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选辑
- 邬宪伟 孙文平 史晓鹤等
- 42245字
- 2020-08-28 13:57:18
3.1 教学管理和运行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教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摘自《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五条
制度案例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教学过程及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摘选)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考务管理办法
开封市卫生学校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业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业学校学生测评管理办法
厦门信息学校公开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商业学校教学例会管理办法
厦门信息学校教师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继续深化教学管理改革,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总结学校学分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结构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目前有中等职业教育3年和4年基本学制、中高职贯通职业教育5年学制三种类型。学校实行学分制,为了保证学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努力实现教学运行机制的有序过渡,学校暂保留学年制中留级制度。中等职业教育文化基础课程实施教考分离,专业试探课程指导学生进一步专业选择,专业核心课程完成专业对应典型岗位所需主体工种职业资格学习,专业选修课程进一步发展学生特长。
新生进校已选择专业,在中职3年基本学制专业第1学期完成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毕业共需累计170学分。4年基本学制第1学年完成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毕业需累计220学分。中高贯通职业教育5年制专业实施方案进行整体设计,前3年按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后2年按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第1学年完成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毕业需累计270学分。
二、学习年限
每学年2个学期,学生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共计19教学周。个别专业也可试行4小学期制,即在一个学期中,每9周选一次课程,中间休息一周,为探索小课程学分和更灵活的工学交替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在校学习年限,所有专业允许在第1学年后实行工学交替,中职专业3年基本学制最长在校学习时间6年、4年基本学制最长在校学习时间7年,中高职贯通5年基本学制最长在校学习时间8年。
三、学分认定
(一)学分的计算
1.理论教学、实验实训、理实一体化课程,一般16学时计1个学分;
2.专业讲座、艺术类课程、学生社团、科技课题,每学期计2个学分;
3.体育为必修课,但内容由学生选择,每学期计1个学分;体育锻炼达标为必修课,如达标共计3个学分;
4.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专业教育、生产实习、社会实践、专题实习、劳动教育、毕业实习、毕业汇报等学分的计算:
(1)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课,但内容由学生选择,每学期计1个学分;
(2)分散进行的,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5.德育学分设置:特指德育课程外的德育活动,中等职业教育3年基本学制共计18分、4年基本学制共计24分。5年一贯制中高职贯通职业教育试行期间暂不设置德育学分。
(二)课程分类
所有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原则上必修课占60%,选修课占40%,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30%)和任意选修课(10%)。具体分类规定如下。
1.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德育必修活动。
(1)公共必修课是指为保证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由国家或学校规定各专业统一开设的基础课程,如德育、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体锻达标、信息技术基础等。
(2)专业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专业典型岗位所对应岗位群必需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训练,同一专业链的专业适当考虑采用一部分相同的专业必修课程。
(3)德育必修学分是指学校为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统一规定的活动,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组织。
2.限定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合作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开设的专业课程。各专业根据具体情况可同时设计3种模式。
(1)专业补习选修。该选修主要是针对在专业必修课学习中尚未达到最低要求的学生,继续学习达到专业基本要求。
(2)专业方向选修。该选修主要是针对已完成基本专业必修要求的学生,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学生可以在提供的所有专业限定选修课中选择部分课程;第二种是学生根据提供的专业小方向依据市场需求和自己兴趣选择其中一个小方向学习。
(3)专业特长选修。该选修主要是针对已完成基本专业必修要求,但对某一专门技术有特殊兴趣或明显特长的学生。
3.任意选修课
任意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而开设的课程,有专业类、兴趣类、项目类、社团类等,由学校统一设计开设,学生可根据专业的需要和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但必须至少修满10学分。
企业实习的学分可以替代各类选修课,各类选修课程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程学分。工学交替期间、学习业余期间取得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之外学习成绩证明和社会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教务管理部根据具体内容认定可替代的学分性质。
(三)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理论考核成绩一律采用五等十一级制记分,由教务管理部折合成相应学分及等级和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规定如下。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五级记分,再由教务管理部折合成相应等级、绩点和学分。五级记分和相应的百分制、成绩等级、绩点具体有如下关系。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推荐出国交流、免考勤、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德育学分的认定另行制定办法。
四、考勤与免考勤
1.授课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应用一卡通系统考勤,在校园网教学后记中校正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将当天的缺勤、请假记录下来。
2.教师有权确定按适当比例将学生的出勤情况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比例由教师自定,学校推荐值至少为学期总成绩的10%~20%,教师必须在开学第一节课上,正式向学生宣布出勤情况占总分比例。
3.凡上学期某一课程平均绩点达3.0及以上的学生,可向教务管理部申请本学期该课程免考勤。学生免考勤申请被批准后,持免考勤证自行安排活动,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方能参加课程测验和期末考核。免考勤不包括德育学分。
五、专业咨询和选课
1.在教务管理部统一安排下,由专业教学部门编写课程咨询材料,在网上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表,导师进行学生个别专业咨询,学生在选课前准备选课意向,导师应对意向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指导。
2.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听取导师的建议,自主决定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但每学期不得低于专业实施方案计划安排4学分,德育学分必须按学期规定要求选满。如在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有不同教师分别上课,教务管理部可安排两周的试听制度,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但人数最高额度受教学场所限制。
3.实行计算机内外网同时定时开放选课,学校建立由学生自行操作的计算机选课系统,学生可对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和开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好拟修课程,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
4.建立学生学籍号,学籍号作为学生入学后学业身份确认的唯一标识,学生个人课程表、成绩和学分可在校园网上查询。建立学生每学期学业警告制度,对每学年实得学分和所选学分之比低于0.3的学生,可提议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六、辅修
1.凡上一学期平均绩点3.0及以上、操行评定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辅修。
2.每个辅修方向必须开设60学分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可利用业余或假期完成实践环节,学分计算方法同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辅修专业一般单独为辅修学生开设,单独开课的课表由教务管理部统一安排。
七、跨校选修
为实现全市的教学资源优化配置,在市教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跨校选修协作小组,在上海市职教在线网站上开设市级中职网络跨校课程,并公布选修课程和负责教师,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供选修课程、推荐指导老师,组织学生选修课程,认真组织面授辅导,探索小组式的学习方法,提高选修质量。
八、重修制度
对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统一组织以面授为主的重修,同时充分运用Blackboard平台使用教育部网络课程和自行开发网络课程,探索应用各种形式的重修制度。
九、学生管理
实行学分制后,开放图书馆、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和教室,学生管理仍保留班级,每班设班主任1名,对学生实行严格的日常管理,每专业方向设导师1~2名,专业教学部门成立导师组,进行选课咨询和学习方法咨询,班主任和导师工作均进行严格考核。
根据教学需要,具体组织授课时可组成不同于行政班的教学班,有利于实现分类指导。
十、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制定,自2013年1月6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管理部。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Ⅰ 实施学分制方案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分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弹性学制是指在国家规定各类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较灵活的学习方式,经考核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毕业资格的条件下,适当提前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条 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年龄偏小,自我发展能力有限等实际情况,本方案为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课程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了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每届新生入学之前必须制定具有弹性的学分制实施性课程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学分制实施性课程计划应根据社会、岗位需要,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和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四条 学分制实施性课程计划的课程体系应采用“基础适宜,模块灵活”原则,实行整体优化综合。
第五条 学分制实施性课程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种类型。
(一)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和实践课程。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语文、外语、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礼仪等。
(二)限定选修课 是为培养多种规格、不同专门化方向、不同技能型人才,为拓宽、深化专业知识和技能所开设的课程。此类课程在实施性课程计划中应以“组合菜单”或“限选模块”等方式设置。并明确规定该专业学生在限选课程“菜单”或“模块”中应选修的课程数目和相应的限选课程学分总数。限选课程“菜单”中的课程数目,应多于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的数目,以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三)任意选修课:是为发展学生的全面素质,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自主选修的课程。实施性专业课程计划中要提供较多的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课程。低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拓宽、普及类课程为主,高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拓宽、深化、提高、培养创新意识和专业技能为主。
第六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应按课程的内在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每周内的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与选修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为3∶6∶1,专业技能课程中的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
第八条 为了保证选课的机动性,实施性课程计划中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周学时不得突破28,一般安排周26学时为宜。
第三章 学分 绩点计算
第九条 学分绩点制是一种以学分衡量学生完成学业情况,以平均绩点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学生所学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程度、难易程度及所用时间的量化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条 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个左右课时为1个学分,可根据课程的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做适当调整。
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包括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实习、实训、大作业、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实践(设计)等,一般以1周(或30~32学时)为1个学分。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操行)每学期1学分。
第十一条 实施性课程计划中每学期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之和,一般控制在28学分左右(±2)。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占总学时的90%,任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
第十二条 每门任选课的学分值一般不高于2学分,每名学生在一学期中一般只可修习1~2门任选课。
第十三条 三年制中专总学分为160~170(含操行学分),一年制(招高中生)为55~65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需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依据学生课堂出勤、学习态度、提问成绩、作业完成情况、平日和阶段测验成绩、实验(践)环节等学习过程按一定加权综合评定。考试课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70%),综合平时学习情况(占30%)评定。
第十五条 考试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的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分别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计算。
第十六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第十七条 对于学习难度较大的一些公共基础课(暂定为数学、英语)和少数专业课程可实行分层次教学与考核,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考核,参加A类标准考试合格者,所得学分为该课程的标准学分,参加B类标准考核合格,所得学分为A类标准学分的80%,B类考试计入成绩册的分值计算公式为:
某课程成绩=60+(X-60)×0.5,式中X为B类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艺术类单元课成绩的评定分两种情况。对于完成较大作品的课程,以课程结束后(或考试)的作品质量为主(占70%),结合平日出勤、表现等考核(占30%)评定成绩,对于完成较小作品的课程,平日出勤、表现、作业等考核占40%,阶段测验和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占60%。
艺术类单元课的作品是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课堂上由学生亲自完成的作品。考试或补考的作品也必须在专业教学科的组织下,由学生当场完成,凡顶替的作品或别人代替完成的作品一律记为零分。
第十九条 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五级记分。
(一)职业技能操作实习、实训,其成绩可根据:
1.平日出勤表现占10%;
2.岗位应知考试[或实习报告(总结)]占20%;
3.实习操作技能考试占70%,综合评定。
(二)生产实习(劳动)、综合实习,其成绩可根据:
1.平日出勤占 10%;
2.表现占30%;
3.实习报告(总结)或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和能力占60%。
(三)课程大作业、毕业实践(设计)其成绩根据:
1.生的出勤、表现、设计或工作能力占20%;
2.设计作品质量、答辩水平等综合评定,一般学生表现、能力、设计、作品质量占50%,答辩占30%。
第二十条 对于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须按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缺1/3(含1/3)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考核,该课程以0分计,注明“作业未交”字样,若能补齐所缺环节,经学校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堂出勤未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数2/3的,或无故旷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10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行重修,并注明“缺课”或“旷课”字样。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实践课除外)考核未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以60分计,并注明“补及”。补考不及格者实行重修。任选课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任选课可以改选或重修;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届学生或相关专业在适当时间安排重修。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以0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因特殊原因考前请假,经教务科批准的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者以0分计,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重修或改修(自选课)的课程,需交相应的重修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通过平均法计算出学生的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积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推荐上大专院校和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学分绩点与学习成绩的对应关系:
注:上表内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为:1分对应0.1绩点。如90对应4.0,91对应4.1。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产学研究、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活动,以增强才干,特设立奖励成绩和学分。
(一)学生参加本专业课程计划以外的计算机、外语、技能等级证书等考核,取得社会认可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可分别奖励相关课程成绩100分和3~5学分。
(二)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奖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和6学分。
(三)省部级各类竞赛获奖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和4学分。
(四)市级各类竞赛获奖者,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和2.0、1.5、1学分。
(五)参加革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成绩优秀者,可参照以上条款分别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选课 免听 免修 辅修
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实行弹性选课制度,学生除了学好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主干课程外,允许学生自主的选择专门化模块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选课应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教务科公布的课程计划或开课计划自愿选课(填写选课单或计算机网络选课)。选课前学生必须熟悉本专业实施性课程计划在本学期所安排的课程名称、学分和该学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课程一经选定,不得中途擅自更改,否则成绩无效。有严格选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修,再选后续课,对同一门课程含理论和实验两部分内容,若分别开设的应同时选修。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的门数,应以课程计划为依据,每学期(最后一学期除外)不应低于24学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对于学习基础较差,在规定的学年内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可以通过少选课和重修部分课程的方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以完成学业。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多选修课程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对于某些课程如公共文化课、专门化课程,也可以打乱班级分层次或按专门化培养方向组织教学。同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上课时,学生可在指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选定教师试听两周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某些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足25人的一般不开课,应改选多数人所选的课程,选修人数过多的视情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生重修,原则上应参加重修课程的上课、实验(上机)、完成作业等,在重修时间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或由教务科安排导师辅导等形式完成重修,重修者必须参加重修考核(即重考)。
第三十三条 重修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同堂同卷进行。参加重考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一个月到教务科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学各门课程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或导师组同意,经教务科批准,可申请免听课程(艺术类课程学生须提供免听课程的作品交导师组评审);每学期可以免听、自学1~2门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但须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试验,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试或考核(考查课)。一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允许免听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统考、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课程计划中相同的课程,出示社会认可的成绩证明,经教务科审核,可认定获得同该门课程相同的学分,该课程免修;若获得内容在课程计划以外的其他课程的合格证,可作为任选课,一般每门课程以3学分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课程计划中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可作同等学分认定,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经市县级以上医院出据诊断书,可向教务科申请免修体育课或免修部分体育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由学生申请,教务科组织认定,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后,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历证明或单科结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听课程必须在本课程开课前2周,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免修和免听。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所选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及格、修满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合格,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提前修满学分的品学兼优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招聘、实践、参军或参加高考等,学年届满,予以毕业;也可以经学校推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提前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修满规定总学分的学生,发给肄业或结业证书。经学校同意,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申请在校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重修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及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也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在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学分后,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报考普通高校本、专科的规定,实施学分制后,继续深造的学生可以在校前三年主要学习普通文化课程,三年修满参加普通高考,考不上大学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延修(1~2年),修习专业课程,取得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四十四条,对于入学一年后的学生或年满16周岁,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申请先就业、创业、参军等,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期为2~3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实行就业、创业、参军、工学交替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学习进度的,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取得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后一般不再采用留级制度。学生对所修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可申请再次补习(需缴纳补习费),学生在补修未及格课程的同时,可以修习高年级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以获得学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3门必修或限定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由学校提出警告,一学年内积累6门以上(含6门)课程未取得学分,不能再继续随本届往下修习,应由学校编入统一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届修习。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上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普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后,传统的学年制以班级为单位的管理模式被彻底打破,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务科应根据实施性课程计划,在本学期结束前4~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开课计划和学分情况,供学生选课。教务科可根据各课程选报人数确定下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确定各课程学生名册,制定课程表和学生个人课程表,并于每学期课程开课前公布。
第五十条 学校编制的选课指南,应由班主任和导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选课范围包括:①课程目录;②课程名称;③课程性质;④课程内容;⑤课时数;⑥学分数;⑦实验实训方式;⑧考核办法等。
第五十一条 加强课堂管理,任课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严格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或重修指导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严格进行课程成绩考核。
第五十三条 根据学分制成绩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教务科应将学生每门课程的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教材管理要适应学分制要求,尤其是选修课教材,要根据学生报名选课情况及时供应。
第五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管理在基础教学阶段仍采用班级制管理,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在专业教学阶段,可采用导师制度,每一个专业方向设导师1~2名,专业科成立导师组,负责对学生选课咨询和指导学生学习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从2001年入学的中专、高职新生开始试行。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由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
Ⅱ 学分制选课办法
学分制实行弹性选课制,学生在学好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外,允许自主的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门化方向模块和任选课程,以发展自己的爱好,实现自己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一章 选课原则
第一条 学生选课的门数和顺序以课程计划为依据,然后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自主决定。
第二条 学生选课必须优先保证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习。然后,再选修1~2门任意选修课。选修课程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25人一般不开设。学生应改选多数人的课程。选课人数过多,不宜安排时,教务科可酌情调整。
第三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选修先行课程,后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分理论和实验两部分分别开设的,应同时选修。
第四条 同一类课程,允许低学时要求专业的学生听高学时要求的课程,即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学分的同类课程,但不允许课程计划高学时要求专业的学生选低学时要求的课程。
第五条 不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多位教师上课时,学生可在指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选定教师听两周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六条 选课数量
(一)按课程计划正常选课:即学生只要每学期修满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包括任选课门数),即可按期毕业。
(二)少选课:对于学习基础较差(或体质差)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可以通过少选课程的办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以完成学业。每学期选课的学分,不低于24学分。
(三)多选课: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多选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最高不宜超过40学分。
第七条 学生选课必须认真严肃,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能任意退选、加选或中途更改。如确实选课不当,可以在试听两周内,提出退选、加选申请,并在计算机选课网络中重新选课。未经批准而擅自中途更改选课,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章 选课办法
第八条 在本学期第16周,教务科根据实施性专业课程计划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开课计划,供学生选课。
第九条 学生选课前,班主任和导师需组织学生学习有关选课资料(如课程计划、选课指导、选课制度等),介绍选课要求、学分设置情况等,指导学生选课和解答学生疑难。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由班主任和导师组织填写“选课单”,并经班主任签字后,由学习委员将本班学生的“选课单”统一交教务科。
(一)建立学生学籍号,作为学生入学后,学业身份确认的标识。学籍号共10位,其组成如下:入学年代号码、高职中专代号、专业代号、班级顺序号、学生顺序号。
其中,入学年代代号为01、02、……;高职代号为1、中专代号为2;专业代号如下。
模具设计与制造 0512
机电技术应用 0513
数控技术应用 0511
食品生物工艺 0547
生物化工(生物技术应用) 0540
工业分析与检验 0534
电气运行与控制 0515
计算机及应用 071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713
电子商务 0903
物流管理 0904
商务外语 0905
工艺美术 1116
美术设计(美术影视与动漫) 1118
服装设计与工艺 1119
(二)学校建立由学生自行操作的计算机选课网络系统,学生依据选课计划,参考导师或班主任意见自主选课。先在选课意向表上作为预选,然后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
第十一条 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情况以及学校教室、任课教师等实际条件,进行必要的协调。确需调整的,必须通知到班级和学生。
第十二条 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结果,在每学期期末前,根据学生选课结果,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的教材,发放给学生。任意选修课的教材,应在学生上课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选课结果,学校采用按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或混合编班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各专业开课、排课、编班及教室安排,由教务科统一操作,于开学前一周公布。
Ⅲ 学生辅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增加学生的就业、创新、终身学习和个人发展能力,实行学分制后,可以让优秀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认真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或之后,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后,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历证明或单科结业证明。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凡每学期平均绩点3.0以上(含3.0)、操行评定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习任务的学生,可向教务科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凡完成主修专业以后、再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受平均绩点3.0的限制。
(二)学生在教务科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科领取辅修报名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科导师组同意,报教务科进行辅修条件审核确认,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选择
(一)学生所选择的辅修专业,应尽量是社会需求的、新的、复合型的专业方向,应优先选择学校现有的专业。
(二)学生应尽量选择与本人主修专业、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程相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专业,作为第二辅修专业,以减少辅修课程和辅修年限。
(三)原则上中专学生只能选择中专开设的专业,高职学生只能选择高职开设的专业。
(四)每个学生限选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自行改变或中途退出。
第四条 辅修时间的选择
(一)辅修专业性的学习,可以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不延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三年制中专,第五学期开始,辅修第二专业。特殊情况提前辅修第二专业,必须经本人申请,教务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不延长学习年限的辅修学生,最后一个学期,不能参加就业性实习,在学校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取得学分。
(二)可以在主修完一个专业之后,再辅修第二专业。一般有两种情况:主修专业提前一年毕业后,再辅修第二专业;按专业课程计划,修完一个专业后,再延长毕业年限,辅修第二专业。
第五条 辅修专业必须有科学规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统编教材。可采用学校现有专业的课程计划,作为辅修专业的课程计划。对于新开的辅修专业,各教学科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既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又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的课程计划。
第六条 学校导师组,必须指导每一个学生根据辅修课程计划,制定出个人辅修计划。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由教务科安排,可以单独为辅修学生开设,也可以让辅修学生跨专业跨年级,跟随主修学生一起上课,一起考核。学校可以利用双休日、假期,开设辅修课程(含实践、实习等)。
第八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某些课程(或环节)重复时,有成绩的或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教务科确认后,也可以比照免修办法处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考核,由教务科安排。辅修专业考核成绩,应记入专用的辅修成绩报告表。考核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十条 辅修学习与主修同时进行的学生,若一学期内,主修课程所得的学分,少于应得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中止其辅修资格。以前取得的辅修课程(环节)的成绩,记入本人辅修成绩册和登记表中,待本人主修专业结业后,仍可继续接着辅修。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学分,计算的方法同主修专业。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的考勤办法同主修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课程(环节),应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环节)、成绩及格、修满规定学分、思想品德合格的,可以发给辅修专业学历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辅修成绩登记表,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的管理
(一)辅修学习与主修同时进行的学生,仍由原主修班级的班主任管理。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之后申请辅修,由教务科统一编班,每班设导师一名,负责指导学习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一)学校辅修工作的实施,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务科协调各教学科,具体组织落实。各教学科组织制定课程计划、课程标准、选定教材,教务科统一安排课程表、组织考核、形成教学文件等,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各教学科负责制定课程计划、课程标准、选定教材,组织导师组,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并负责组织实践环节的实施和考核。
Ⅳ 学生重修、免听、免修管理制度及重修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重修
第一条 重修原则
(一)因补考不及格或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同时修习高年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以获得学分。
(二)学生有多门课程需要重修,在选择重修先后顺序时,必须先重修与后续课程内容有严格衔接关系的先行课程。针对学生由于重修科目较多无能力集中修完情况,可本人提出延缓重修申请,经学生科、教务科审核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进行重修。还可以一边工作,一边重修。
第二条 重修课的实施办法
(一)学生参加教务科组织的重修课程,完成重修课程后参加重囚考试或考查,及格后可获得学分。
(二)学生无故不参加重修课的,不得参加重修考试或考查,成绩按0分记,并标记“旷课”。
(三)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重修的学生,需提前三天提交申请,教务科审核后,可以自学方式完成重修。考查课由导师考核后给予成绩评定,考试课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条 有重(辅)修课程的学生,应在选课周的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重(辅)修选课意向表。持教务科发给的重(辅)修课程交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费后,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若学生在本学期开学初补考后才确知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接到补考不及格通知后2天内,向教务科提出重修申请,并按规定交费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章 关于免听
第四条 学生所学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申请免听课程的成绩在95分以上,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或导师组同意,教务科批准,每学期可以免听、自学1~2门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课程的实验及作业,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试(若此课程为考查课,必须参加教务科组织的免听考试)。
第五条 艺术类课程的免听,除已学课程成绩均在80分以上,学生还需提供申请免听课程的作品,由专业导师组审核同意,教务科批准。课程修完后参加考试。
第六条 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听。
第七条 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免听。
第八条 有免听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周、最迟在本课程开课前2周向教务科提出申请(填写免听、免修申请表),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免听、免修。
第三章 关于免修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课程正常教学活动,在无有效证据表明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未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该课程免修。
第十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统考、夜校、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的课程,出示社会认可的、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教务科审核,可以认定获得同该门课程相同的学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若获得内容在教学计划以外的其他课程的合格证,可视为一门任选课,一般每门课程计3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或假期)在校外获得课程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可作同等学分认定,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经市县级以上医院出据诊断证明,可向教务科申请免修体育课或免修部分体育项目。
Ⅴ 工学交替的有关规定及管理规定
在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础上,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需入学1年以后或年满18周岁。
二、学生本人及家长与学校间需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就学生离校期间的活动和管理做出明确的约定。协议书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所在的专业(班级)、学生与家长姓名和离校起止时间;
②学校签署的意见;
③学生工学交替结束回校时间;
④学校与学生家长的双方约定。
三、申请工学交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间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就近到同类学校学习或参加社会相应课程的自学考试,其学分认定按学校实施学分制方案相关条目办理。
Ⅵ 学分制的导师工作条例
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是发挥学分制管理优势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学校导师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的管理,在基础教学阶段,仍采用班级制管理,每班设班主任1名,负责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在专业教学阶段,可采用班主任和导师联合管理制度,负责对学生、选课咨询和指导学生学习等。
第二条 导师资格
(一)导师原则上应为学校专业或学科带头人。特殊的专业,可以是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学分制管理制度,熟悉专业课程计划和课程体系。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创新意识。
(四)热爱学生,有较强责任感。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三条 导师职责
(一)导师应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学生状况,了解就业形势、相关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深刻理解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导师应深入了解相关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课程计划、课程设置、课程目标和考核要求等内容。
(三)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咨询
1.教务科统一安排下,由专业科组织导师编写专业咨询材料,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计划和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介绍和课程目标要求、社会考核证书要求、选课计划、选课指导等。
2.教务科组织相关教研室或导师在校园网开设专业咨询网页,学生可以通过联网计算机查询有关材料。
3.教务科规定集中专业咨询的时间内,专业科组织导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咨询。平时的专业咨询,根据学生的需求,由导师组自行安排。
4.教务务科组织下,各专业科负责对新生进行专业教育。
(四)负责指导学生选课和选辅修专业
1.选课前,导师和班主任要认真讲解课程计划和选课指导,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和材料,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2.学生的基础、特长、爱好及专业培养方向等,深入现场,指导学生选课、选择专门化方向,以及选择辅修专业。
(五)负责指导学生学习
1.深入课堂听课,与任课教师及班主任保持联系,及时检查和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协调教学矛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2.基础扎实、学有余力、有钻研精神和自学能力的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
3.基础较差、学习困难的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并定期进行辅导,尤其要指导每学期有几门课程不及格、需要重修的学生,安排好学习和重修计划,尽可能地帮助他们,重修课程。
(六)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会议,定期以书面形式,总结汇报导师工作。
(七)分析总结班级期末考试情况,并配合班主任作好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导师聘任与管理
(一)导师的聘任,采用本人自荐申请与科室推荐相组合的办法,由专业科初步确定各专业导师名单,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聘任。
(二)每个专业聘任1~2名导师,专业科成立导师组,专业科长兼任导师组组长。
(三)导师组组长负责导师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处理具体工作事务。
第五条 导师的考核与待遇
(一)导师的考核,采用学生和导师组组长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发放一次性导师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导师的工作业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其晋级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三)教材费、住宿费、技能等级证考务费及其他收费等,另行核算。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教学过程及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摘选)
第一章 实施性课程计划的制定、调整、修订及执行
一、课程计划的含义
课程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它不仅规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而且还规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以及教学运行的完整流程,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课程计划分指导性课程计划和实施性课程计划两类。指导性课程计划是由国家教育部、部委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实施性课程计划。学校根据指导性课程计划、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人才规格的需要制定专业实施性课程计划。
二、实施性课程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二)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加强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三)坚持“做中学、做中教”,突出职业教育特色,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四)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五)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和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行业特点和社会发展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学手段和方法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定课程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
专业名称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招收初中毕业生者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二)培养目标、人才规格
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
各专业课程计划内容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四)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
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假期12周。周学时一般为28。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三年总学时数为3000~3300。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个。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共5学分。
课程设置包括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课程设置一般分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和选修课三大类,课程设置应体现教改特色,大胆进行课程改革,要体现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课程建设方向。
1.进程总体安排
由教务科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计划或称学期教学计划运行表,每学期第15周前在校园网发布,各教学科根据学期教学进程计划落实、安排下一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实习、实验、实训场所安排,提出考核方式等,由教师和有关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审定后的学期课程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各教学科、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2.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和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确定各类课程最优比例,适当地分配各门课程的比例,要加强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同时要安排一定的习题课、讨论课及选修课。
3.课程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科提出本校制定课程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各教学科组织教研室制定课程计划方案,经教学会讨论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报上级主管教学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
4.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每年进行流动修订。
四、实施性课程计划的调整与修订原则
(一)有利教师精简教学内容,压缩讲授时数,长课精讲;
(二)有利于鼓励教师新开一批短、精、新,反映我校优势和特色的课程;
(三)要利于组织跨学科、跨专业选课、开课,拓宽学生专业视野;
(四)要有利于加强实践环节,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增强实习、社会调查等环节;
(五)要有利于确保主要基础课的教学,保证学科基础的科学性、完整性;
(六)尽可能为学生就业、升学不同需求考虑,设计多样化课程;
(七)要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二章 稳定教学秩序的有关规定
一、教务科、各教学科必须依据课程计划,按课程表、时间表、调(停)课制度及常规教学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做到井然有序。
二、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同学都有责任、有义务营造文明优雅的校园环境,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学校各部门在上课(含自习)时间,原则上不准安排任课教师和学生搞其他活动,特殊情况需停课(自习)必须事先报教务科,停课需经校长批准,停自习经教务科长批准。
四、教师要做到师德高尚,为人师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常规教学的有关规定,按课程表、时间表上课,做到不迟到、不脱岗、不私自调(停)课或让他人代课。
五、教师要按时上课,做到预铃响站门旁(最迟上课前2分钟),上课铃响进课堂(进课堂后关门),宣布上课,学生起立,互致问候,班长报告人数后开始讲课。
六、教师上课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备课、讲课,认真组织课堂,维持课堂秩序。
七、教师上课要精神饱满,声音洪亮,仪表大方,教态自然。
八、上课时教师和学生必须关闭手机,更不能外出打电话、接电话。
九、教师要按规定,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作业。
十、教师要按规定认真做好课后辅导、补课、答疑等教学环节。
十一、预铃后,学生必须在教室内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等候老师上课,值周队同学必须保证上课前3分钟进教室。
十二、学生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指挥,聚精会神听课,认真记笔记,在课堂内不允许乱窜、说笑打闹,不允许看小说、杂志,不允许睡觉,不允许做影响教师讲课和妨碍他人听课的事情。
十三、学生上课要仪表大方,穿戴整洁(不准穿背心、拖鞋等),文明礼貌,尊敬教师。
十四、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踊跃举手,起立站正,认真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在课堂上学生提问问题必须举手示意,教师允许时方可询问。
十五、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万一迟到,必须在教室门外轻轻报告,教师允许,方可进入教室。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填写考勤记录表。
十六、在课堂内,学生违反纪律,教师有权批评教育,但要爱护学生,不能挖苦、训斥、体罚学生,除极特殊情况,不准随便将学生逐出课堂。
十七、中午下课时,学生要有秩序地离开教学大楼。
十八、各教学班级有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室环境和课堂气氛,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教室内卫生清洁,桌椅整齐,黑板及时擦干净,板擦、粉笔及挂图设施等提前准备到位。
十九、上自习课时,教师要在教室内认真辅导,学生要在教室认真做作业,复习功课,不准离开教室和座位,不准说笑、吵闹,不准吃瓜果、零食等,不做影响他人学习事情。
二十、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补考),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十一、学生应按时出早操、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并做到听从指挥、遵守纪律。
二十二、各教学科、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实验、实习、毕业(课程)设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实践教学,做到准备充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效果良好。
二十三、实践教学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指定的实验室、实习车间、工艺室、操作室、设计室内进行,在实践教学的岗位上,指导教师不准离岗,学生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二十四、实践教学的班级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做到准时上下课,严禁提前下课吃饭。在校内实践教学的作息时间统一如下:实验课时间与理论课同步,在实习工厂实习的班级按工厂作息时间进行,中途没有休息。
二十五、在教学大楼以外实践教学的班级,在上课和自习的时间内,不准进教学大楼,不准在操场、校园内乱跑、打闹或搞其他影响上课的活动。
二十六、在教学大楼内进行实践教学的班级,不准在工作室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准开电视、收录机等,不准看小说、杂志等,不准吃瓜果、零食等。在上课、上自习的时间内,不准离开工作室在走廊、大厅、楼门口乱跑、谈笑,更不准到自己教室内看电视、放录音机等。
二十七、因设备不足而必须分组进行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实践教学的班级,指导教师、班主任必须联合组织好,在下课的时间内,可让做完实验的一组同学回到自己教室(或指定的地点),做实验报告或组织讨论,但必须有一名指导教师、实验员或班主任在班级组织。
二十八、上体育课的班级由体育教师严格组织管理好,在操场上课时,禁止学生在活动中大声吵闹、集体大笑或朝教学楼门窗踢球等。
二十九、体育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准提前下课。下课的学生,不准进教学大楼,不准在教学楼前马路上、大门前谈笑打闹。
三十、上劳动课的班级由专人负责组织好。在上课时间,不准在教学楼附近作噪声较大的劳动。不准在校园内、操场上搞体育活动,不准在值周岗位上聚堆说笑,不准在楼内走廊里乱跑打闹。不准回本班教室看电视、放录音。
三十一、一般情况下任何个人不准干扰教师上课,不准以任何理由耽误学生上课。上课时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课堂,不准以任何理由敲教室门找学生或教师,特殊情况必须经教务科长、校长批准。
三十二、教学大楼内要保持肃静,走路、上楼要轻,关门要轻,不准站在走廊内和大厅内谈话,办公要进办公室,更不准在大楼内跑跳、打球、聚堆说笑、大声喧哗。
三十三、上课时间(含自习课)任何人不准在教学楼周围、教室附近大声喧哗,不准操作噪声较大的工作,如镶门窗玻璃等。
三十四、禁止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操场上谈笑打闹或搞其他活动;禁止产品推销人员私自进教学大楼,外来办公人员、学生家长,必须履行手续,由专人接待;到办公室谈工作,不准私自进教学大楼或在大楼门前教室附近、走廊里徘徊、讲话,影响上课。
三十五、学生在校园内要佩戴胸卡,要文明礼貌,仪表端正,举止文雅,不作违反校纪和学生形象的事情。
第三章 课外活动安排及管理(含兴趣课和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活动是学校在课堂教学之外,由学校对学生实施的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各类教育活动,是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的一条不可缺少的途径。
一、教学科、教研室应为学生第二课堂多方面开辟渠道,积极做好实验室、实训基地、计算机室的开放,加强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导。
二、第二课堂活动必须体现自愿性、自主性、灵活性,要求每一个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教师要积极指导第二课堂活动,教务科、教学科、教研室要共同与学生科、团委、学生会加强组织、管理、领导和指导。
三、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学生各自的兴趣、爱好、特长,在体现专业特点的前提下,组织和建立诸如文学、音乐、美术、书法、体育、科技等各种兴趣小组,组织各种演讲、讲座、竞赛等活动。
四、第二课堂活动的形式应多样化,可走出去、请进来,密切和社会联系,内容力求丰富多彩。
五、第二课堂作为任选课,编入实时性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应最少参加一学期第二课堂活动,取得一次第二课堂学分。
六、每次课外活动必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第二课堂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技能掌握情况、学习态度、出勤情况,给学生综合评价,并写出总结报告一并交教务科统一存档。
第四章 “优良学风班级”流动红旗评选细则
学风建设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良好的学风是学生成才的基础,是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切实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开展“学风良好班级”流动红旗评选活动。为了规范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班,校外实习月实践教学时数大于月总教学时数二分之一(不含)以上的教学班除外。三年级升学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评选内容
(1)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态度端正。
(3)学习纪律严明。
(4)学习方法正确。
(5)学习兴趣浓厚。
(6)学习效果显著。
第三条 评选方法
采取教学现场检查、任课教师反馈、教学督导组听课反馈和学业成绩体现、作业完成情况考核、自习课考核等方法。
第四条 评选小组成员: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科会同学生科、各教学科参与进行考核。
第五条 评选时间:评选结果由评选小组讨论通过,由教务科于次月5日前公布流动红旗获得者。原则上不设数额限制,凡是月末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班级(数量控制在参评班级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授予“学风良好班级”流动红旗。同时将详细考核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六条 评选的主要依据:
1.《大连市轻工业学校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2.《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3.《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实习(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4.《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学生守则》;
5.《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6.《大连市轻工业学校班级月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七条 评选细则
每月班级学风考核基准分数为100分,采取加减分制。
1.学业成绩考核
在有省市统考、等级证考试、资格证考试、升学考试的月份中,按班级的良好率,折算分数计入评选总分。考试分为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的,合格率(通过率)应按发生月单独核算。
(1)合格率在90%以上(含90分)的班级,每月加2分。
(2)合格率在80%以上(含80分)的班级,每月加1分。
(3)合格率在70%以上(含70分)的班级,每月扣0分。
(4)合格率在60%以上(含60分)的班级,每月扣1分。
(5)合格率在60%以下的班级,每月扣2分。
(6)班级期末考试平均合格率参照以上办法,计入下学期第一月的考核中。
(7)两个相邻学期中,班级期末成绩良好率(80分以上)环比提高10%以上的,每月考核分数加1分。
2.教学现场检查
评选小组每天对教学现场,每周进行两次普查,作为扣分依据,检查次日在校园网公布。
(1)上课睡觉(容忍度1人),从第二名开始每人每次扣0.2分;
(2)课堂上玩手机、电脑、看课外书,每人每节扣0.2分;
(3)课堂上讲话、聊天(与学习内容无关),每人次扣0.2分;
(4)班级整体吵闹酌情扣1~3分;
(5)未经教师允许随意出入课堂的学生每人每次扣0.5分;
(6)在课堂上未按规定穿校服、实训服的,每人每次扣0.1分;
(7)室外课未在规定区域活动的,每人每次扣0.2分。
3.任课教师反馈考核
任课教师在每次课前课后要认真填写班级记录册,并作为考核的扣分依据。
(1)任课教师课前要认真考核班级出勤情况,并计入班级记录册,以此为依据,迟到的每人次扣0.2分,旷课的每人每次扣0.5分;
(2)任课教师应每月对任课班级的学风状况进行一次严肃、认真地评价。评价分从0~100分,全月综合计算平均分,对应的流动红旗考核扣分为:90分以上加2分,80~89分加1分,70~79分扣0分,60~69扣1分、59以下扣2分;
(3)如有学生当堂顶撞教师,导致课堂教学无法进行的,且班团干部未进行有效劝导的,一次扣除班级2分;
(4)参加任课教师组织的校级以上的公开课、展示课等教学活动,表现较好的班级,一次加1分。
4.教学督导组听课反馈考核(本学期暂不执行)
教学督导组在听课、评课的同时,还应对被听课班级的学风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每月平均评价分计入评选总分。
教学督导组的学风状况评价,采取百分制。
得分在90(含)至100的,当月学风考核加2分;
得分在80(含)至89的,当月学风考核加1分;
得分在70(含)至79的,当月学风考核扣0分;
得分在60(含)至69的,当月学风考核扣1分;
得分在59以下的,当月学风考核扣2分。
5.第二课堂考核
第二课堂是学生的兴趣课堂,班级学生的参与率和出勤率可以作为学风建设的考评指标。
(1)参与程度考核
参与第二课堂人数占班级总人数80%的,加2分;
参与第二课堂人数占班级总人数70%的,加1分;
参与第二课堂人数占班级总人数60%的,扣0分;
参与第二课堂人数占班级总人数50%的,扣1分;
参与第二课堂人数占班级总人数50%以下的,扣2分。
以上扣分分摊到本学期的每个考核月中。即本项每月加减分=总加减分/4。
(2)第二课堂迟到、旷课扣分
每迟到1人次扣除所在班级的学风考核得分0.05分,每旷课1人次扣除所在班级的学风考核得分0.1分,每月扣分上限为2分,每月计入当月考核总分。
(3)参与第二课堂学期末技能展示的同学,每人次加0.5分,记入当月班级考核总分。
6.作业完成情况考核
考核小组不定期抽查班级作业,以任课教师评分为依据计算平均分,记入班级当月考核总分,如有未完成作业的每人次在考核总分中额外扣除0.1分。
7.自习课考核
(1)参照学生管理部门自习课考核标准。
(2)教学管理部门布置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及时完成教学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在该任务发生月每项任务酌情加0.5~1分。
(3)列队转换教学场所。为稳定教学秩序,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学校提倡在转换教学场所时,以班级为单位列队、有组织行进。在教学检查中,凡发现未列队行进的,一次扣0.6分。
第八条 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班级学风考核得分=100+(第七条1~8项得分之和)。
2.依据以上公式确定本班得分,按30%的比例确定获得本月“学风良好班级”流动红旗的班级。
第九条 附则
1.荣获“流动红旗”的班级请妥善保管,若有人为损坏、遗失原价赔偿(30元/面)。每月月底请将流动红旗交回到南教学楼309办公室,方便下月颁发。
2.最终解释权为大连市轻工业学校教务科。
第五章 教学资料及档案管理
教学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教学资料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依据和历史纪录。所有教学文件均应按照教务科提出的统一规范、格式、程序和要求编制,教学文件和资料应规范编目管理、定期清理、及时更新并分阶段进行资料保存。各教学科应积极推行教学文件与资料的电子化工作制度和程序,逐步实现教学办公网络化、自动化和无纸化。
一、教学文件资料的使用与管理
(一)教师应具备的教学文件与资料有教学设计、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材(含实践性教学指导书、考核标准等)、课程标准、校历、考勤表、成绩单。
(二)教研室应具备的教学文件与资料有本教研室课程学期授课计划、教材(含实践性教学指导书、考核标准等)、课程标准、校历和课程表,必要时应具备本专业实施性课程计划。
(三)教学科应具备的教学文件与资料有本专业课程学期授课计划、教材(含实践性教学指导书和考核标准等)、课程标准、校历、课程表、实施性课程计划、指导性课程计划以及上级发布的有关教学文件。
(四)教务科应具备除教学设计以外的所有教学文件与资料。
(五)加强实践性教学的规范管理。专业科、实训中心、实验(训)室、实习厂等实践性教学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文件和资料,并实施规范管理。
二、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编目造册、按期归档,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行电子化存档、大数据管理。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三)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五)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六)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七)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八)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成果。
(九)外聘教师档案管理。
(十)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十一)各级各类申报材料。
(十二)教师企业实践材料、专业建设材料等。
(十三)学生技能大赛相关材料。
(十四)教育教学质量年报、教育教学诊断与改进相关材料。
(十五)教学全部管理文件材料。
(十六)其他有必要归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考务管理办法
一、成绩考核与记载方式
(一)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应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同时在校园网上可查阅成绩,每学期通过成绩报告单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考核的分类和评定
1.基础教学阶段
(1)统考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年级按平时成绩20%、期中考试20%、期末考试60%综合评定。一年级第二学期时如有统考按考核成绩100%评定。其余考试课程按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70%综合评定。
(2)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按学生平时完成实习、技能测试等成绩综合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总评成绩由教务管理部折算成相应学分和绩点,其中五级记分制,优按95分,良按85分,中按75分,及格按65分,不及格按45分折算成相应绩点。
2.专业教学阶段
专业教学阶段课程考试成绩比例,如果实施考核改革方案,必须由课程所在部门主任批准后执行。
(1)专业教学阶段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按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70%综合评定。
(2)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和评定方法同基础教学阶段。
3.社会化考证
社会化考证中如有等级表示,按优取95分、合格取82分、不合格取45分由教务管理部折算成绩点;百分制表示的则按课程考核标准折算成相应绩点。
(三)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必须由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核准),经教务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安排一次缓考。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出申请,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或缓考再次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
(四)如学生旷考,本次考试作零分处理,并取消补考资格一次。
二、考核条件
学生交费、注册后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均有考核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平时作业缺交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无资格参加考试者,必须开具名单报教务管理部审核、批准。
三、成绩统计上报
1.有考核成绩一般应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的2天内由任课教师统计上报教务管理部,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应在环节结束当天由主带教师统计上报教务管理部。
2.教师评定学生考试成绩应公正、客观。
3.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要求把成绩输入校园网的相应模块中,同时打印出书面课程成绩报表,并经任课教师本人和教研组长签字后交教务管理部。
4.如考试时有异常情况,监考教师及时和教务管理部联系,并移交相关材料。
四、试卷命题与试卷组织
1.试卷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原则,以授课计划为依据,考核量应和考核时间相适应。
2.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控制试题的难度。试题应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考核重点,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出题期望合格率一般在85%~95%区间。
3.基础教学阶段语文120分钟,其余课程90分钟。其他教学阶段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实践环节考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4.期终考试试题应同时出A、B两套试题(期中考试出一套),并做好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或从试题库、试卷库中抽取。试题的题量与难度大致相同,在规定时间内报专业系审核后交教务管理部,由教务管理部择一使用。另一套封存后存教务管理部,备作补考使用。逐步采用试题库、试卷库控制考核质量。
5.凡同教材、同进度的课程,任课教师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可由教务管理部与教研组协商后指定一人负责试卷命题,同时该课程试卷阅卷采用“流水阅卷”法。也可由学校委托社会有关权威机构命题、阅卷,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6.考试试卷格式要求规范化,按教务管理部指定的样卷形式命题,试题应在《出卷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管理部,任课教师应留好样卷和答案。
7.试卷应做好保密工作,如有泄密事故发生,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核的安排
1.下列课程由教务管理部负责安排考核日程、考场,随机安排考位;印刷、装订和发放试卷;相关专业系安排监考人员,监考费用由教务管理部统计和发放。
(1)基础教学阶段的期中、期终考试;
(2)教委或全校组织的统考课程;
(3)专业教学阶段必修课的期终考核。
2.下列课程由专业系负责安排考核日程、安排监考人员、试卷印刷、装订和发放试卷。到教务管理部登记考场,监考费用由专业系统计报教务管理部,由专业系发放。
(1)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
(2)基础教学阶段考查课程;
(3)体育锻炼达标测试、体育课理论考核;
(4)专业教学阶段的各类选修课。
专业系的考核安排确定后应报教务管理部备案,特殊情况由教务管理部协调。
六、补考对象与补考的组织
1.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补考,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答疑。
2.对基础教学阶段两个学期内连续的课程,取两个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评定学年总评分。学年总评分不及格者,才需参加补考。补考范围应包含两个学期的课程内容,专业教学阶段如连续课程分段计学分的,则分段补考。
3.对于统考课程,参加统考成绩及格者,若该生该课程曾有不及格记录时,则该课程原不及格记录均作补考及格处理。反之,统考成绩不及格者,均必须参加补考。
4.补考由教务管理部统一组织进行。
七、考场规则
1.学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好自己的学生证或标志牌,如遗失证件来不及补办,需出示由班主任签字的身份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考试座位表”对号入座,服从主考、监考教师的安排。考生随身携带的东西按监考教师的安排放在指定的地方。
3.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场考试,按缺考处理。
4.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擅自互相借用。试卷中不得使用修正液。
5.考场必须保持安静,试题印刷如有不清之处,应举手向主、监考教师询问,学生间不得互相交谈。
6.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交谈、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
7.考核时学生应关闭手机、商务通等储存、传递信息和发出声音的电子产品。
八、考核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1.作弊行为的依据
学生参加考核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事先将与考核课程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带入考场并放在考试课桌上或考核时抄录或事先抄录在课桌等处者;
(2)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者;
(3)在考试中传纸条、示意、对答案等协助他人作弊者;
(4)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5)开卷考时相互讨论、交换资料者;
(6)有其他舞弊行为者。
2.作弊行为的处理
(1)平时测验:学生有上述作弊情节者,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取得联系,由专业系对该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处分;
(2)期中考试、学期考查:学生有上述作弊情节者,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交教务管理部主管,取消补考资格一次,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期终考试:学生有上述作弊情节者,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交教务管理部主管,取消一次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补考作弊参照上述相应处理办法。
九、主考和监考教师职责
1.主考教师应在考前30分钟到教务管理部领取试卷;主、监考教师一律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由监考老师安排考场座位表。
2.主考、监考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者,必须提前一天向所在专业系请假,专业系内作适当调整后应立即向教务管理部备案。
3.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检查核对学生证件与考试座位表。
4.学生随带的书、包等物一律放在教师指定的地方。
5.开考后,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不得在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6.对学生所提有关试题中的问题,主考、监考教师只回答印刷上的问题,不能有任何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行为。
7.主考、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变动考生的答卷时间。若有特殊情况要变动的,主考教师要事先向教务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核批。
8.一经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出现时,主考、监考教师应及时向考生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一旦发现作弊考生,主考、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该考生考试,收取试卷和作弊凭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监考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表》填好、并将试卷和答题纸等按学生学号顺序由低到高排好,交教务管理部,主考教师在教务管理部统一审阅签字。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管理部。之前如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开封市卫生学校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建设,规范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和考务工作流程,严格考核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一条 教学工作的领导对课程考核工作全面负责。课程考核的考务工作由教务科会同各系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课程考核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迎考环境,期末考试期间,原则上应停止组织影响课程复习与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学校教务科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与检查各课程考核的实施。具体负责考试课程的考试(补考)日程、考场编排、考场监考人员的编排以及最终考务信息的网上发布。
由学校承担的各类社会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由教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要求,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命题、试卷送印、试卷保密和管理、印制并分发《考试登记表》、试卷分发、制定阅卷与评分标准规范、阅卷与评分的实施、试卷的归档保存,以及考务安排信息的通知。
第二章 课程考核类别与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类别及日程
所有的课程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类别。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第1周至第17周为教学周,第10周为期中考试,第18周至第19周为考试周。
一、考试课程的考核日期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即第18~19周)内进行。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定在第17周内进行,原则上规定以原授课时间作为考核时间。
三、关于补考、课程考核。
允许有补考资格的学生进行补考,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补考的考核日程、考场安排由教务科负责编排,监考人员的名单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编排。
四、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明确每门必修课程的考核类别,所有的选修课课程、辅修课程均为考查课。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笔试(试卷)、实践考试、小论文等。
一、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原则上规定采用笔试(试卷)方式。同一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或多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应采用同一命题的试卷。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可由各系部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自行确定并报教务科审核,同一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或多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原则上规定采用同一种考核方式。
第三章 命题、试卷印刷和试卷管理
第六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由课程归属的各系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系部应积极开展试题库建设,建立每门考试课程的试题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对已有的课程试题库应予以及时更新、完善和扩充,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七条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包括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命题。
一、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以90分钟计,试题题量与难易程度要适中。
三、除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外,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采取集体共同命题等方式,确保命题质量。
第八条 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命题。
一、其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注重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的结合,真实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掌握的程度。
二、便于学生独立完成,防止学生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第九条 凡教材、学时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核,若教学进度稍有不同,可取共同部分为命题范围。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命题,须在试题首页注明“开卷”或“闭卷”、考核时间等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同时提供A、B两套等质、等量的试题,由课程所在的系部随机抽取一套试卷作为该门课程的初考命题,另外一套作为该门课程的备用试题或补考命题。
第十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原则上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前完成。命题应按学校规定的格式统一使用A4纸,采用电子版和纸质两种形式。各门课程的命题必须经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教务科。
第十一条 命题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学校密件,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送印与使用,严防泄密。命题送印时,各教研室应由专人同时提供试卷的印刷、装订要求及有关考核辅助物品,包括标明课程名称与试卷份数的试卷袋、答题卡及份数、草稿纸数量等。各教研室应建立试卷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专柜,严格试卷管理,临考之前,任何人不得拆启试卷袋,严防泄密、丢失试卷等严重事故。
第十二条 教务科文印室应根据各教研室的具体要求,承担全校试卷的印刷工作。试卷印刷、装订完毕后,须按考场编排人数装入试卷袋后密封,由专人保管。文印室应建立试卷保密责任制,加强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泄密。承印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承印工作室。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电子版和纸质的命题应由各教研室作为教学档案归档。学期结束时,各教研室应将本部门的命题刻成光盘提交教务科存档。
第四章 课程主考、监考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由教务科指定一位任课教师担任课程主考。考试期间,课程主考应驻守考试值班室,负责解答监考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对试题或考试要求进行调整的,课程主考应逐一到相关考场向监考人员进行及时通告。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的监考,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编排并报到教务科,由教务科统一协调编排好后再将考试总安排表发到各教研室。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一般设两名监考人员。监考表中名单列在前面的监考人员应根据监考日程安排的考试时间,负责在指定地点在教务科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教务科应提前30分钟在指定地点,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发卷工作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完成。各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考场,检查考场情况。考试结束后,教务科向各考场的监考人员收取、汇总本门课程的试卷和《考场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认真清理考场,除允许考生携带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指定位置集中存放,并安排学生按座位表就坐、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对未带有效证件、不服从座位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的学生,监考人员不得向其分发试卷,应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开始时(以铃声为准),监考人员才可向学生下发试卷。发卷完毕后,应要求学生马上在试卷、答题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守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阅卷(作业)、聊天、打瞌睡、擅自离开考场等。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已构成考试作弊的学生,应当场认定,向学生本人宣布考试作弊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立即与教务科考务管理人员联系。监考人员应在《考试记录》上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缺考学生名单等,并签名。
第十九条 考试时间结束(以铃声为准),监考人员应立即提示学生交卷,并当场进行清点份数,严防学生将试卷、答题纸等带出考场。试卷收齐后,在发卷地点将试卷和《考场记录》送交教务科。
第二十条 采用现场评分的非试卷形式的考核,原则上至少要有三名教师参与评分,评分细则由各系部制定。各教研室对非试卷形式的考核,要有相关考核细则并上报教务科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考试。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持规定的证件(参加校外级考试需持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校内考试应持有学生证或准考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座位表入座候考,把证件放在考桌的右上方备查。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生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水笔书写,不得用红笔或铅笔(除试题要求外),否则答题无效。
证件遗失的学生,应在考前到教务科办公室开具贴有照片的临时应考证,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课程考试允许的文具用品,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进书包一律集中在黑板前,课桌内不得有任何物品,桌面如有异常,要立即报告监考老师,否则以作弊论处。严禁携带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进入考场,已带进考场的须关机,并交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否则作违反考场规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答题前先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重页、漏题等现象,如有问题应向监考老师提出更换,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监考人员如对试卷的印刷问题解释不清的,应马上询问主考教师。严禁考生相互交谈、偷看、抄袭、冒名顶替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考生提前交卷,应及时离开考试大楼,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逗留在考场附近,不准在走廊上谈论试题及喧哗。考试结束铃前5分钟内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考试终场时,考生应根据监考老师的规定,将试卷折叠好放在课桌上,待监考老师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非本考场监考、巡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要注意保持考场的整齐、清洁。
第六章 考试巡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的巡考工作,保证课程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期间实行巡考制度。巡考人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各教研室党政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和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期末考试日程安排制定期末考试巡考安排表。巡考人员应佩戴标记,有权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监考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履行监考职责情况,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并可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的职责
一、巡考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考务规则,履行巡考职责。
二、巡考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应严抓考风考纪,不能徇私舞弊,及时指出和纠正考场中出现的考试座位安排、监考工作等有违学校考场规则的各种问题。
三、巡考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考生、考场监考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的,应按本规则第十章《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
第七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门考试课程的阅卷评分工作由课程所在各系部负责组织,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三十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严格按学生卷面答题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力求评分准确。
评分人与复核人均应在《考试试卷阅卷工作情况表》的指定位置上签名,即实行“双签名制”。
第三十一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对学生平时作业、测验、课堂练习、学习态度及学习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原则上学期末考试成绩占40%,平时成绩占30%,期中成绩占30%,如个别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报教务科核准。
除军训、毕业实习等采用五级制评分(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外,其余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全部采用百分制评分。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第20周周二之前(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期限),将学生的学期总评成绩输入“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同时,将书面的“学生成绩登记表”送交所在的各系部。任课教师应对书面成绩登记表上的成绩与输入成绩系统的成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因“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缺考”“作弊”等而无成绩的学生,任课教师应予以注明,不得留有空格,成绩一律作零分记载。任课教师应在每张“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若有改动之处,请划掉重写,并在改动之处签名。
第三十四条 各教研室应在第20周周二前将各任课教师的原始“学生成绩登记表”收齐汇总,以备送院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试卷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校所有高职、中专学生的全部课程的考试试卷按规定保存归档。考卷保存的期限原则上为学生毕业后3年。
第三十六条 试卷保存格式
采用书面考试形式的试卷必须保存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保管袋中。试卷袋内必须存放的材料依次为:
一、本门课程的课程大纲一份(复印件)(如一门课程的考卷数量较多,需同时存放在若干个试卷袋时,课程大纲应存放在第一个保管袋内)。
二、空白试卷一份、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放在第一个保管袋内)。
三、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师原始稿复印件)。
四、本门课程的课程小结(复印件)。
五、试卷。试卷应按成绩单上学生的学号顺序排列。
第三十七条 试卷保存规范
一、试卷保存袋上要求填写的信息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楚。
二、试卷的装袋工作,应由课程的任课教师完成。试卷保管工作,应由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由试卷保管者对全部的试卷进行保管登记,每学期形成《试卷保管目录》。《试卷保管目录》中,至少应包含开课部门、任课教师姓名、职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试卷份数、试卷袋数、课程学时数等。
第九章 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者为偷窃考卷者提供方便开除学籍;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开除学籍;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接收答案开除学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留校察看1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留校察看1年;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留校察看1年;课桌或身上某一部位写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留校察看1年;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留院察看1年;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其他作弊行为记过直至留校察看1年。
二、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未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警告;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警告;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严重警告;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严重警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严重警告直至记过。
三、考试中违纪行为由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并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
四、本校学生在校外替他人考试,由考试的组织者认定后,按替他人考试的作弊行为处罚。
五、由学校组织的社会考试(如CET、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学生被考试成绩评定机构认定有违纪行为的,参照上述相关情况执行。
六、对于考场上的作弊和违纪行为应该当场认定;有特殊情况时,若考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科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
七、所有作弊者,第一次作弊,其作弊课程不得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在毕业前对作弊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补考或者重修成绩最高按60分登记。在校期间作弊次数达两次者开除学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科。
北京市商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性教学管理,特制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商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北京市商业学校《实践性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实践性教学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教学方式。
第五条 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统一协调各专业的实习、实践活动安排。
2.检查系部及专业教研室的各种上交资料并存档。
3.对系部实习、实践活动进行检查、督导。
(二)系部、专业教研室职责
1.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并将实习实践计划报送教务处备案。
2.有完善的训练资料、设备、模拟实验室、专业教室或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3.各专业应有完整的训练规程或指导书。
4.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要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教师应到场认真进行指导。
5.各专业、各训练场所应有健全的训练管理制度。
6.基本技能训练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认真评定考核成绩。技能成绩单独记入学生成绩册。
7.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或实习报告后,由各系部负责收集、整理并组织安排批阅,评定成绩。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实训教学
第七条 实训教学是在老师指导下,学生运用仪器设备在实训场所获取直接知识的一种实践实践教学活动。
第八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按照指导书或教材完成教学目标。
第九条 学校应设立足够的工位,满足学生实训需要,并在课程改革中增加实训的授课比重。
第十条 实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有成绩,指导教师要加强现场指导。
第四章 技能训练
第十一条 各专业有明确的本专业基本技能项目,有完善的校内校外实训场所。
第十二条 各专业应有完整的训练规程或指导书。
第十三条 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教师应到场认真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各专业、各训练场所应有健全的训练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基本技能训练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认真评定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
第五章 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范围:博物馆参观、企业及展会参观、志愿者、大型会议礼仪服务等活动。
第十八条 要求:
1.各系的社会实践计划应包括社会实践的时间(即在第×教学周)、地点、内容、调查问卷、组织形式、指导老师、安全预案等。
2.在选择社会实践的形式上,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区别不同的专业、不同年级的不同特色,灵活选用多种形式完成社会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安排要在学期授课计划中体现。
第十九条 实施程序:
1.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报社会实践申请,教务处根据全校教学计划统一协调安排。
2.学生必须于社会实践结束后,完成老师的作业,经任课老师批改,报教务处检查。
第六章 教学实习
第二十条 工学交替、订单班
1.每学期期末,各系部提交下学期工学交替和订单班的《教学计划》《教师安排》《学生名单》至教务处,教务处统一报主管校长在一周内审批确定。
2.工学交替的课程各系部教师每月需提交教案至教务处,教务处每月组织教学监督检查,核定课时费。
3.学生成绩的考核按各系部教学计划所制定的方案来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
1. 各系部提交《实习计划》《学生安排》至教务处。
2.各系部专业指导老师组织巡查教学实施情况,并将巡查记录反馈至教务处。
3.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由企业、学校及学生本人共同完成。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考核,占总成绩的40%;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占总成绩的30%;实习班主任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占总成绩的20%;实习生本人自我评价占总成绩的10%。
4.具体参见《就业、实习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的起草与归口管理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下达,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度的修订
本管理办法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学校各系部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管理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各系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组织修订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商业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并用制度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促使学校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任课教师。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北京市商业学校《教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无。
第五条 职责
(一)教务处的职责如下:
1. 按开课表及时编制课程表,调整教室,并下发教师及班级课程表。
2. 做好教材及用品的征订、发放和管理工作。
3. 做好期中期末的考试安排。
4. 做好课堂教学的各项检查工作。
(二)教师的职责如下:
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
第二章 备课常规
第六条 认真钻研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任务,了解教学内容安排,掌握所授课程知识和能力的内容、深度和广度。
第七条 选好教材、熟悉教材。要广泛收集有关材料,吸取最新信息,吃透教材。
第八条 了解专业、了解学生。了解学生知识、能力现状,了解学生非智力因素状况,了解学生的集体特点和个体差异。
第九条 制定科学的授课计划。明确本门课程每一堂课的内容的进度(包括课堂讲座和习题课的安排),以保证教学任务按计划有秩序地完成。
第十条 写好教案。教案要反映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教学目的;二是主要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关键的确定和处理;三是教学方法的设计;四是布置作业和介绍参考书。
第十一条 教研室组织集体备课。
第三章 上课常规
第十二条 按授课计划的教学进度和教案的内容要求上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进度和上课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容符合大纲,深广度合适,目的明确,概念准确,重点突出。
第十四条 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教育,善于深入挖掘和利用教材中发展学生智力的有利因素,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注意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十五条 理论联系实际。教师讲课时,结合社会实际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六条 板书设计合理,字图规范、工整。
第十七条 讲解熟练、语言简练、流畅、生动。
第十八条 重视直观教学,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具使用得当。
第十九条 重视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发展智力,培养能力。
第二十条 教学有改革,有效果。
第二十一条 本课程课堂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教学小结。
第四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辅导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进行辅导答疑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它对于贯彻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结合教学进度及时进行辅导答疑(定期或每章节后)。教师要认真负责、热情耐心地进行辅导答疑。要深入了解学生,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排定的辅导、答疑时间,必须按时执行,并将辅导情况填入教室日志。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一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加以辅导。
第五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作业,应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要求,并规定完成时间。
第二十七条 各科布置的作业要求全批全改,并建立评分记分制度。关于作业最低量的要求:
(一)文化基础课(语文、英语、数学)和专业基础课(各专业自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周4课时的学科每周至少布置并批改1次作业;周2课时的学科,每两周至少布置并批改1次作业。
(二)其他课程周4课时的学科,每两周至少布置并批改1次作业,周2课时的学科每4周至少布置并批改1次作业。
(三)要严格要求,不合格的作业要退回重做。每次批改作业,要评出成绩或写出评语,记入成绩册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
(四)对于大型综合作业,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做好准备,深入进行指导。
(五)学生应当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习作清洁,字迹工整。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马虎的学生,教师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凡每学期欠交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必须补做、补交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六)各系部要检查了解学生作业的批改情况,教务处定期抽查。
第六章 课堂教学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方式,考试又分集中笔试和学习过程(出勤与学习态度、提问与讨论、课堂笔记、平时作业、终结性作业等)考量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并充分考虑生源学习状况命题。期末考试的课程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认真做好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成绩分析等环节工作。应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的考核改革。
第三十一条 任课老师应对考试进行成绩分析,明确改进教学的目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制度的起草与归口管理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下达,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制度的修订
本管理办法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学校各系部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管理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各系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组织修订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商业学校学生测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上课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北京市商业学校《教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无。
第五条 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场所和技术支持。
(二)各系部负责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评目的
第六条 按照学生的培养要求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行为,推动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七条 收集课堂教学质量状态信息,为教师改进教学和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信息依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为教师的职务评聘,年终考核等方面提供依据,体现优劳优酬,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导向和激励机制。
第九条 通过制度化的评教活动,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优良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履历材料。
第三章 测评对象及时间
第十条 测评对象:当学期全校各门课程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测评时间:每学期测评1次,在每学期期中至期末考试周之前进行。
第四章 测评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网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网上测评。
第十三条 各系应做好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教育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测评权利,本着认真、公正和客观的态度测评,确保测评可信度。
第十四条 参加评教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责任。为实现全员认真评教,学校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要参加评教,并将评教与网上查询成绩直接挂钩,即学生只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网上评教后,才具有网上查询成绩权资格。因极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评教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系申明理由,并由系汇总后集中报至教务处,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要保证学生评教基础数据的准确,并要做好评教的协调以及汇总、统计、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要做好技术准备和网络维护工作,确保评教过程中网络畅通。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评教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制度的起草与归口管理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下达,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制度的修订
本管理办法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学校各系部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管理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各系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组织修订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信息学校公开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听课、评课是教学研究的有效手段,为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营造教师钻研教学的良好氛围,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公开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课定义
公开课是指为达到汇报、观摩或示范等教学目的,经过精心教学设计,体现教师教学艺术,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公开讲授的课程。
三、公开课分类
公开课分为面授教学课、实践教学课两类。
四、公开课课时
公开课课时为1个标准课时(45分钟),讲授时段为学校规定的标准上课时段。
五、公开课层次
公开课分为汇报课、创优课、观摩课和示范课四个层次。
(一)汇报课实行登记制。汇报课由授课教师本人申报,教研组审核,报教务科登记备案。
全校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或到岗任教不满1年的新进专职教师以及转任教师岗位不满1年的现任专职教师,原则上在1年内(按教学年度计)必须申报进行汇报课。
汇报课听课对象为本教研组及所开课程归属教研组的全体教师,并欢迎其他老师参加听课。
(二)创优课实行选拔制。由教研组进行推荐,教务科组织选拔,主管校长审批。选拔对象为本学年已开汇报课、年龄在35岁以下、教学有创新、教学效果好的青年教师。
创优课每学年组织1次。
创优课听课对象为创优课活动的评委,并欢迎其他老师参加听课。
(三)观摩课实行登记制。观摩课由授课教师本人申报,报教务科登记备案。
全校高级职称现职专职教师,原则上在两年内(按教学年度计)必须开观摩课。
观摩课听课对象为本教研组及所开课程归属教研组的全体教师,并欢迎其他老师参加听课。
(四)示范课实行选拔制。示范课由教研组推荐,教务科组织选拔,主管校长审批。选拔对象为全校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现任教满3年,教学有创新、教学效果好的教师。
示范课每两学年组织1次。
示范课听课对象为全校专兼职教师。
六、公开课管理
1.备案 申报人或推荐人填写《厦门信息学校公开课备案表》(见附表),开课前1周上报教务科备案,教务科据此发布公开课消息。
2.组织 原则上汇报课、观摩课由教研组自行组织实施,教务科和教研室督察;创优课、示范课由教务科组织实施,教研室督察。
(1)教研组组长(开课课程所属教研组,教师所属教研组协助)是公开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责安排开课的各项事宜。
(2)在已确定的开课日期之前的1个星期内,及时召集本组成员帮助开课教师,集体备课,共同商讨,形成教案。
(3)开课当日,必须为前来听课的教师提供教案。
3.听课
(1)课前要有一定的准备工作;
(2)听课中要认真观察和记录;
(3)听课后要整理和思考下列问题:
(a)课堂教学确定怎样的教学目标(学生要学习哪些知识?学到什么程度?)。目标在何时采用何种方式呈现?
(b)新课如何导入,包括导入时引导学生参与哪些活动?
(c)创设怎样的教学情境,结合了哪些生活实际?
(d)采用哪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e)设计了哪些教学活动步骤?
(f)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技能?达到什么地步?
(g)渗透哪些教学思想?
(h)课堂教学氛围如何?
(i)课堂教学的其他问题。
4.评价 汇报课、观摩课由教研组组织评价;创优课和示范课由教务科组织评价。
(1)评课活动中,开课教师、备课组长需对本节课的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实施等情况进行说明;
(2)开课后1周内,需一并交下列材料:集体备课讲义、开课教师本人的教学反思(或教学札记)、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的评课记录。
七、解释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八、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信息学校公开课备案表
注:本表“程序”栏之前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填写;“程序”栏由执行部门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教学单位存档,一份教务科备案。
北京市商业学校教学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改革和管理水平,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切实落实学校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教学例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教学教研具体业务会议管理。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北京市商业学校《教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无。
第五条 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校长办公会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地点的通知。
2. 负责校长办公会召开场所的布置整理。
3. 负责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
(二)教务处职责
1. 负责教学部门主任例会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周二上午)、地点的通知。
2. 负责教学部门主任例会召开场所的布置整理。
3. 负责教学部门主任例会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
4. 负责系部秘书例会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周二下午)、地点的通知。
5. 负责系部秘书例会召开场所的布置整理。
6. 负责系部秘书例会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
(三)系部职责
1. 负责系部专题教学例会(每月1~2次)、教研室例会(每周1~2次)的召开。
2. 负责系部专题教学例会、教研室例会会议记录并存档工作。
第二章 例会内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专题教学例会,由校长主持,校领导班子集体参加,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布置学校的教学建设工作。
(三)听取并检查教学副校长的专题教学工作汇报。
(四)通报、布置学校的专题教学工作。
(五)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教学部门主任例会,由教学副校长主持,全体教学部门主任参加,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
(二)布置有关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实施性工作。
(三)研究布置学校的教学建设工作。
(四)听取并检查各科室工作。
(五)通报、布置学校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系部专题教学例会,由系部主任主持,系部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本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二)传达学校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
(三)研究、布置本科室工作。
(四)检查、总结本科室人员的工作。
(五)系部专题教学例会纳入科室工作考核。
第九条 系部秘书例会,由教务主任主持,教务处全体人员、各系部秘书参加,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全体教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
(二)传达学校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
(三)研究、布置全校教务工作。
(四)检查、总结全校教务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教研室例会由本教研室室主任主持,本教研室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本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二)传达学校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
(三)研究、布置本科室工作。
(四)检查、总结本科室人员的工作。
(五)教研室例会纳入科室工作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制度的起草与归口管理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下达,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制度的修订
本管理办法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学校各系部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管理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各系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组织修订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信息学校教师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本方法适用于学校教学计划外教师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体育、专业学科竞赛等赛前集训不适用本方法。
一、课外活动的申报
1.申报对象:活动组织者。
2.申报材料:课外活动计划(申请表)。
3.申报程序
(1)填写“✕✕课外活动计划(申请表)”。
(2)根据课外活动内容向德育科或教务科部门提交申请。
4.受理(管理)部门:德育科或教务科。
二、课外活动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1.课外活动工作包括制定计划、活动准备、活动组织(上课)、活动辅导、活动考勤、填写活动记录、活动总结等与本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学期结束前,活动小组应将上述课外活动工作中有关的活动资料提供给主管处室,作为教师计算工作量认定的依据。
2.课外活动工作量计算方法:
工作量(标准课时)=活动次数×人数系数×辅导人员系数
说明:
(1)活动次数:每1.5~2小时活动时间定义为一次,课外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宜少于1.5小时或超过2小时,少于1.5小时按0.5次活动次数计算工作量,超过2小时部分的活动也不计课时。
(2)人数系数:0.8(10~19人); 1(20~30人); 1.2 (31~40人)。低于10人报名的活动项目,原则上不办班,课外活动学生数超过40人时应进行分班,因客观原因无法分班的,按照每增加10人加系数0.1记入人数系数(不足10人按10人计)。
(3)辅导人员系数:课外活动每次每组设指导老师一人,辅导人员系数为1,因活动需要增加辅导人员时按每增加1人系数减0.2,即:2人0.8,3人0.6。
(4)课外活动的次数每学期控制在20次之内,超过部分不再计算工作量。
(5)活动的组织者每学期另外增加5个标准课时的工作量。
3.课外活动工作量的统计与上报:工作量由该活动负责人(分为多组活动的课外活动由该项目的总负责人)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计算、统计、分配,每学期期末上报教务科审核。课外活动的课时原则上先冲抵正常课时的不足,超出部分记入考核表的其他工作量,超课时补贴每学期期末集中发放。
4.本办法中计算补贴时标准工作量不考虑职称因数,统一用校园绩效工资课时津贴的平均数,即中级职称的课时津贴。
三、本办法已经校行政会讨论,公布之日起开始试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办公会。
附件
✕✕课外活动活动计划(申请表)
活 动 记 录
活 动 总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