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老龄化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1世纪的中国已进入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老有所养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系统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这部法律从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了规范和保障。自1996年颁布以来,该法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适应社会转型带来的变化和挑战,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养老法律制度,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尤其是为了应对家庭空巢化危机,“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响应。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本章中,让我们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具体保护老年人权益的。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违法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一些老年人“晚节不保”。老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已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项社会调查显示,伤害类、诈骗类、公职类以及邪教犯罪占到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半壁江山”。
在人们的心目中,老年人是经过大风大浪的一个群体,为什么老了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人随着年龄的增大,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尤其是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有的甚至会完全丧失。其次,由于缺少家庭和社会的关爱,老年人心理上很容易产生孤独和失落感,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具有固执、偏执、幼稚、易被激怒等特点,成为“老顽童”“老小孩”,造成在人际冲突时缺乏宽容的态度,往往会因为琐事而突然情绪失控,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再次,我国老年人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情况更为严重,造成这一群体法律知识缺乏,分不清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且守法意识淡薄,法盲现象普遍存在。
那么对待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律角度看,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其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中国古代如汉朝、清朝等已经有对老人违法犯罪宽宥的制度。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们与普通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而是应该像对待未成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一样,在法律上给予足够的宽容。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从“矜老恤幼”传统和老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出发,对他们违法犯罪做出了从轻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有人对法律对老年人的宽容态度持反对意见,认为放宽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可能造成老年人违法犯罪率猛增,甚至可能引起负面社会效应。比如媒体曾报道过厦门一位七旬老人第8次诈骗时被抓,47年中共计7次入狱1次越狱。此外,在社会广为关注的四川蒋某诬陷搀扶小孩撞倒自己事件中,尽管蒋某讹人之举被广为指责,但因其年逾七旬,虽然公安机关给予其7天的行政拘留,但最终也只能不予执行。这种处理结果既让人郁闷,又让人哭笑不得。在这种情况下就使执法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严惩,由于老人年龄大,进看守所或监狱怕他们身体受不了;如果从轻,又容易助长极少数老人为老不尊、倚老卖老,甚至形成“法不责老”的想法。
我们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就像在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就是在为未来的自己让座一样,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符合社会的公理和大众常识。此外,应当看到,对于目前老年人违法现象大幅增加的现实,法律的宽宥只是应对之策,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社会和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关爱才是延续尊老爱老传统的根本之道,才能营造“日落夕阳,红满天下”的和谐场景。
“老无所养”怎么办
赡养老人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比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但包括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所以凡是有赡养能力的人,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担负起这个责任。可是,虽有法律明确规定,很多人却未能真正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小不养老,告还是不告?
古人讲“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行为。然而,关于子女不赡养父母甚至虐待父母、侵犯老人财产的事情经常见诸报端,令人唏嘘不已。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认为自己所提出的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合情合理。很多老人碍于亲情或面子,也不会诉诸法律。除非万不得已,很少有老人会“撕破脸皮”,与自己的子女对簿公堂。而且,老百姓往往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并非“一日之寒”,法官作为局外人难以解决。所以,告还是不告往往成为老人需要决定一个大问题。在涉及老年人的民事案件中,赡养纠纷和财产纠纷居多。
1.赡养纠纷多
在中国,很多老年人都有“养儿防老”这个观念,认为儿女多了,等自己老的时候就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可是,一些老人一生辛辛苦苦养育儿女,可老了却落得老无所养,甚至连吃口热饭都成了一种奢望。
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婚姻法》赋予了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不过,赡养纠纷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尤其是子女越多,由于赡养责任分配不均,争议越大。在起诉之前,老人还是最好请亲戚朋友或者村委会等组织先进行调解,一旦对簿公堂,容易激化矛盾,使子女产生“越告我,越不养你”的抵触情绪。
如果最终决定走诉讼程序,关于打官司的成本方面,老人可以完全放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如果自己文化程度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赡养费的多少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实际上,赡养义务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在判决时,法院不会要求儿女超出自己能力之外支付赡养费。在陕西省还发生过老人通过法院向三个儿子讨回了每月300元的赡养费,而儿子们却竟然因赡养费过高,自己无力支付又将老人告上法庭的情况,让老人伤心不已。
赡养费执行难可能是老人担心的另一个问题。比如在农村地区,法院判决儿女每年拿出100斤小麦,但子女拒不执行,父母不得已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这无疑会进一步伤害双方之间本已脆弱的感情。
此外,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为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一种特殊的规定——先予执行制度。所谓先予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裁定作为被告人的儿女先交给老人一定数量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并立即执行。这个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执行难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哈尔滨市的一位老人衣食无忧,但仍然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要求他必须每周探望自己一次,对自己进行精神安抚。2013年7月16日,河南省首例“常回家看看”赡养案在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80多岁的梁大爷告儿子不带母亲看病,而且拒绝向两位老人提供医疗费和生活费。在法庭上,梁大爷和他的儿媳妇因言语激烈一度还险些打了起来。其实本案中老人需要的不仅是赡养费的问题,更多的还是希望儿子平时多关心,多和他们说点贴心话。但是,即使法院判决儿女应当定期探视老人,由于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如果双方的“心结”打不开,如果儿女们没有真心、真情,法律也是鞭长莫及。
有时,老人的做法也会令法官无所适从。媒体就报道过一起子女争夺赡养权的离奇案子。
王老太在唯一的儿子家住,三个女儿去大哥家探望母亲时,常被拒之门外,即使被允许探望,也常常遭监视。于是女儿希望将老太接到自家赡养,但儿子以母亲只愿意由他赡养为由予以拒绝。三个妹妹遂以赡养权被大哥侵犯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大哥归还对母亲的赡养权。而当法院去找王老太了解情况时却被告知,她只住在儿子家,哪儿都不去。面对如此情景,法院也不知如何是好了。
2.财产争议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财产都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该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16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但是有时财产纠纷往往是老人自己一手造成的,比如父母对子女“偏心”有时就会带来纠纷。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老人偏爱儿子,于是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儿子,希望儿子养老送终。但房子过户后,儿子和儿媳妇对老人并不好。而两个女儿因为老人偏心而心怀怨恨,也不愿赡养。老人没有办法,最后跟儿子撕破脸皮,打起了官司。最终,房子虽然要回去了,可亲情却破裂了。
其实,在财产问题上老人完全可以依照个人意愿通过遗嘱继承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老年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遗嘱是老年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就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谈订立遗嘱,似乎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因此我们国家上没有订立遗嘱的传统。
不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人开始重视遗嘱在解决财产纠纷上的作用。2013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建立了中华遗嘱库。北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和遗嘱原件前往中华遗嘱库登记中心,即可免费办理遗嘱登记。如果老人尚未订立遗嘱或对订立遗嘱过程不了解,中华遗嘱库将安排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指导老人订立遗嘱。
在继承问题上,虽然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老人还是要“一碗水端平”。不过也要防止绝对平均主义。对于那些在生前有谋夺财产、虐待、遗弃等行为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取消他们的遗产继承权;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配遗产时,老人可以减少他们继承的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老人可以在遗嘱中多分配给他们一些财产。
此外,遗赠也是督促“养儿防老”的一种有效方式。《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对于有房产的老人,最好不要过早地把房产过户给子女,老人可以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房产也不一定非得遗赠给儿女,如果儿女不孝,老人可以与儿女之外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养老问题。
(二)拒绝赡养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以及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情节恶劣,虐待、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老人的权益,可能会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受到刑法的处罚。
在刑法上,虐待罪是指行为人经常以各种手段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精神、肉体进行摧残、折磨、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媒体曾报道过一位年过六旬的男子经常采取打骂等手段虐待其82岁的亲生母亲。其母死后,该男子被以虐待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5岁的吴老太中年守寡,含辛茹苦把儿子抚养成人。儿子成家后又拖着病体照看孙子。孙子长大参加工作后,儿子却把母亲当成累赘,稍不如意就破口大骂。迫不得已吴老太只能靠捡拾废品为生,后来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但儿子却一直不闻不问。有一天吴老太走失,一周后被人发现已经死在了一个垃圾堆旁。最终,吴老太的儿子以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幸福的家庭大致相同,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子女不赡养老人无外乎生活琐事纠纷,家庭纠纷是造成老人无人奉养的主要原因,一些外人看来很小的事,当事人放在心上就是大事。如何将家庭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一门大学问。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不仅是人的天性,更是依情、理、法都不能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扶养老人,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良好氛围,使他们能够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