期间,1958年11月21日,庆元县撤销并入龙泉县。1973年7月17日,恢复庆元县。1990年12月26日,龙泉撤县建市。
龙泉县属于多山地形,民国二十二年(1933)制定的《编查旧都坵地图册》称:“本县居万山之中,溪河环绕,辖境约9000左右方里。据陆军测量局计算,平地有220000余亩,山有923000余亩,及已测量未经分晰之山地共3907000亩。”民国初年,龙泉统计人口约12万3千人,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增长为14万8千余人。“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二十六年(1937)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会杭州沦陷,龙泉成为浙江的大后方。在此期间,省内外许多公私机构,包括省财政厅、建设厅、电报局、交通处、国立浙江大学、原设立于杭州的各国立银行,上海、金华等地的工商企业等,都曾迁至龙泉。这使得龙泉的人口在民国二十六年暴增至16万人以上。之后,随着抗战的胜利,这些机构又陆续回迁,到民国三十五(1946)年,统计人口又回落到12万5千余人。
正是因为20世纪上半叶的战乱并未太多波及此地,抗日战争期间龙泉也没有沦于日军之手,这里民国时期的一些档案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法院档案是其中数量最巨的一种。这部分法院档案现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卷宗名为《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下文简称《龙泉司法档案》),卷宗号M003—01。2007年浙江大学历史系包伟民、方新德等教授发现该档案后,由浙江大学历史系与龙泉市档案馆合作,进行抢救性的整理,将档案全部数字化扫描,并对全部档案卷宗进行重新编目。据我们的整理和统计,该批档案共17411个卷宗号,实际卷宗数量是17333卷,88万余扫描页。档案时间自清咸丰元年(1851)始,至1949年止,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档案。这些档案构成了本书研究的主要史料。
在档案所涉及的年代中,龙泉的司法机构和制度经历了如下几个时段的变化。清代,龙泉的司法是由知县主理的,另还设有典史一名。《(光绪)龙泉县志》中收入一篇《劝息讼文》,作者顾元揆是乾隆中期的龙泉知县,他上任后表示自己身陷数量浩繁、无休无止的理讼公务中。他说:“邑地方数百里,其环县署而居者,不过千家。然而耳目见闻,罔非讼事。立标树帜,竞诩讼师。胜有余荣,败为深耻。称冤愬枉,大半虚词。词准则避审,审结则越控,其意只求延案。”这类文字在明清时期各地的文献中均有发现,与其说反映了当地的健讼之风,不如说更多是表达了作者作为一名知县的息讼理想。
从现在档案中存留下来的晚清部分的卷宗,可以看到此时龙泉县的知县理讼的制度、程序,与清代其他地方没有太大的差异。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在状纸格式、机构名称上有所体现。例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法部要求各级审判厅试办诉讼状纸,浙江成立官纸局统一印制状纸。因此在宣统二年(1910)五月至九月的龙泉档案中,就出现了官纸局状纸,同时官代书也被取消了。宣统二年十一月还出现了分别民、刑事的诉讼状纸。状纸上出现了“新政科”的戳记。但这些更多的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晚清龙泉县的司法审判实质上变化不大。
民国初年,浙江省的司法行政和审判机构设置变动频繁,龙泉县司法机构的名称也随之多有变化。民国元年(1912)五月,龙泉县公署设立执法科,由县知事兼任执法长,并设有执法员。民国二年(1913)设立审检所。袁世凯复辟帝制以后,命令审检所裁撤。民国五年(1916)浙江省第二次宣布独立后,龙泉复设审检所,第二年改为承审处,民国十三年(1924)至民国十六年(1927)改称司法科。虽然司法机构的名称多次改动,但在这期间实际均维持了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制度。
民国十八年(1929)十月二十五日,浙江高等法院命令包括龙泉在内的10个县同时设立法院。龙泉县第一任法院院长高维浚、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张冰在十一月十一日就职,龙泉县法院成立。民国二十四年(1935)七月一日,法院改名为“浙江龙泉地方法院”。在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龙泉之前,龙泉县民刑案件的审判、民事调解和侦查、提起公诉等司法事务,均由该法院的审部和检部负责。现存于龙泉市档案馆的《龙泉司法档案》包括了上述各时段的司法活动记录。
《龙泉司法档案》以诉讼档案为主体,包括有晚清民国各时期行政或司法部门颁印、使用的状纸,这些状纸上记录有:案件原被两造的姓名、年龄、职业、居住地等信息;由当事人或讼师、代书、律师撰写的诉状、辩诉状的原件及状稿;知县的批词等(见图1、图2)。档案还包括:知县、承审员或法院推事的批词、判词、堂谕、判决书;庭审点名单、口供、调解笔录、言辞辩论记录、侦察笔录;各类传票;保状、结状、领状等,以及各级法院、审判庭、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案件卷宗中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等等。概言之,这些档案是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产生的文件的集合。但是由于档案多次转移,这些卷宗的保存状况相当混乱。同一个案件的档案往往分散保存在数个乃至数十个不同的卷宗中,一个卷宗里又常常包含有几个不同案件的档案,这给档案的整理和利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我们首先对档案进行了重新编目、制作索引。然后在此基础上,恢复案件卷宗,以案件为基本单位对档案进行解读和研究。
图1 民国元年四月十九日徐长俊为控徐金普欺宗灭嗣冒账夺种事呈状(M003—01—14985,第44—46页)
图2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潘樟椿为被告吞并他人所有权事民事状(M003—01—3594,第37—43页)
图2(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