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邵其人

刘邵字孔才,广平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人,生卒年及家世均不详。关于刘邵的名字,历来有两种记载,一为“劭”,以《三国志·刘劭传》为代表;一为“邵”,以《隋书·经籍志》为代表,历代沿用。宋庠《人物志·后记》认为两者均误,应为“卲”。本文按学术界的习惯采用“邵”字。

据《三国志·刘劭传》记载,刘邵于“建安中”作为广平郡的计吏赴中央政府所在地许昌。到达尚书令荀彧处时,恰逢太史令预报将出现日蚀,在座的官员围绕是否按时举行朝会产生争议,刘邵对此发表了精辟见解,认为推算容易出现失误,不应因此废朝会。他的看法得到了荀彧认可,朝会按期举行,日蚀也没有发生。曹操于建安九年(204)平定冀州,荀彧逝世于建安十七年(212),刘邵到达许昌的时间应当在建安九年至建安十七年之间。

计吏是地方政府向中央荐举人才的方式,一般都留用,况且刘邵在日蚀问题上的出色表现,得到荀彧的赏识,“彧善其言”。荀彧以知人善任闻名,又是朝中当权派,因此刘邵很可能从此进入仕途,具体任职不详,按惯例应任郎吏,有俸无职,等待选调实授的机会。即使刘邵在建安十七年入仕,他在郎吏位置上也至少等待了五年。《三国志·刘劭传》记载,建安二十二年(217)御史大夫郄虑辟刘邵,恰逢郄虑被免职,刘邵转任曹丕的“太子舍人”,后任秘书郎,从此成了曹丕的幕僚,太子党成员。

曹丕“太子党”核心人物是陈群、司马懿、朱铄、吴质“四友”。刘邵得以入选太子舍人,可能得益于陈群的推荐。因为这一年随着曹丕被立为太子,曹魏的权力结构也作了调整。《三国志·陈群传》记载:“群转为侍中,领丞相东西曹掾。”据万斯同《魏国将相大臣年表》,此事发生在建安二十二年。东、西曹是丞相府中专门管人事的机构,西曹主管丞相府内官员的任免,东曹主管府外二千石以下官员的任免。曹的负责官员正职叫掾,副职叫属。陈群任魏王府侍中并同时主管“东西曹”,标志着太子控制了人才选拔工作。刘邵作为曹丕的幕僚,尽管职位较低,但也有机会与“太子党”前辈有所交往,这些人物都是日后的曹魏重臣,其中陈群最重要,他在太和至青龙之际作为执政大臣“录尚书事”。

曹丕登基后,刘邵任尚书郎,后任散骑侍郎,进入曹丕的谋士班子。曹丕曾下诏解释“散骑”职位的政治意义:“今便以参散骑之选,方使少在吾门下知指归,便大用之矣。天下之士,欲使皆先历散骑,然后出据州郡,是吾本意也。”(《三国志·崔林传》注引《魏名臣奏》)刘邵以其杰出才华得到了曹丕的赏识,受诏参加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类书《皇览》的编修工作。

魏明帝曹叡时代,才是刘邵政治及学术活动的高峰期:太和元年(227)外放为陈留太守,太和三年(229)任骑都尉,青龙元年(233)任散骑常侍。在这期间,他积极参与了制定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政策和策略,表现出他多方面的杰出才华。例如青龙元年,正确处理了与辽东公孙渊的关系;青龙二年(234),针对吴国突然的大规模军事进攻提出了虚实结合的作战策略;青龙三年(235),作《许都赋》“讽谏”魏明帝大兴土木的弊政。当然,刘邵在这个时期最突出的贡献是在立法方面,即《魏法》的编撰和《都官考课》的起草。

首先是《魏法》的编修工作。面对汉魏之际立法司法混乱的状况,“留心于法理”的魏明帝于太和三年(229)下令编修《魏法》。在这部法典的形成过程中,刘邵的贡献如下:

第一,他是这部法典的实际负责人。《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法》是陈群、刘邵、韩逊、庾嶷、荀冼等人共同编写,陈群位于第一。该法于太和三年(229)启动,至青龙二年(234)还未完成,而陈群自黄初六年(225)至青龙四年(236)一直“录尚书事”,为当权宰相,不可能是该法的真正主持人,故《三国志·陈群传》没有记载此事,《三国志·卢毓传》言及魏律,只提刘邵一人,称“散骑常侍刘劭受诏定律”,这说明魏律的实际负责人是刘邵。刘邵是当时著名的法学家,著有《法论》十卷。夏侯惠称他是“法理之士,明其分数精比”(《三国志·刘劭传》)。合理的解释是,陈群提名刘邵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编修《魏法》,其立法思想可以通过刘邵之笔实现。

第二,刘邵运用名学方法改造了《汉律》,他将《汉律》中关于量刑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魏律首位。这并不是形式上的变化。张斐说:“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晋书·刑法志》)可见,《刑名》篇的作用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刑名》篇的出现,在我国古代刑事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古代刑法总则从分则中划分出来。此后,历代刑法都贯彻了这一分类原则。

第三,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法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上述法规统称《魏法》,共243篇,其中刑律的比重只占7.4%,州郡令和尚书官令则是行政法规。首先从数量上看,《魏法》中的非刑事立法大大超过了刑事立法。其次,从现有的资料推测,上述诸“令”很可能是对皇帝诏令的分类汇编。《魏法》对“令”的处理方式,对《晋令》的出现产生了直接影响。

再者是《都官考课》的起草。《都官考课》起草于魏明帝曹叡景初元年(237),而起因却要追溯到太和六年(232)的“浮华案”。那时,一批来自曹魏上层的官宦子弟走上政治舞台,他们通过人物品题和交友串联,左右了人才舆论导向,严重干扰了政府的选官工作。这些人物,便是后来“正始名士”的骨干,其活动可视为早期玄学思潮的萌动,但在执政的建安士人眼中,则属于非法的“浮华交会”活动,需要严厉镇压。司徒董昭代表执政的老一代建安名士上书朝廷,要求予以取缔:“窃见当今年少,不复以学问为本,专更以交游为业;国士不以孝悌清修为首,乃以趋势游利为先。合党连群,互相褒叹。”(《三国志·董昭传》)因此要像当年曹丕杀魏讽、曹伟一样,予以严厉制裁。魏明帝对董昭的建议迅速作出反应,下诏要求严办“浮华案”。经有司查实,聚众清议的朝廷青年官员中,存在一个以何晏、夏侯玄、诸葛诞为首,名为“四聪”“八达”“三豫”的十五人团体。于是以“浮华交会”控制人才舆论干扰朝廷选举为名,将其骨干成员免官禁锢。五年后,为了防止“浮华”之风卷土重来,在卢毓的建议下,魏明帝决定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一部以考课为本的选举法规。


前此诸葛诞、邓飏等驰名誉,有四聪八达之诮,帝疾之。时举中书郎,诏曰:“得其人与否,在卢生耳。选举莫取有名,名如画地作饼,不可啖也。”毓对曰:“名不足以致异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后有名,非所当疾也。愚臣既不足以识异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为职,但当有以验其后。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帝纳其言,即诏作考课法。(《三国志·卢毓传》)


在镇压“浮华案”,下诏作“考课法”一系列事件背后,是老一代建安名士与年轻一代正始名士之间的冲突。魏明帝曹叡时代,国家权力掌握在建安时期入仕的老臣手中,曹丕太子党成员是其核心。年轻的“浮华分子”试图通过人物品评左右政府的选举活动,引起了建安名士的反击。司徒董昭是建安名士中老资格的谋士之一,司徒又主管各级中正的选举活动,故由其出面提出镇压动议,而背后则是陈群、司马懿、卢毓、刘邵等老一代建安名士群体。起草这部考课法的任务落到了刘邵身上,一方面,他实际主持了《魏法》编撰工作,另一方面,所撰《人物志》又奠定了其人才学家地位,可能鉴于刘邵在人才学与法学方面的双重才干,魏明帝让其承担撰写“考课法”的重任。当然,更重要的是,刘邵的政治立场是站在建安名士一边的。


景初中,受诏作《都官考课》。劭上疏曰:“百官考课,王政之大较,然而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能否混而相蒙。陛下以上圣之宏略,愍王纲之弛颓,神虑内鉴,明诏外发。臣奉恩旷然,得以启蒙,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臣学寡识浅,诚不足以宣畅圣旨,著定典制。”(《三国志·刘劭传》)


《都官考课》完成于景初二年(238),原文已佚,条文细节已无法确知。从刘邵上疏看,主旨是考查在职官员政绩——“百官考课”。《通典·选举三》也记载:“遂令散骑常侍刘邵作考课之法七十二条,考百官。”依照魏晋时期名理学关于“名实相符”原则,该法的题名应当是内容的高度概括。题名中“都官”是指什么?可有两种解释:其一,“都”指监督,“官”指“百官”;“都官考课”意思是“监督百官的考课法规”。其二,“都官”为官名,曹魏时期尚书台有“都官郎”,职能为监督军事官员;司隶校尉有“都官从事”,职能为监督京城官员。刘邵是否利用原有的监察体系进行实施百官考课呢?从后代有案可查的考课情况看,可能性不大。因为这类“都官”的品级较低,难以对朝廷高官实施考课,如北魏孝文帝时期的“考课法”,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亲自考课。如此看来,第一种解释比较合理。

《都官考课》出台后,魏明帝曾将该法规交群臣评议,因其触及士族特权,遭到多数官员的反对,《三国志》中有杜恕、傅嘏、崔林的三篇疏议,内容都是反对单纯依靠“考课法”选拔人才。崔林说:“方今军旅或猥或卒,备之以科条,申之以内外,增减无常,固难一矣。”(《三国志·崔林传》)傅嘏批评它:“夫建官均职,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考实,纠励成规,所以治末也。本纲未举而造制未呈,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三国志·傅嘏传》)其中杜恕的上疏对《都官考课》内容做了部分肯定,认为该法不仅要针对在职官员,而且重点在于将察举入仕过程纳入“考课”范围:


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法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臣以为便当显其身,用其言,使具为课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赏,施必行之罚。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也。(《三国志·杜恕传》)


杜恕认为:官吏管理不能单纯依靠法制,而应以德为本,但《都官考课》大体思路可取,只是条文过于繁琐而无法实施。因此,除了对朝廷高级官员“公卿及内职大臣”进行岗位考核外,考课的重点应当是州郡察举入仕及其后的晋升环节。曹魏时期察举入仕的流程为:首先郡举孝廉、计吏,或州举秀才;然后公府辟为掾属,再外放县令长;依据政绩,或晋升郡太守,或提高俸禄与爵位。杜恕强调:“此最考课之急务也。”(《三国志·杜恕传》)他建议请刘邵制定专门的“课州郡之法”。在上述从布衣到太守的流程中,最重要的是州郡的察举,这是成为朝廷命官的关键一步。刘邵《都官考课》对这个环节尤为关注,要求察举者必须通过“四科”考试。所谓“四科”,是指儒学、文吏、孝悌、从政四项汉代“孝廉四科”。

《都官考课》的条文细节已无法详知,但考课的目的是明确的,那就是对被考察者划分优劣等级,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察举或晋升资格。而且,考察的范围不是局限于在职官员的政绩考核,而是要对州郡察举对象进行考试,显然,这不是单纯的行政考核条例,而是一部完整的选举法规。事实也是如此,魏明帝曹叡命刘邵作《都官考课》的动机,正是希望彻底从制度上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在此思想指导下,刘邵创作了一部通过“考课”(包括考试)遴选官员的法规。在《都官考课》出现之前,虽然西汉京房撰写了“考功课吏法”(《汉书·京房传》),但局限于官员的考核,未涉及察举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法规。故刘邵说,考课制度“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三国志·刘劭传》)。王昶说:“唐虞虽有黜陟之文,而考课之法不垂。”(《三国志·王昶传》)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刘邵的《都官考课》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选官考官的行政法规。

《都官考课》没有来得及实施,景初三年(239)元月曹叡逝世,该法也随之夭折。此后,曹魏政局朝着不利于建安老臣的方向发展——当年一度被禁锢的太和“浮华”人物,在顾命大臣曹爽的提携下东山再起,控制了朝政,史称“正始名士”。在正始名士当政的时期(240—249),随着以司马懿为代表的建安名士失势,刘邵也从关键岗位“散骑常侍”退下,转为冗散:“正始中,执经讲学,赐爵关内侯。”(《三国志·刘劭传》)这说明刘邵受曹爽、何晏集团的排挤,属于司马懿一党的建安老臣群体。在这个玄学思潮兴盛的时期,刘邵没有参与正始清谈活动,而是个人从事经学传授,约于正始中期逝世,“追赠光禄勋”。

刘邵是一位多产的学者。据初步统计,其著作达十二种之多。内容涉及政治、法律、人才、文学、礼乐等许多方面,但是除《人物志》外,这些著作到唐代大都散失,部分佚文收录于《全三国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