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些问题

让我们再简要回顾一下康德提出先验逻辑的过程:从逻辑区分出普遍逻辑和特殊的逻辑;又从普遍逻辑区分出纯粹的逻辑和应用的逻辑;最后与普遍逻辑相对,提出先验逻辑。应该说,这一过程本身是清楚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这个过程和康德的论述,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首先,康德关于普遍逻辑的论述基本是明确的,而他关于先验逻辑的论述则不是那样明确。这至少可以从两点看出来。一点是康德在以上论述先验逻辑的时候,并不是使用陈述句。无论是根据普遍逻辑的特征,与它相对而说的“就会有一种逻辑”,这种逻辑会怎样怎样,还是后来的命名“也许必须称之为先验逻辑”,康德使用的都是虚拟语态。虚拟语态的用法很多,但是无论怎样理解,它也不会像陈述句那样明确。另一点是,从康德的“就会有一种逻辑”这一论述来看,先验逻辑显然是推断出来的,而不是以断定的方式阐述出来的。而且,康德的推断并不是根据逻辑本身的性质得出来的,而是根据他认为逻辑所缺乏的性质得出来的。因此这样的推断的有效性就十分重要。具体说,康德的推断所依据的前提是:有关对象的纯粹思维和经验性思维是有区别的,而且,有一种既与纯粹思维相关又与经验性思维相关的逻辑(普遍逻辑)。也就是说,既然有纯粹思维与经验性思维的区别,而且还有一种与这两种思维相关的逻辑,那么就会有一种只与其中一种思维相关而与另一种思维无关的逻辑,因而会有一种与纯粹思维相关而与经验性思维无关的逻辑。这一推断显然是类比。类比的有效性显然是有问题的,以这样一种方式得到的结论并不是必然的。

其次,我们也可以完全忽视前一个问题,即假定康德区别出先验逻辑,而且他的这一区别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是,他的先验逻辑不仅相对于普遍逻辑,而且基本上是基于对普遍逻辑的考虑。比如,普遍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内容,先验逻辑则与它不同,要研究思维内容;普通逻辑不仅研究纯粹思维,而且研究经验思维,先验逻辑则与它不同,只研究与纯粹思维相关的东西,而不研究与经验思维相关的东西。因此,所谓先验逻辑,即什么是先验逻辑或先验逻辑是什么,并不是直接地正面地论述出来的,而是从有关普遍逻辑的论述而来的。因此似乎对于先验逻辑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普遍逻辑的理解。由于康德对普遍逻辑的论述来自对逻辑的讨论,因此这里就涉及康德对逻辑的理解。

表面上看,普遍逻辑体现了一种对逻辑分类的结果,它是在逻辑这一学科下区分出来的不同种类的逻辑,而先验逻辑虽然是基于普遍逻辑的讨论,却也是构成逻辑这一学科下的一种不同的逻辑。但是仔细思考康德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一些分类上的问题。逻辑既然分为普遍的和特殊的,似乎就应该有这样两种逻辑。但是我们只看到康德关于普遍逻辑的论述,却没有看到他关于特殊逻辑的论述,因而也就不知道特殊的逻辑是什么。尤其是看到,所谓普遍的逻辑既然分为纯粹的和应用的,似乎就应该有这样两种逻辑,但是从康德的论述来看,纯粹的逻辑确实是逻辑,而应用的逻辑至多只能是逻辑的应用,因为它涉及一些心理状态和因素。因此,应用的逻辑似乎已经不属于逻辑学科内的分类,而是对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或理论的应用的说明。因此纯粹的逻辑和应用的逻辑这一区分充其量只是说明,逻辑本身是一门学科或科学,同时它还有应用的一面。所以,康德的逻辑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不是一致的,因而他的分类是比较随意的。既然是逻辑中的分类,而且分类又有问题,因此这样的逻辑探讨肯定就是有问题的,这样探讨所得的有关逻辑的结果也会是有问题的。但是,恰恰是基于这样的分类,康德得到了它的先验逻辑的基本特征。前面说过康德的先验逻辑有两个特征。联系这里的分类,就可以看出,前一个特征似乎与这里的前一个分类相关,因为普遍逻辑与思维形式相关,而且不仅与纯粹的思维形式而且与经验的思维形式相关,而先验逻辑不仅要与思维形式相关,而且还要与思维内容相关,但是它只与纯粹的思维内容相关,而与经验的思维内容无关。而后一个特征与这里的后一个分类相关,因为普遍逻辑不会涉及我们关于对象的认识的来源,但是在它的应用过程中会涉及诸多因素,比如关注、怀疑、顾虑、确信等等状态,而先验逻辑不仅要讨论这种知识来源,而且在讨论中要涉及所有这些因素。因此尽管康德的逻辑分类有问题,但是他得出的先验逻辑却可以满足他所要讨论的要求,因为先验逻辑的这两个特征基本可以涵盖与理性相关的讨论。

再次,指出以上的问题,不过是想说明,尽管康德进行了一系列逻辑的分类,但是他的逻辑分类是有问题的,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分类所得到的先验逻辑,作为一种逻辑来说,也一定是有问题的。以上只是探讨了分类的问题,下面谈一谈逻辑本身的问题。我认为,康德所说的“普遍逻辑”实际上就是已有的逻辑,而他所说的这种普遍逻辑的性质,基本上也是作为一门学科而已经存在的逻辑的性质。我们看到,在第一个分类,康德得到了与普遍知性运用相关的逻辑和特殊知性运用相关的逻辑,因而得到了普遍逻辑,但是他并没有得到特殊的逻辑。从分类的角度,人们可以得到一个类而不论述它。按照康德的论述,这里理应也可以得到一个特殊逻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让康德论述一下的话,这样一种特殊逻辑会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它恰恰是不清楚的。也就是说,普遍逻辑是清楚的,而特殊逻辑,即使有,也是不清楚的。在第二个分类,康德得到了纯粹的逻辑和应用的逻辑。纯粹逻辑就是普遍逻辑,因此也是清楚的。但是应用逻辑作为一种逻辑,即什么是应用逻辑,却是不清楚的。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它似乎是指牵涉到了逻辑的应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清楚的。但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逻辑的分类却是有问题的。因此,撇开这里的问题不管,可以看得比较清楚的是:在康德的逻辑分类中,普遍逻辑始终是比较清楚的;而与它相对的东西,无论是特殊的逻辑,还是应用的逻辑,总是不大清楚的。或者,若是只考虑康德说得清楚的地方,我们则可以说,普遍逻辑总是清楚的。难怪康德说只有它才是科学。

以上三个问题仅仅局限在普遍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区分方面。实际上,康德的范畴表也有类似问题。

直观上看,图2与图1中的概念几乎是一一对应的。这样,由于图2基于图1,因此,图1若是没有什么问题,那么图2似乎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由于图1是逻辑的刻画,因而是从逻辑出发的,因此图1似乎也就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必须看到,图1并不是原初的逻辑说明,而是一个经过康德改造过的逻辑图示。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康德的改造没有什么问题,则可以说这个图示是逻辑的,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康德的改造有问题,那么由此产生的结果就值得反思。康德对逻辑的这种改造,有人称赞也有人批评。在我看来,他的改造恰恰是有问题的。

十分清楚,康德在图1中所做的判断分类是一种三分法,正如他自己所说,通常的分类是二分,而他这里是三分。而且,他不仅从图1得出图2的范畴,还批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分类没有原则,遇到什么用什么。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第75、72-73页。因此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康德自身的分类(图1)有没有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康德对亚里士多德的批评是不是有道理?

从图1可以看出,它是一种典型的三分法。康德认为过去的逻辑分类是二分,他要改变这种情况,因而使它成为三分。这里,我们可以不考虑康德关于过去逻辑二分的认识是不是正确,而只看他的三分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Ⅰ和Ⅱ是关于一个判断本身的分类,而Ⅲ和Ⅳ则不是这样的分类。所谓“直言的”表达的是“谓词对主词的关系”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第66页。,这显然是对一个判断自身内容的说明,因此它指的判断与Ⅰ和Ⅱ所表达的判断是相同的。但是“假言的”和“选言的”显然不是指这样的判断,它们是指由两个判断所组成的复合判断。而所谓模态判断“关系到系词在与一般思维相关时的值”同上书,第67页。,因此与Ⅰ和Ⅱ所表达的那样的判断是相关的,却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实然判断”表达的是“肯定或否定被看作现实的(真的)时的判断”同上书,第67-68页;译文有修改,参见Kant,I.: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Band 1,S.114。,这似乎又是指肯定的判断或否定的判断,只不过对它的看法有所区别罢了,因此它指的判断与Ⅰ和Ⅱ所表达的判断似乎也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正如涅尔指出的那样,康德这种三分情况的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每一类下的三种情况都是偶然的。参见涅尔:《逻辑学发展史》,第456页。也就是说,康德的分类是有问题的。

既然康德的分类有问题,而问题主要又是由于分类的标准不统一,人们自然就会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

在我看来,产生这样的问题,大概既与当时的逻辑所提供的东西有关,又与康德对逻辑的认识有关。实际上,康德列出的几种情况在逻辑中几乎都有阐述,只是说法不同,强调的程度不同罢了。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分类,康德所说的这些情况在逻辑中几乎都是存在的。比如判断从质的角度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从量的角度分为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由于把单称判断做全称判断来处理,因此对全称判断的论述也包括单称判断。又比如在复合判断的讨论中要分别讨论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而在模态判断中要讨论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如果依据亚里士多德逻辑,则要讨论必然判断、或然判断、可能判断和不可能判断。因此,直观上看,康德的做法无非是把单称判断单独区别出来,把判断本身作为一种情况与复合判断并列,把对判断本身的断定作为一种情况与模态判断并列。简单地说,他不过是把逻辑的内容重新组合了一番。唯一的例外是他在判断的质的分类中增加了无限判断。

根据康德所给的例子来看,所谓无限判断是指“S是非P”这样的判断。它与肯定判断“S是P”和否定判断“S不是P”形成区别。比如,“灵魂是不死的”与“灵魂不是有死的”都表达了否定,意思却非常不同。按照康德的说法,这样的判断从逻辑范围来看是无限的,而从认识内容来看实际上又是限定的,因而在有关判断的完整的思维要素表中,它是不可跳越过去的。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第66页。康德这样的考虑本身当然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灵魂是有死的”、“灵魂不是有死的”、“灵魂是不死的”这三个判断的形式确实是不同的,它们所表达的意思确实也是不同的。问题是,针对逻辑做出这样的考虑是不是有道理?

阅读康德的逻辑著作,可以使我们看到康德思想的一些发展变化。在早期的“布龙姆贝格逻辑讲座”(Logik Blomberg)中注11,康德根据量把判断分为全称的和特称的,并且明确地说,“根据量再没有更多的判断”,因为他认为单称判断属于全称判断参见同上书,S.275。。而根据质,“所有判断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而且要么是全称肯定的,要么是全称否定的,要么是特称肯定的,要么是特称否定的”同上书,S.276。。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传统逻辑对判断的划分,不仅把单称判断归为全称判断,而且根本就没有无限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这里还把所有判断分为有疑问的(problematica)和断定的(assertoria)。前者涉及一些关系,因而根据其关系是联系的还是矛盾的,康德区分出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由此可以看出,最初康德关于逻辑的论述基本上都是二分。虽然是二分,但是基本上涵盖了后来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列出的前三类范畴,只有无限判断除外。

注11该讲座是收入《康德全集》第24卷的第一篇,没有注明年代。参见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Band,erste Haelfte,Walter de Gruyter&Co.,Berlin,1966。

虽然在判断的分类中康德排除了无限判断,但是他在分类之前也谈到了无限判断。他认为,判断分为内容的和形式的。所谓内容是指判断中的主词和谓词,所谓判断的形式是指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系词“是”表示的。这种关系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如果只用“是”来表示,就是肯定的,如果在“是”上加上“不”这个词,就是否定的。康德强调,否定词必须加在判断的形式上,即加在系词“是”上,而不能加在判断的内容上,即不能加在主词和谓词上。如果加在判断的内容上,“也就不是否定判断,而是一种所谓无限判断(Judicium infinitum)”同上书,S.274。。从他举的例子也可以看出,“动物不是有死的”是否定判断,而“动物是不死的”则不是否定判断。从这些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康德对于判断形式的区别是清楚的。虽然他谈到无限判断,但是他显然是认为,这一类判断所表示的否定不是有关判断的形式的,因此在对判断的分类中排除了它。

在比“布龙姆贝格逻辑讲座”晚一些的“菲利普逻辑讲座”(Logik Philippi)中,康德依然明确地谈到判断的分类:


根据量,所有判断要么是全称的,要么是特称的,单称判断属于全称判断。根据质,所有判断处于肯定和否定之中。注12

注12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Band, erste Haelfte, S. 462.


可见其中依然没有无限判断。但是在这段分类论述之前康德同样谈到了无限判断。他明确地说:


在所有判断中,应该区别内容和形式。……

形式是主项和谓项的关系,是由系词表达的。

我认为这种关系要么是主项和谓项之间的联系,要么是矛盾。前一种情况是一个肯定判断,后一种情况是一个否定判断。在否定判断中,“不”这个词与系词联系。但是只应该把它理解为对形式的否定,而不应该把它理解为对内容的否定,因为内容可以是随意的。

如果“不”这个词不是与系词相联系,而是与内容相联系,那么这就是一个肯定判断,比如,动物是不死的。这种没有否定系词的判断叫作无限判断。同上书,S.461。


从具体内容来看,这里的论述与前面的论述差不多。不同之处只是这里的论述比前面的论述更清楚。由此也可以看出,无论康德的论述是不是清楚,他都谈到了无限判断。但是在谈完以后,他在对判断的具体分类中却排除了这类判断。

“菲利普逻辑讲座”的时间是1772年,这时康德已经开始构思《纯粹理性批判》了。参见古留加:《康德传》,贾泽林、侯鸿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2页。也就是说,在康德出版《纯粹理性批判》以前的逻辑讲座中,我们虽然可以看到康德有关无限判断的论述,但是看不到他把这一类判断包括在内的判断分类,因而看不到与《纯粹理性批判》中一样的逻辑分类。但是在更晚的“波利兹逻辑讲座”(Logik Poelitz, 1789)、“布索尔特逻辑讲座”(Logik Busolt,1790)以及后来出版的《逻辑学讲义》(1780)中,我们却可以看到与《纯粹理性批判》中完全一样的判断分类。注13这期间的发展变化,显然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问题。

注13参见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Band,zweite Haelfte,S.577,S.664;康德:《逻辑学讲义》,第92-95页。

应该指出,考虑这类无限判断,康德并不是首创。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探讨了这样的问题。如前所述,他称加在名词上的词“不”或“非”为不定词,他认为把“不”或“非”这样的词加到名词上,会产生不定命题,比如“S是非P”。这里,“非”是与“P”结合在一起的。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肯定命题,而从内容上看,它又似乎是一个否定命题,因此它自身是一个不确定的命题。这样就会给探讨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带来问题。比如,使用不定命题来表达,会使所表达的属性不确定,因而导致命题的分类不唯一,即不知道应该把“S是非P”看作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又比如,由于不定命题常常只是表达偶性,因此不利于判定命题的真假。所以,亚里士多德虽然探讨了这类命题,但是最终在自己的逻辑系统中排除了这类命题。参见王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第82-84页。如果联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探讨来思考康德的思想,我们就会看到,康德对无限判断的论述其实也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范围。他一开始把这类判断排除在分类之外,实际上也是因循了亚里士多德的做法。这两点大概也是基于亚里士多德逻辑而形成的传统逻辑的通常做法。但是,这只是康德早期的做法。因为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无限判断考虑进来,因而改变了传统的判断分类。虽然我们尚无法确切知道康德什么时候在逻辑著作中做出这样的改变,但是,即使不考虑他早期关于无限判断的论述以及有关判断的分类,仅从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分类以及自那以后他在逻辑讲座中的分类也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事实:康德考虑了一个亚里士多德早就考虑过的问题,他把亚里士多德早已抛弃了的东西又重新拾了起来。

对照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思想,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他们都探讨了同一类命题,即不定命题或无限判断使用“不定”或“无限”来表达,似乎只是翻译问题。但是从中文字面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前者似乎更针对确定性,比较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本意。从康德这里的论述来看,他实际上也是指确定性,因为他所讨论的东西也涉及“受限制的”(beschraenkend)或“不受限制的”(unbeshraenkt)。而且在与图1相应的图2中,Ⅱ中的用词也是“限制”(Limitation)。我个人认为在康德这里也应该使用“不定”这个译名。当然,“unendlich”(英文“infinite”)这个词也有无穷、无限的意思。考虑到国内的习惯用法,考虑到在哲学的意义上人们也许更愿意思考“无限”(其实“不定”也是很重要的),并且我在这里不会深入展开对康德思想的讨论,因此暂且遵循现有康德中译本的用法。,结果却根本不同。亚里士多德最终在自己的逻辑思想和系统中抛弃了这类命题,而康德在自己提供的逻辑图示中保留了这类判断。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抛弃它,主要是因为它导致不确定性,而康德保留它的理由正在于认为它反映了思维中一类不确定的情况。值得思考的是,亚里士多德讨论的结果无疑为人们提供了逻辑,但是康德提供的模式是不是逻辑的模式?具体地说,不是不可以探讨这类判断,问题是探讨之后能不能提供有关它的逻辑?康德本人是不是提供了有关它的逻辑?仅仅提出它,就把它列为逻辑模式中的一类情况,因而把所列出的图示当作逻辑模式,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现有逻辑所提供的判断分类中,加上这样一种有问题的分类,并由此重新组合,形成一种新的分类,即康德所说的“三分”,自然也是有问题的。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对亚里士多德逻辑二分的批判是有问题的。我想表达的是,不是说不可以批评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二分。比如,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否定词的含义显然不是像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那样简单。因此这种从质的角度进行的分类就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康德自己的三分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从康德自己关于无限判断的论述也可以看出,由于无限判断中的否定词不是对形式的否定,即不是对系词的否定,因此无限判断不属于否定判断,而属于肯定判断。这样,从判断的质区分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以后,自然就排除了它。而当把它引入进来以后,这样的分类就不是根据系词来区分了,因而也就不是根据康德所说的形式来区分了。为了形而上学的考虑,引入无限判断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当把它作为逻辑分类的要素引入的时候,所提供的首先是一个逻辑分类,这样的分类首先必须依据可以自圆其说的符合逻辑自身要求和规定的标准,并且不会给逻辑的操作带来问题。无论康德的范畴分类对他的先验逻辑多么合适,多么有用,作为一种逻辑分类来说,它的问题却是显然的。

综上所述,康德在论述自己思想的过程中是从逻辑出发的,但是却存在一些问题。他依据与普遍逻辑的区别,提出了先验逻辑。普遍逻辑之所以清楚,并不是康德区别得清楚,而是逻辑本身就是清楚的。所谓“普遍逻辑”只不过是用了一个不同的名称来称谓它而已。因此,直观上或从字面上看,至少有两点是比较明确的。其一,康德所说的“普遍逻辑”就是已有的逻辑,或者保守地说,它相当于已有的逻辑,作为学科已经存在的逻辑,而“先验逻辑”则是他所提出来的新的“逻辑”,即一种与已有的逻辑、作为学科已经存在的逻辑不同的“逻辑”。其二,“普遍逻辑”是基础,而“先验逻辑”是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来的东西。因此可以说,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基于逻辑提出来的,因此与逻辑乃是有区别的。周礼全用“形式逻辑”表示康德所说的“普遍逻辑”,因而与其“先验逻辑”形成区别(参见周礼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其三,他对普遍逻辑也有所改造,即增加了一种“无限判断”,并由此重新分类,在这种所谓新的逻辑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纯粹知性概念范畴。既然存在我们以上提出的这些问题,人们可能就会问:如果不从逻辑出发,直接探讨先验逻辑所要考虑的那些东西,直接探讨与纯粹知性概念相关的那些问题,不是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了吗?当然,这里可能会隐藏着另一个问题,即不从逻辑出发,是不是能够进行康德这样的考虑?探讨这些问题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在这里,我只想考虑一个最表面最直观的问题:为什么康德要从逻辑出发来探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