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某承包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没有书面授权是否形成代理关系?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以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该设计院有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甲虽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也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负责人,但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该设计院曾经有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所以双方实际已形成表见代理的关系。

另《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设计院与甲之间已形成表见代理关系,且甲不具备法人资格,甲的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甲签字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