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律师道德规范

华晓军(合伙人)

合伙人

华晓军

华晓军律师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晓军律师199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经考核入选英国文化委员会资助的交流培训计划,由司法部派遣赴英国和香港进修一年,先后在伦敦大学东方与非洲学院及英国梅森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学习英国法律和培训律师业务。2000年,华晓军律师再赴英国肯特大学法学院,学习国际商法并以最优等毕业生身份取得硕士学位。

在加入君合之前,华晓军律师先后在无锡金融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五年,主要从事银行和金融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英国梅森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和广州分所工作过近两年,主要从事外商直接投资和基础设施业务;在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工作过十年,主要从事并购及项目融资业务。他于2008年1月成为基德律师事务所的全球合伙人,并担任其北京分所的管理合伙人。

华晓军律师于2012年4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总部执业。他主要从事跨境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业务。在先前服务于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十多年中,华晓军律师代理了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绿地投资、项目融资和复杂并购交易的业务,也为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在水务、交通、矿产、汽车、金融、建筑及快速消费品等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自2007年以来,他连续被法律排名杂志钱伯斯评为国内领先的银行及融资业务律师。

华晓军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一、序言

2011年11月全国律师协会正式颁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为律师执业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本章所讲的律师道德规范的内容在范围上与律师执业规范有重叠之处,但是律师道德规范的内容要比律师执业规范的内容广泛,其中有些内容和概念可能来自于外国律所和国际律所。

首先,对于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有效的发展要建立在良好的声誉之上,而良好的声誉就取决于律所里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真切地去维护事务所的价值观和外部形象,即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和优秀的外部形象。

二、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一)客户特权和保密

在客户特权和保密的问题上,不管身为律师也好,还是尚未取得律师资格还只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也好,只要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定要牢记自己负有以下义务。

1.审慎义务

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负有以下义务:

(1)在与所内外无权或无需接触保密信息的任何人进行工作交往的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谨慎。

对所外交往来说,律师绝对不能将自己在工作中获取的保密信息作为利益交换或为亲情友情加分的筹码。一旦参与了涉及保密信息的项目,就应当时刻谨言慎行,不要因为自己故意或者无心的过失让自己和自己的亲朋好友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比如律师在做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中,从第一天起,你的名字只要加入到这个项目中,未来这个项目在向交易所、证监会申报的时候,你(包括你的直系亲属)所有的信息都需要提交给交易所,提交给证监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说在股价异常波动、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时,证监会的调查局可以随时扩大它的调查范围。所以律师与任何人进行工作交往的过程中均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跟所外的人交往,只要从事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任何信息都不得对外透露,无论是对你的父母、配偶、亲属,还是朋友。

就所内交往来说,在和自己其他同事沟通的时候,除要严格保密外,还应当及时提醒其他不谨慎的同事牢记保密责任。

所以律师在做工作的时候,不管是对所外人员还是所内人员,该做的保密工作必须要做到。保密义务不仅仅局限在跟资本市场有关的业务中,这个义务是广而言之的,不管是不是上市公司,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公司,对于律师来说,只要接触到了客户信息,这些都是保密信息,你所负有的保密责任也都是一样的。

(2)遵守事务所关于信息系统使用权限的规定。

君合现在所用的是Interwoven这一文件管理系统,Interwoven在每一个项目建立的时候都是有权限设置的,只有当你进入到某一项目的时候,你才有可能有权进入到该项目文件存放的位置中,我们叫Workspace(工作站),别的项目你是没有权限进入的。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任何人都不允许通过任何方式尝试进入到你没有权利进入的Workspace中。

(3)在与朋友、亲属、所有其他外部人士和所内其他员工进行个人交往的过程中保持最大程度的谨慎。

这点其实跟前文第一点是有所关联的,但第一点更多侧重的是在工作范围之内。

外部人士跟保密信息是没有关系的,在进行个人交往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泄密。对于律所内的其他员工,有些人可能跟你在一个项目上工作,但是每个人涉及的项目的保密信息程度是不一样的。不要自以为是地认为,我们在一个项目上,那么这个项目的所有保密信息我都可以告诉他。每个人在项目上承担的角色、需要完成的工作是不一样的,能够获取的项目信息也是不一样的,不要因为他跟你在同一个项目上就随便把你所掌握的项目信息给他,除非你们真的是在处理同样的事情。如果你对一个事情该不该说存有疑虑,那么就去询问自己的上司、合伙人,得到允许之后你再继续往下进行。

(4)委托事项终结后仍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不是意味着事情做完了义务就结束了。比如律师在做一个上市公司业务时,哪怕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已经做过公告的项目,律师仍有保密义务:在公告范围之内,在客户所批准的公告信息的内容之内,你可以做一些引用,这个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客户对外公告、披露的信息当中没有涉及的任何内容,你都不能因为这个项目已经做完了而随便向外人去宣讲或推销。这是必须牢记的。

2.保密信息管理

保密信息的管理,我们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在处理下列事宜时,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应当保持高度谨慎:

(1)向媒体发表任何言论。这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经常碰到媒体,尤其在大项目结束以后,各种大小媒体都会削尖脑袋到处打听消息。只要通过任何渠道打听到你在哪一个项目上面工作过,很有可能就会直接打电话给你,向你询问一些项目信息,或对你做一些采访,你既不能直接把电话挂断,又不能非常鲁莽地用一些没有礼貌的方式去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说,这个项目是否能够对外披露我们需要征求项目负责合伙人的意见,或者让他们直接去找项目负责合伙人。你还可以说我们所有的对外披露都是由事务所的市场部负责,让他们跟市场部门联系。市场部的人员在处理这种类型的采访和询问时会比一般律师更有经验,由他们来处理会更合适。

(2)向所外派发涉及事务所业务或个人在所内业务活动的任何文件。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的业绩清单(track record),我们在做一个项目或者在竞标一个项目的时候经常需要给客户提供一定的资料,来证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有相当经验的,这些经验的证明就来自于我们的业绩清单。君合的业绩清单是由市场部负责编制的,有不同的版本,有些版本是只限于内部使用的。内部使用的版本会提供每项业绩完整的信息、客户名称、目标公司的名称等,包括你做的是什么事情,你提供的是哪些方面的服务等,这些都是完整的信息,这些信息我们是不能直接拿来对外使用的。我们在对外使用的版本中,由于客户信息保密的要求,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把客户的名字抹掉,或者把目标公司的名字抹掉,用一些指代性的称谓来描述,比如这是某一个行业的领军企业。在具体某一个业绩的披露上,在事先已经征得了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披露完整的信息,否则我们都需要将客户、目标公司、项目的名称用一些特征性的指代文字、描述来代替。

(3)在所外谈论或与所外人士谈论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和律师在外社交的时候,如果需要谈及自己在事务所的业务,也应当牢记信息保密的准则,在客户许可的范围和限度内披露有关的信息。

3.敏感文件管理

敏感文件是指带密级的项目,或者是不带密级但客户明确表明非常敏感必须进行保密的项目文件,这些就是保密信息。律师应当保持高度谨慎,以确保:

(1)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不会轻易被无关的外部来访人士看到或接触到。律师在存放保密文件或保密项目所涉及的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小心,需要锁到自己抽屉里的,一定要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有的时候一些外部的客户或者律所来访问,我们为了向他们展示我们自己的规模,会带着客户在自己的工作区里参观,如果文件堆得到处都是,保密文件就直接往桌上一放,可能经过的时候只要一瞄,就能看到客户的名称和事项,那么这是非常不专业的。所以对于每一位新入职的律师来说,如果你不在自己独立的办公室之内,你在公共区域办公的话,应该尽可能地让自己的工作站变得更整齐一些,文件的存放更有序一些。有一些东西即便不是特别敏感的,只要放在公共区域,也最好在封页上面放张白纸,把它的内容覆盖住。这是关于文件保密的一点建议。

(2)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仅可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在“必须”的限度内带离办公室,并确保它们不会被无关的外部人士看到或接触到。比如需要去现场参加尽职调查或去现场参加谈判,或者需要把文件带回家去加班,这个时候可以把文件带出办公室,但带出办公室的话,必须要确保这个文件不会被无关人士看到或接触到。

(3)结案后,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应根据其敏感性归档和存放。实际上我们的诉讼案件因为有归档的要求,全部是纸质文档,而对于非诉案件没有统一要求,每个人把握的尺度可能不太一样,有些人可能有纸质文档的归档,但这个归档可能不像诉讼案件那样有非常明确的规则,比如说每一部分放什么样的文件。更有比较超前的一部分人可能已经逐步取消了纸质文档,全部做成了电子化文档,他所保留的纸质文件可能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客户有些文件需要存在我们这边,那就需要把这类文件非常妥当地保管。但是你在工作中累积的许多工作版本,如果不是原件的话,到最后很多都是要销毁的,我们只是保留最后的工作成果。我们使用的Interwoven文档管理系统,如果用正确的方式处理文件,这个系统是非常有效的。对于律师,尤其是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在团队模式下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这一部分人,这个软件是非常有效的。我们要求所有的工作文件必须存在Filesite下,哪怕你是在出差谈判,只要你谈判出差的地方有良好的WIFI接入,就不影响你在Filesite下继续工作、存储文件。如果你出差的地方WIFI信号不好或者连接的速率非常低,你就要考虑把系统中的项目文件同步到你的电脑上,但是一旦回到办公室,就应当把这些文件再同步到系统中。没有特殊原因,应当避免将系统中的文件导出到本地硬盘后存放。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之所以要这么做,一个是保密的要求,另外一个也是从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因为在Interwoven系统下,我们的文档是每天都做备份的,所有系统上的信息每天都有备份,如果出现系统崩溃的情况,最起码你可以把信息恢复到崩溃前一天的状态。如果把文件存在律师个人的电脑硬盘上,如果硬盘坏掉,你的所有文件就全丢了,这将会严重影响工作。

(4)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应以碎纸方式销毁,不具备碎纸条件时应以不会被无关的外部人士轻易恢复的方式销毁。如果没有碎纸条件的话,最好自己手动撕掉,要撕得碎一点。

(二)禁止利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为个人谋利

这要求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

(1)不得将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保密信息(包含因其承担的具体工作而接触到的信息,以及因其在所内工作的机会或与所内其他成员交谈而获取的信息)用于为个人谋利。不管这个信息是你一手获得的,还是你跟自己的同事在日常沟通或交往中获得的,都不能用于为个人谋利。

(2)不得将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谋利,或用于为第三方谋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律师应确保不会向其朋友、家庭成员、任何外部人士以及所内其他员工提供任何可能影响他们的股票或债券投资决定的信息。不管这个信息拿来谋利时是不是你自己亲自参与的,或者你是否直接从中获利——比如你本人没炒这只股票,而是把信息给了你的朋友让他去炒,你们之间并没有经济利益的分成;再比如你自己拿着这个信息去在别人的账户下做股票操作——都是严格禁止的。特别是那些未来会接触到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一定不能用内部信息为自己个人谋利,因为你可能毁掉的不仅仅是你的职业生涯,更有可能毁掉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一生。

(三)防止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1)直接利益冲突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直接利益冲突的界定是:

A.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B.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C.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D.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E.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F.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G.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H.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是:

A.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C.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D.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E.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F.其他与上述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2.利益冲突的防范

对于律师来说,防止利益冲突是基本的职业道德。以君合为例,根据君合制订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律师在接受任何一个新的委托,在向客户确认是否可以接受委托来代理这个事项之前,必须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在君合的业务管理系统上做利冲查证,看一看同一时间事务所内部是不是有其他的律师已经在为你的潜在客户的对家提供服务。不管这个对家是在同一个项目上,还是在其他的项目上,都必须要做查证。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不得接受委托。如果查证的结果表明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则由相关的合伙人确认是否构成一个实际的利益冲突。如果查证方和被查证方之间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产生争议或歧义,由君合专门成立的利冲小组来解决,利冲小组将最终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这个委托。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利益冲突的风险:

(1)作为一个基本规则,律师应拒绝处理任何与现有业务产生利益冲突的新业务。有关利益冲突的定义和范围,对它的理解,要以每个事务所办公室所在的地方法规和所属行业协会的规定为准;

(2)在受理新业务之前,律师应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并应解决任何潜在的冲突事项。如果存在内部争议应提交给利冲小组解决。在必要时,冲突事宜可提交给管委会讨论解决。

涉及诉讼的直接利益冲突是比较明显的,律师们都能够非常直观地知道这种情况到底构不构成利益冲突。你不能够既代理受害人去提起一个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又同时代理被告、犯罪嫌疑人去做一个辩护,这显然存在利益冲突。在诉讼案件中,利益冲突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的。

如果是非诉讼案件,比如说一个股权的转让交易,转让方来委托你,随后受让方也来委托你,都想通过你们所的律师来做代理,这也属于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告诉客户,这个项目中存在利益冲突。因为我们已经接受了转让方的委托,如果再接受受让方的委托这就存在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受让方表示不介意你们所有其他的律师代理转让方,仍然希望你继续做他的律师的情况,就是说他同意给一个利益冲突豁免。这时候你是不是能够找一下转让方看看他是不是也可以给出利益冲突豁免?如果两边都同意给我们利益冲突豁免,那这个事情我们是能做还是不能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非诉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之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也属于有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中,唯一的例外就是我们所说的当事人共同委托,即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来找同一家所的同一个团队,那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只不过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实际上你作为律师,更多的是一个中立的角色,你不会去过多地保护转让方,也不会过多地去保护受让方,你是在两方之间找到一个利益、权利义务的平衡点。

间接利益冲突是指,自己没有直接地在项目中为客户提供服务,但是有可能有其他同事的亲属,是交易的某一方主体。那么这种情况如果属于潜在利益冲突的话,都是可以通过取得客户的利益冲突豁免的方式来解决的。

(四)反洗钱

1.反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这里所指的非法资金,可以是诈骗来的钱,也可以是贪污来的钱,这些钱都是非法的,可能会通过律师事务所,比如帮他做投资来把钱洗白。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不通过律所来转账,相对来说风险小一些,如果客户要通过律所来转账,一定要非常非常小心。客户转账有的时候可能不是直接说要求转账,而是需要律师做一个提存的安排,做一个监管账户(Es-crow Agent)。当交易双方之间缺乏一个非常稳固的信赖关系时,可能会让一个律师事务所做中间人,将交易价款先在律所存放,到满足一定的解付条件的时候再由律师事务所把该笔款项解付出去——这就是Escrow Agent,我们所说的提存安排。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业务中,不能说是非常普遍的,但也是并不少见的,如果碰到这种业务,大家一定要弄清,这个钱到底跟洗钱有没有关系。

2.反洗钱的核查机构

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反洗钱核查义务人主要是金融机构,但律师事务所有可能被要求提供配合;银行目前在核查反洗钱时,更多关注的是现金管理。当有大额的现金交易时,这种反洗钱的关注点是非常高的。当资金从一个合法的银行体系转到另一个合法的银行体系的时候,相对来说,它的关注度不会是那么高。

3.反洗钱的核心措施

反洗钱的核心措施是客户身份核查(Know Your Client,KYC),从律所的角度说也是一样的。律师至少应该了解以下信息:

(1)自然人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如果涉及一些大的投资资金,你起码应当有一个基础的判断,即他的资金来源是什么,跟他自己之前提供给你的信息是否相符,这笔资金到底存不存在黑钱的可能性。

(2)机构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这些基础信息做出基础的判断,判断内容跟自然人客户也是相类似的。

(3)谨慎受理来自高危地区(如避税地、恐怖活动猖獗的地区)和高危行业/客户(如博彩行业、业务收入与营业性质不相称的客户)的请托。这是需要特殊强调的一点,对这些类别的客户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对于这一点,事实上国内不少律所目前做得非常不够。一流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接触新客户,尤其是来自避税地或者高危地区的新客户时,他们一定会到美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特定网站去查证这个客户的背景,核实这个客户是不是属于美国或者相关国家制裁的对象,核实这个客户是不是被美国列入恐怖嫌疑组织的范围,然后再来决定到底受理还是不受理其委托。因为如果他确实是有这样的嫌疑而最后又被认定为从事了这样的事情,你做了人家的代理工作,未来你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时候都会受到影响。

最近几年反洗钱的规则有了很大的发展,所以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应当:

(1)熟悉有关反洗钱和财务违规的法律规范;

(2)对其作为洗钱或财务违规行为知情人的风险保持足够的警惕,特别是在处理以下业务时:

A.准备或协助签署涉及资产或业务买卖的交易文件;

B.管理客户的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

C.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或证券账户;

D.注册资本出资;

E.设立、管理公司、信托或类似机构。

(五)禁止不正当竞争

禁止不正当竞争也是《律师执业规范》里的内容,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不得:

(1)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三、优秀的外部形象

(一)出版和外部演讲

通常,律师事务所鼓励大家进行法律文章写作和外部演讲(包括学术讲座、论坛和采访等)。在对外发表文章或进行外部讲演时应注意:

(1)律师应确保其任何出版物或演讲严格遵守律师客户特权。无论是写文章,还是在外做演讲,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律师客户特权,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最好不用自己做过的项目来做案例分析,而是使用从市场上收集来的一些案例。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律师不能拿自己客户的信息出去做利益交换。要把自己放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要跟客户建立稳固的信赖关系。

(2)在对外演讲或者出版文章或书籍时,如涉及在所内的业务活动或身份,律师应确保其出版物或演讲满足下列要求:

A.撰写的专业文章应该主要涉及法律专业议题,不附带任何极端的政治立场。

B.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是温和适中的,特别是我们前面也已经提到的,不要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不要在自己的文章里大肆批评其他律师事务所。今天你在这里批评其他所,改天人家也会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你,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情况。

C.不与事务所或其客户的利益相冲突。一些律师有的时候——尤其在刚刚开始执业的头几年“初生牛犊不怕虎”——有一种冲劲、闯劲、干劲,非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这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首先要知道自己是一个律师,既然是律师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一定的义务。你不能因为自己在事务所承办的某个项目当中看到了一些问题,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就到公开场合去批评,这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和律师的职业身份是不相符的。

D.不涉及任何不合常规的个人或机构的投资。律师在做这些出版、演讲的时候,千万不要变成别的机构的工具,去宣讲,去帮别人推销一些投资产品。在现在这个社会当中,投资的产品是千差万别的,当对这些交易产品的风险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的时候,不要轻易去做推销。

(二)外部活动

律师应避免参加与其在所内的业务活动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独立性的任何外部活动,也应避免参加其他与事务所的形象和市场地位不符的外部活动。例如事务所支持或不反对每个人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是律师不能在办公室里推销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者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在别人头上。应避免一切与事务所的形象和市场地位不符的外部活动。

(三)信息技术与文本编撰

这一点在前文或多或少都有所提及,主要内容如下:

(1)事务所向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和资源限于用于与其执行工作相关的用途,因此,个人邮件或其他信息资料不得存放在事务所的公用网络中;

(2)员工不得通过事务所的内网向外发送有争议的内容;

(3)发送、交换或储存违反法律、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的任何邮件或信息资料是不可接受的;

(4)在不违反上述规定及不影响其他员工使用的前提下,允许为个人目的通过事务所提供的接口进入并使用互联网;

(5)事务所安装使用的所有软件都拥有相关的使用许可;严禁在个人电脑上安装未经许可或授权的软件;

(6)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有义务遵守事务所规定的文本格式和信息系统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