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矛盾律
矛盾律的表述是: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它表达的实际上是不矛盾律,而它所针对的看法是:同一事物可以既是又不是。亚里士多德认为,矛盾律是“所有原理中最不可争议的”,不应该要求对这条原理进行证明,否则就是缺乏教育。亚里士多德围绕矛盾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批评了当时许多违反矛盾律的错误看法。他想说明,违反矛盾律最终一定会导致矛盾。《形而上学》整个第四卷几乎都是关于矛盾律的讨论,内容十分丰富,学者们对它的看法也不一样。比如,罗斯认为,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关于矛盾律的讨论可以分为七个论证,后来的讨论则是基于这些论证;卢卡西维奇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讨论既有本体论的论证和逻辑的论证,也有一些心理学的论证;周礼全则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讨论有语义方面、逻辑方面、事实与实践方面这样三类论证。尽管学者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他们一般都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有逻辑的论证。当然,他们关于逻辑论证的看法并不完全一样。但是这些观点至少说明我们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来考虑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论述。
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有关论述,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很有帮助,他们提供的不同思考角度也令人深受启发。但是我认为,更值得重视的是亚里士多德本人一开始的一些论述,这些论述属于罗斯所划分的七个论证中的第一个论证,也是这个论证的开始部分,它们与卢卡西维奇所说的逻辑的论证或周礼全所说的语义方面的论证相关。由于这些论述处于亚里士多德论证的起点,因此对它们的理解有助于理解后面的论证乃至整个论述。下面让我们看一看这些论述:
首先,“是”或“不是”这个词有确切的含义,因而并非所有事物都会是如此并且不如此,这至少本身是真的。其次,如果“人”有一种含义,那么让这可以是“两足动物”;所谓有一种含义,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人”意谓某种东西,那么某物若是人,则这某种东西就会是“是一个人”对这某物所意谓的。即使一个人要说一个词有几种含义,只要它们是数量有限的,就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对各个定义可能会赋予不同的词。例如,我们可能会说“人”不是有一种含义,而是有几种含义,其中的一种含义会有一个定义,即“两足动物”,而如果数量有限,则可能还会有几种其他含义;因为对各个定义可能会赋予一个专门的名字。然而,如果定义是没有限制的,而且人们甚至要说这个词有无穷多含义,那么推理显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具有一种含义就是没有任何含义,而如果词没有含义,我们相互之间的推理,而且实际上我们自己的推理,也就都毁了。因为如果我们不考虑一个事物,那么考虑任何事物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这是可能的,一个名字就会被赋予这个事物。
因此让我们假定,一如开始所说,名字有含义并且有一种含义;这样,如果由于我们不把“有一种意义”等同于“表示有关一个主体的某种东西”,因而“人”不仅表示有关一个主体的某种东西,而且有一种意义,那么“是一个人”与“不是一个人”恰恰应该有相同的含义,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这种假定,甚至“爱好音乐的”、“白的”和“人”都会有了一种意义,因而所有事物都会有了一种意义;这是因为它们都会有了相同的意义。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把这一段引文的意思简要分析为以下三点:
第一,“‘是’或‘不是’这个词有确切的含义,因而并非所有事物都会是如此并且不如此,这至少本身是真的。”
第二,“如果‘人’有一种含义,那么这可以是‘两足动物’;所谓有一种含义,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人’意谓某种东西,那么某物若是人,则这某种东西就会是‘是一个人’对这某物所意谓的。……如果词没有含义,我们相互之间的推理,而且实际上我们自己的推理,也就都毁了。”
第三,“因此让我们假定,一如开始所说,名字有含义并且有一种含义;这样,如果‘人’不仅表示有关一个主体的某种东西,而且有一种意义,那么‘是一个人’与‘不是一个人’就不可能恰恰有相同的含义。”
这三点的意思十分明确。简单地说,它们可以归为三句话:第一,“是”和“不”这两个词有确切的含义,因此“是”和“不是”有确切的不同含义;第二,其他语词,比如“人”,有确切的含义;第三,因此“是”或“不是”这个词加上其他语词,比如“是人”,或“不是人”,也有确切的不同含义。有了这明确的三点,因此不能说“一事物既是又不是”。比如,不能说“一事物既是人又不是人”。直观上看,这是非常清楚的从语言层面上进行的说明,应该没有什么理解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这里的论述还是有区别的。
一种区别是,同样是语言层面的说明,对“是”和“不是”的说明显然比较简单。“本身是真的”是非常明确的说明,没有任何曲解的余地,因此也就用不着解释(也许正是因为可以这样理解,英文把它翻译为“显然是真的”)。也许恰恰是由于用不着解释,因此读亚里士多德的书,人们对这一点就没有疑问。但是,既然是用不着解释,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还要说它?而且还要把这个问题放在一开始就说?表面上看,这是因为它与矛盾律相关,因为它涉及矛盾律的表达方式,因此探讨矛盾律,就不能不讨论它。但是,如果我们想到,亚里士多德讨论矛盾律主要是针对那种“一事物既是又不是”的说法,即那种在他看来违反矛盾律的说法,似乎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用不着解释的。因为“既是又不是”的说法与亚里士多德的说明正好相反,因而这样说的人大概不会赞同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也不会认为他的说法是用不着解释的。所以我们要问:亚里士多德的语言分析为什么会导致在这样一个好像并不是用不着解释的问题上断言“本身是真的”?换言之,即使他认为这“本身是真的”,即用不着解释,他的这种看法是从哪里来的?
从字面上看,这里可以有一种理解:亚里士多德说得简单是因为他认为“是”和“不是”这两个词本身在语言上就是没有歧义的,因此不能说“一事物是如此又不是如此”。在这种意义上,似乎亚里士多德仅仅是进行一种语言分析。但是,这样一来,“本身是真的”这个断言似乎就有问题。因为你可以有对“是”和“不是”的理解,别人也可以有对“是”和“不是”的理解,别人怎么就不能说“一事物既是又不是”呢?而且许多人不也正是这样说的吗?
我认为,这里的分析确实是语言层面的,但是它绝不是像语言层面所显示的那样简单,因为它的背后是有非语言层面的东西支持的。这种非语言层面的东西就是逻辑。对于逻辑学家来说,“是”和“不是”是矛盾的,是就不能不是,不是就不能是。这是显然的。这是二值逻辑的典型特征,也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典型特征。因此,“一事物既是又不是”肯定是假的,而它的否定,“并非一事物既是又不是”,就是真的。从这样一种逻辑视野出发来看问题,把这样的断定看作“是”本身的特征则是非常自然的。由此出发,对“是”和“不是”做出如上语言层面的分析也是自然的。前面我们说过,亚里士多德认为研究形而上学要具备逻辑的修养,不能临时抱佛脚。因此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语言分析,应该把它放在逻辑的背景下。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逻辑著作中,比如在《解释篇》中,对“是”和“不是”已经有十分明确和详细的论述,而这里的讨论只是基于那里的研究成果,因此他用不着再多说什么。
相比之下,对与“是”和“不是”不同的语词的说明则要复杂一些:不仅多说了许多话,而且还是通过举例来说明的。一般来说,对语词的说明需要基于语言学知识,这方面亚里士多德有什么研究和理论,我们不是特别清楚。但是他的说明意图却是清楚的,即一个词是有含义的。至于他的具体说明是不是清楚,则需要具体分析。这里,我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点是亚里士多德以“人”为例,他给的解释是“两足动物”。这是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讨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例子,也是希腊哲学家们经常讨论的一个例子。另一点是他说的“所谓有一种含义,我是这样理解的”。这里的“理解”是亚里士多德个人的,至少亚里士多德认为是他个人的,因而它不是当时流行的,也不是他总结的前人的理解。因此这种理解就值得我们重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理解。
“人”是一个词,有一种含义,即意谓某种东西,比如“两足动物”,这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可以说“人是两足动物”。在这一前提下,就有了“如果‘人’意谓某种东西,那么某物若是人,则这某种东西就会是‘是一个人’对这某物所意谓的”这样的理解。这句话不是特别直观,它的意思是说:如果苏格拉底是人,则可以说苏格拉底是两足动物。也就是说,由于“人”的含义是“两足动物”,因此“两足动物”可以意谓“人”所意谓的东西。不论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是不是有道理,这至少是一种解释的方式,而且是他自己的。因此,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解释首先就要理解他的这种解释方式。实际上,基于这种解释方式,引文中其他的意思也是清楚的。比如,“理性动物”只是“人”的一种含义,因而“人”可以有许多含义,比如“爱好音乐的”“白的”“会语法的”等等,因而可以说“人是爱好音乐的”,“人是白的”,“人是会语法的”等等。但是这并不会影响以上的解释,即在这些含义的前提下,如果苏格拉底是人,则可以说苏格拉底是爱好音乐的,苏格拉底是白的,苏格拉底是会语法的,等等。按照这样的理解,一个词无论有多少含义其实也是没有关系的,但是亚里士多德要求一个词的含义必须在数量上是有限的。这明显是亚里士多德对语词含义本身的一种看法,即一个词的含义不能是有穷多的。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说明方式却不是局限在语词本身。他所说的“某物”其实是指任何东西,比如x,与此相似,其各种不同含义也可以是不确定的东西,比如F、G、H、I,等等。这样,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其实就是:在G、H、I等等是F的含义的前提下,如果x是F,就可以说x是G,x是H,x是I等。由此可以看出,这样的理解显然不是语言层面的语词含义的分析。这样一种以“如果……那么”方式的说明显然也不是语言学家对语言含义的经验分析。
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说明与现代逻辑的理解十分相似,尤其是看到他说的“推理”,就更容易使人接受这样的理解。因此如果按照现代逻辑来解释,那么不仅比较容易,而且也没有太大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由于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形成现代逻辑意义上的量词理论,因此尽管相像,我们也不能按照量词理论的方式来解释它。这样,我们就要问,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会有这样的解释?
我认为,虽然亚里士多德的解释不是依据现代逻辑,但是它同样是依据逻辑,这就是他自己的逻辑理论。由于他的逻辑理论与现代逻辑也有相似之处,特别是由于现代逻辑比他的逻辑理论强,因此在他基于他自己的逻辑理论进行解释的地方,基于现代逻辑来解释也是可行的。正因为如此,以上解释即使是基于现代逻辑,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只不过在史学研究的意义上,我们还是应该看一看亚里士多德本人的逻辑理论。
亚里士多德主要有两个逻辑理论,一个是《论辩篇》中的四谓词理论,另一个是《前分析篇》中的三段论理论。上述讨论所涉及的主要是他的四谓词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一个谓词可以是主词的定义、固有属性、属或偶性。由于这一理论排除了个体词做主词,因此它的主词也是类概念。如果把一个类看作种,那么对这个类的表述就是属。这样,就有了种与属的关系,比如属显然谓述种,而定义是属加种差,谓述的也是种,等等。对于种和属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有非常详细的论述。比如他认为,属谓述种的本质范畴,如果某个属谓述某个种,那么这个属本身和它的更高的属都谓述这个种,因为所有更高的属都应该谓述这个种。这显然是论述了种和属的一种关系,即如果“S是P”中的S是种,而P是属,那么凡是P的属也是S的属,因而也可以谓述S。又比如,如果“P是Q”中的Q是P的属,那么它也是S的属,因而可以说“S是Q”。但是在亚里士多德论述属和种的关系的时候,他常常把他论述的这种关系施用于个体词,由此也说明他的逻辑理论可以应用于对个体词的分析。比如他认为,个体分享种,也分享属。这里的意思显然是说,如果x是种,那么x也是属。即在“S是P”的前提下,如果x是S,那么x是P。又比如他认为,定义必然也谓述种和分享种的东西。这里的意思也很清楚,对于“S是P”,如果P是定义,谓述S,那么S就是种,而在这种情况下,分享种的东西即“x是S”中的x,也分享P。也就是说,如果x是S,那么就一定可以说x是P。具体到上述引文的说明,“人”与“两足动物”恰恰是种和属的关系。
对照亚里士多德在《论辩篇》的论述与上述引文就可以看出,它们是有区别的。在《论辩篇》中,亚里士多德说的是“种”“属”“定义”“分享”等,而在上述引文中说的是“词”、“含义”、“意谓”等等。但是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这样的区别也仅仅是表述方式的不同,而在这种不同的表述方式的背后隐藏着差不多完全一样的论述思路和方式。因此可以认为,在《形而上学》中,由于探讨的东西不同,因此亚里士多德从语言层面上进行了论述,但是这种论述所依据的是他的逻辑理论。
另一种区别是,对“是”和“不是”的说明更加明确,明确到说“是”或“不是”“这个词”,而对其他“词”本身的说明并不是那样明确,不明确到仅仅以“人”为例。表面上看,前一种说明是对“是”本身和“不”本身的说明,因为“不是”正是“不”和“是”相加的结果,而对其他语词的说明只是围绕着“是”来说的,而没有涉及“不是”,即没有涉及“不”。由此也就说明,上述第三点结论,即“是一个人”和“不是一个人”的区别,主要取决于“是”和“不是”,而不是取决于一般的语词本身。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可以认为,亚里士多德最主要的区别还是在“是”和“不是”上面,而像“人”这样的概念则处于一个不是那么重要的地位,因而可以理解,对于语词本身含义的分析并不是那么重要。
我认为,这里一定要结合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来考虑。在亚里士多德论述逻辑理论的时候,“是人”也是一个例子,不过这是《解释篇》中常用的一个例子,而到了《前分析篇》中,它就不怎么用了。这里的区别是,在《解释篇》中,亚里士多德虽然探讨了句子的基本形式,却没有使用字母变元,而在《前分析篇》中,他使用了字母变元。从字面上考虑,“是人”肯定是有含义的,但是从逻辑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有些复杂。由于“是人”非常自明,因此虽然它本身有含义,但是亚里士多德在使用它的时候是不是要求考虑它本身的含义就是个问题。按照习惯,逻辑学家举的例子总是非常自明的,目的是为了显示例子所表现的句子或推理的句法结构。因此应该考虑,亚里士多德用“人”是表达一个具体的概念,还是借助它那自明的含义表示一个概念变元?当然,这只是一个可以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却是明白无误的,这就是:“是”这个词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却是恒定的,即它是一个逻辑常项。从这种理解出发,无论有什么歧义,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是”的恒定作用是明白无误的。在这种意义上,无论是把“人”当作一个确切的概念来理解,即理解“是人”本身的含义,还是不把它当作一个确切的概念来理解,即理解“如果x是人,那么x是两足动物”,都没有什么关系。因此,这些理解都是围绕着如何理解“是”这个问题,因此说明亚里士多德突出强调的是什么东西。
根据以上解释,亚里士多德的其他论述和论证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下面我们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比如,在第四卷接下来的说明中,亚里士多德指出,由于一事物不可能既是又不是相同的东西,因此说它是“人”和说它是“非人”乃是有歧义的。“这里的问题主要不是在于,同一事物是不是能够名义上同时既是一个人又不是一个人,而在于,同一事物是不是能够实际上同时既是一个人又不是一个人。”亚里士多德还认为,这些说明也适合于说明“不是人”。既然“是白的”和“是人”已经是不同的了,那么“是人”和“不是人”就意谓不同的东西。由于“不是人”与“人”是更对立的,因而“它一定更有理由意谓不同的东西”。
我的问题是:在这一段说明中,“非人”是什么意思?由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还涉及“不是人”,涉及与“白的”等语词的比较,因此我们也应该把这两个词联系起来看。首先可以问:“非人”究竟是指一个具体的语词,还是泛指与“人”不同的语词?这里,我们其实又遇到与前面同样的问题。如果它本身是一个具体的语词,则说明古希腊人就是这样说话的,即他们说“非人”。而如果它泛指与“人”不同的语词,比如“白的”“爱好音乐的”等等,则它具有一种表示词项变元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说的“是白的”则是“是非人”的一个具体实例。因此,“是非人”只是一种与“是人”不同的表述,它与“不是人”不同。由此亚里士多德想说明,“是人”与“是非人”是不同的,但是“是人”与“不是人”是更不同的,即它们是对立的。
但是另一方面又可以问:难道“非”这个词本身就没有否定的含义吗?换句话说,前面已经说过,亚里士多德明确说明一个词有确定的含义,因此“人”与“白的”肯定各自有确定的含义,它们的含义一般来说肯定是不同的。但是如果真说它们之间有反对甚至对立的关系,则似乎是有问题的。比如“人是白的”和“人是两足动物”尽管表达的意思不同,却很难说它们是对立的或反对的命题。这样一来,上述理解就有了问题。因此,亚里士多德这里的说明和论述并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
我认为,这里应该联系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想来理解。在逻辑著作中,亚里士多德称加在名词上的词“不”或“非”为不定词,他认为把“不”或“非”这样的词加到名词上,会产生不定命题,比如“S是非P”。这里,“非”是与“P”结合在一起的。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与“S是P”一样的肯定命题,而从内容上看,它又似乎是一个与“S不是P”一样的否定命题。因此它自身是一个不确定的命题。这样就会给探讨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带来问题。比如,使用不定命题来表达,会使所表达的属性不确定,因而导致命题的分类不唯一,即不知道应该把“S是非P”看作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又比如,由于不定命题常常只是表达偶性,因此不利于判定命题的真假。所以,亚里士多德虽然探讨了这类命题,但是最终在自己的逻辑系统中排除了这类命题。虽然在逻辑中经过讨论最终可以排除像“S是非P”这样的不定命题,但是由于它是一类表达方式,因此在形而上学的讨论中也是不能回避的。但是,既然这里讨论的是相同的问题,因此那里的思想同样也是适用的。所以可以认为,一方面,“是人”与“是非人”是不同的,二者具有相反的含义,而这种相反的含义是以“是”的方式体现的。另一方面,“是”与“不是”也是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比前一种不同的力量更强,因为它表示的是一种根本的对立。由此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进一步说明了“是”与“不是”的含义是明确的,强调的仍然是不能违反矛盾律。
又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当肯定为真时否定为假,而且当否定为真时肯定为假,那么就不可能同时真的肯定和否定同一事物。但是也许他们可能会说这就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段话非常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解释。罗斯认为它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七个论证之一。虽然简要,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的背景下,联系前面说的三点,则没有什么理解的困难。这里实际上明确提出了断定与否定、真与假的关系。之所以没有进一步论证,乃是因为他在逻辑著作中已经有过明确的论述。根据他的看法,肯定命题是指某物对某物的肯定的断定,而否定命题指某物对某物的否定的断定。因此这里所谓的肯定是指说“是”,而所谓的否定是指说“不是”。在这种前提下,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很明白,如果“是”是真的,“不是”就是假的,如果“不是”是真的,“是”就是假的。因此,所谓不能同时肯定和否定同一事物,乃是指不能说“一事物既是又不是”。
再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探讨矛盾律的过程中谈到了众多古希腊流行的观点,包括普罗泰格拉斯、阿那克萨哥拉、德莫克利特、赫拉克利特、克拉第鲁等人的观点。仅以他关于普罗泰格拉斯的观点的一些讨论为例。亚里士多德认为,普罗泰格拉斯的学说也是由于违反矛盾律而形成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所有意见和现象都是真的,那么所有陈述一定同时是真的和假的。因为许多人持有相互冲突的信念,并认为谁与他们的意见不同谁就是错误的。因此同一事物必然既是又不是。另一方面,如果同一事物既是又不是,那么所有意见就一定是真的。因为那些错的人和那些对的人在他们的意见中相互对立。这样,如果现实如同有关观点使人以为的那样,那么所有人的信念都将是对的。
普罗泰格拉斯的学说以“人是万物的尺度”闻名遐迩。简单地说,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即世界的情况以人的认识而定。亚里士多德的论证则是从“人是万物的尺度”得出了“一事物既是又不是”,并从“一事物既是又不是”得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从“人是万物的尺度”出发可以得出,每一个人都以自己的观点为准。但是,由于人们相互之间会有完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因此他们这些不同观点的陈述就会是不同的,即就会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只不过他们各自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别人的不同观点是错误的。这样,对同一事物,张三可能会认为是,李四可能会认为不是,因此结果就会是:一事物既是又不是。而从“一事物既是又不是”出发可以得出,假定这一情况是真的,那么一定会有如下结果:对同一事物,“是”表述的观点是真的,“不是”表述的观点也是真的。这样就形成了正确观点与错误观点的对立。但是由于现实是依人的看法而定的,所以所有人的信念都是对的,因此人是万物的尺度。
还有,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和“不是”是矛盾的陈述,而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他明确指出:
矛盾陈述之间不能有中介物,我们必须对一个主项要么肯定任一谓项要么否定任一谓项。首先,如果我们定义真和假是什么,那么这一点是清楚的。说是者不是,或者不是者是,就是假的,而说是者是,不是者不是,就是真的;因而谁说任何事物是或不是,他就要说什么是真的或什么是假的;但是是者和不是者都不被说成是或不是。
这一段主要谈论的是“是”与“真”的关系,因此谈到“是”与“不是”,“真”与“假”是很自然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它还清楚地谈到“主项”和“谓项”、“肯定”和“否定”。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亚里士多德关于肯定和否定的论述,因此所需要考虑的只有“主项”和“谓项”。而在这一点上,“S是P”这样一种表达方式和结构立即突现出来。这样,亚里士多德的几层意思就十分清楚地表达出来。
第一,“S是P”是一种最基本的表达,其中,S是主项,P是谓项;S是所要表达的东西,P是对S的表达;P的表达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S的肯定,即“S是P”,另一种情况是对S的否定,即“S不是P”。
第二,一个表达,即一个肯定或否定,或者说,一个肯定的断定或一个否定的断定,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因此,如果“S是P”是真的,那么“S不是P”就是假的;如果“S是P”是假的,那么“S不是P”就是真的;并且反之亦然。
第三,事物的实际情况是一回事,对事物情况的表达是另一回事。因此,如果事物的实际情况是“S是P”,而我们也认为“S是P”,那么我们这种认识就是真的;但是如果我们认为“S不是P”,那么我们这种认识就是假的。如果事物的实际情况是“S不是P”,而我们也认为“S不是P”,那么我们这种认识就是真的;但是,如果我们认为“S是P”,那么我们这种认识就是假的。
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像我们这样以“S是P”这种方式,而是以“说是者是”或“说是者不是”这种方式来论述,但是在他的逻辑背景下,联系他在前面关于“是”和“不是”的说明,再联系他这里所说的“主项”和“谓项”、“肯定”和“否定”、“真”和“假”,看出以上三层意思是没有什么困难的。第一层是句法的层面,第二层是语义的层面,这两层都属于逻辑的考虑。而第三层则是形而上学的层面,即它要说明什么是“真”。由此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关于什么是“真”这个形而上学的探讨依赖于逻辑。因此,理解亚里士多德逻辑对我们理解他这里的哲学思想是有帮助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矛盾律的过程中首先明确“是”的含义,因此我也非常强调要重视对亚里士多德关于“是”的论述和理解,并且强调要在他的逻辑的背景下来理解。亚里士多德首先明确它,简单地说,因为这是讨论的起点。我强调要重视它,则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我认为,这里不仅涉及对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论述的理解,而且涉及对亚里士多德整个形而上学思想的理解。因此需要多说几句。
直观上可以问:为什么亚里士多德的讨论要从确定“是”这个词的含义开始?从《形而上学》这部著作来看,亚里士多德考虑它的表述方式的地方非常多。比如他在第四卷明确地说,“一事物可以在许多种意义上被说成‘是’”,在第五卷中也说,“事物被说成‘是’,可以在偶性的意义上,也可以依其自身”,而在第七卷一上来又说,“正如我们在本书前面论述词的各种意义时指出的那样,在好几种意义上,人们都可以说一事物‘是’”。在这么多地方,不断重复论述这同一个问题,可以说明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这个“是”。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还可以看出,这些论述说明“是”乃是一种表达方式。当然,“是”的意义绝不在于它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因为从语言的角度说,它是希腊语中一种普遍的表达方式,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进行表述,而从逻辑的角度说,它是“S是P”这种最基本的句子结构中最核心的要素,导致与推理的有效性相关,因而与命题的真假相关。因此,明确它的含义,不仅涉及有关它的表述,而且涉及与它的表述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真”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是”的表达方式。
这样,就可以进一步问: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会重视“是”的这种表达方式?在我看来,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比较明显的。既然提出要研究“是本身”,怎么能不重视“是”的表达方式呢?如果连“是”的含义都不清楚,哪里还谈得上研究“是本身”呢?另一个原因需要一些分析。由于“是”乃是“S是P”中的核心要素,因而是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核心要素,而逻辑又是研究形而上学必须要具备的修养,因此必须重视逻辑在形而上学研究中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重视“是”的表述也就是重视逻辑,重视这种研究哲学的视野和方法。无论明显还是不明显,经过以上对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讨论的分析,这两个原因还是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的:他讨论问题的方式,区别出的问题的层次,或隐含的所讨论的问题,恰恰都说明了这两个原因。
明确了以上两点之后,仍然可以再问:既然确定“是”的含义与理解矛盾律相关,因而与讨论“是本身”相关,那么矛盾律的讨论与是本身的讨论有什么关系呢?此外,矛盾律的讨论又与第七卷讨论的实体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