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
- 王秀哲
- 694字
- 2020-06-28 06:48:17
第一章 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含义的界定
信息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的、信息起主要作用的社会。物质和能源曾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主要资源,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信息社会的动力源泉是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由于信息技术在生产、生活、社会管理中的广泛应用,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信息技术促使人类社会进入了高速运转的阶段,信息社会也带来了权利保护的变化,典型的代表就是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和人格尊严密切相连的权利,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看,人类社会只要重视个体的存在,就有隐私权保护的需求。但是,隐私权的保护需求在现实生活中是和隐私的存在样态、社会传播手段等联系在一起的,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增加权利保护的内容。隐私权是一个与信息社会同步发展的开放的权利。为了清楚认识隐私权的内涵,以社会的发展为线索来探讨隐私权含义的演变非常必要。
具体而言,信息化最早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到了80年代,“信息社会”的流行说法包括通信化、计算机化和自动控制化的“3C”社会,工厂自动化、办公室自动化、家庭自动化的“3A”社会,以及“3A”加农业自动化的“4A”社会。到了90年代,多媒体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普遍采用等条件使得关于信息社会的描述内容更加丰富。这一阶段通常被称为网络信息社会。进入21世纪,第一个十年,我们就步入了大数据时代。虽然仍然是网络信息社会,但是大数据化处理的特征正在重塑网络信息社会。所以,本章拟按照信息社会到来之前、网络信息社会和大数据信息时代三个发展阶段来探讨隐私权含义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