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公室文秘写作精要与范例实用全书
- 文轩编著
- 10字
- 2020-06-25 08:18:02
第二章 公务类文书写作
概述
一、公务类文书的含义
通俗来讲,公务类文书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按照早已确定的程序和特定的体式写就的具有相应效力的文字材料,是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有特定效力的文书。可以这样说,公务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书面工具。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管理的事务多,而且涉及面较广。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到财政建设、计划生育,从教科文卫体到民生、司法、监察,行政机关管理的事物可谓是纷繁又复杂,琐碎又具体,因此公务类文书是公文中发文数量最多、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类公文。
公务类文书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联合发布,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中规定的15种公文,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在行政机关发文处理中,只有《条例》中规定的15种公文是可以独立行文的,而且它们也是最为常用的文种,所以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熟练掌握它们的用法和写法,以便能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行政机关还有一些较为常用的文种不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这些文种通常被称为行政机关常用公文或日常事务性公文,这类公文主要包括计划性公文、会务性公文、交际性公文等几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这类公文不会独立行文,如果有需要可以作为法定公文文种的附件,和法定公文并行。
公务类文书是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因此,学习公务类文书的写作知识不仅能推进公文写作、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还能提高公务类文书的质量,提高办公室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效率。
二、公务类文书的特点
公务类文书除了具有公文的特点,还具有一些普通公文不具备的特点。
1.宗旨的政治性
公务类文书的政治性具体有两方面的体现。
一方面,公务类文书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公务类文书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公务的产物,其根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它体现的必然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意愿和根本利益。公务类文书的这一宗旨就决定了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另一方面,公务类文书制发的目的是为了制定、宣传和执行政策,而政策性正是政治性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类文书不仅是表述发文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还要求人们对其进行贯彻落实。公务类文书的政策性,实际上体现出它鲜明的政治性。
2.处理程序的特定性
公文的处理活动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的处理质量、过程和处理的结果都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公文的处理程序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权威性、周密性和机密性。而且公文具有执行效用。为了保证有效性,国家有关机构规定了各种公文的处理程序,公文的拟定者和处理者要严格遵守这个程序。
三、公务类文书的作用
公务类文书除了具有公文的作用,还具有另外一项特殊的作用,那就是法规依据作用。这一点也是公务类文书和普通公文的区别。
党和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需要有各种法规为依据和保障,而这些法规都是以公文的形式制发的。在制发公文的时候,面对不同的情况会选择不同的文种,最常用的有法令、规定、办法等,这些公文作为各项管理工作和活动的规范和依据,一旦生效,就必须严格遵守或执行,它们通常没有明确的有效期,但是会在修订或废止之后自动失效。党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命令、决定等,尽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性公文,但都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同样能起到法规依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