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4 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目标
1.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原则;
2.掌握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与审批规定;
3.熟悉我国土地制度及工程建设用地制度;
4.掌握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等基本制度。
能力目标
能够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具体方式的确认与履行,包括出让、划拨、转让、出租与抵押。
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15万元
案情简介:A建筑公司(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具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B研究所基建处接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m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① 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② 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③ 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④ 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⑤ 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顺延工期20天。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分析: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15万元的损失,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训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