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从入门到精通
- 任康磊
- 1880字
- 2020-06-24 18:18:09
1.2 发布招聘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在实务中为了吸引人才,用人单位往往将薪酬和公司福利说得过于含糊或过高。招聘信息还可能带有就业歧视的倾向,比如随处可见的只招收男员工、只招收本省员工等。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招聘信息到底应该如何发布?
1.2.1 虚假招聘的风险
虚假招聘,是指一部分用人单位谎报招聘信息、虚设岗位、只收简历不面试、面试只走过场、招而不聘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招聘高峰期、大学生毕业期最容易发生。
案例
2017年8月,刚毕业于上海市某高校的王某急于寻求一份高薪工作。此时,他在各个网络招聘网站上看到许多薪水高、福利好、专业契合的岗位。于是他从中选了条件最好的一家。而该公司在应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不得同时再向其他公司投递简历,王某只得照做。一周后面试通过。
在签订合同时,王某发现合同中自己的职务和工资与先前投递简历以及面试时的不一致,通过询问发现该公司并未设有自己所应聘的职位,于是王某拒绝签订合同,并认为该公司属于虚假招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该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而该公司则以公司临时调整为由,认为并不属于虚假招聘,拒绝对王某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单位招聘、个人求职的主要平台。与此同时,网上不良、不实招聘信息的存在,不断侵害个人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本案中,该公司在没有设置相应职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职位和工资,造成王某失去了应聘其他公司的机会,属于严重的虚假招聘,应该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可处罚款。
连线法条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 就业歧视的风险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出身、性别、户籍、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虽然就业歧视在原则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屡见不鲜。
案例
李婷是一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女大学生,2017年6月从大学毕业走上社会。从6月份开始,李婷就一直在各种各样的招聘会上投递简历,希望能找到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其间也有一些公司让她去面试,但是面试时要缴纳30元的面试费。还有几家公司虽然没有收取面试费,但是均以性别为由委婉地拒绝了李婷。
一次次的失败,让李婷对就业应聘产生了畏惧心理。
案例分析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法律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就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上述案例中,几家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李婷,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就业歧视。
连线法条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这些歧视内容具体为: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以及其他歧视性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