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奥斯曼帝国时期

奥斯曼人重建了强大的穆斯林帝国。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重建政教合一的强大的君主制。为了确立王朝的合法性,巴济亚德一世(1389-1402年在位)曾向在开罗的马木路克王朝的影子哈里发要求册封。1517年,奥斯曼军队占领埃及,阿拔斯家族的末任影子哈里发被送往伊斯坦布尔,后者将先知的斗篷和其他遗物交给素丹,之后以平民身份返回开罗,并于1543年去世。不过,早期奥斯曼皇帝的称号是padishah(世界统治者),也是素丹(教法执行者,圣地的仆人)。但素丹最初并不关心哈里发的头衔,因为在一般人眼中二者没有什么差别。

然而,18世纪后期,素丹开始使用哈里发的称号,显然是为了加强对穆斯林臣民和其他伊斯兰国家的影响。

20世纪初,哈里发学说再度受到重视。

其一是因为素丹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1876-1909在位)试图以此加强自身的地位,对抗欧洲列强。

其二是哲马鲁丁·阿富汗尼(1839-1897年)大力宣传泛伊斯兰主义,呼吁世界所有穆斯林联合为一个超越国家、民族和地域的共同体。但泛伊斯兰主义的鼓吹并未使奥斯曼帝国免于覆灭,因此,奥斯曼时代的哈里发基本上只具有象征性、礼仪性的意义。

(2)高度的中央集权。欧洲历史学家将奥斯曼国家大体分为“统治机构”和“穆斯林(或宗教)机构”,当然二者并未完全分离。[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394页。

素丹颁布的《典律》(“卡农”)根据地方习俗和素丹的旨意可以对教法进行阐发,同时帝国政府完全控制了乌里玛及司法、教育体系,在伊斯兰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完整的教阶制,实行了宗教法庭和经学院的等级制,由国家支付乌里玛的薪水,设立宗教基金,任命首都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他成为宗教界的领袖,享有“伊斯兰教长老”的称号。政府也向苏菲派教团捐赠,建立道堂,使其与宫廷和军队建立联系,并通过行会控制城市经济,而行会与苏菲派教团联系密切。

(3)采取宗教社团自治政策,即米列特制。这是对阿拉伯帝国类似制度的继承。帝国设有四个基本的米列特,包括穆斯林、东正教徒、犹太人和亚美尼亚人。每个米列特都建立和维持了独立机构,执行政府不承担的职责如教育、宗教、司法和治安等。斯坦福·肖:《奥斯曼帝国》,许序雅、张忠祥译,青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198页。

另外,巴尔干地区为帝国的中心之一,政府大力保护当地的东正教会(事实上,半岛上的东正教徒多半愿意受奥斯曼的统治,而不愿意受天主教的奥地利的统治,后者对他们实行歧视政策)。这揭示出素丹所拥有的世俗君主的一面,尽管他规定国教为伊斯兰教。

政府对逊尼派乌里玛的控制也表现在同一时期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19世纪阿卜杜尔·拉赫曼(1880-1901年在位)统治下的阿富汗和穆罕默德·阿里(1805-1849年在位)统治下的埃及。加上伊斯兰法学思想的僵化,逊尼派乌里玛在民众中的影响下降,而经济、政治独立的苏菲派和什叶派仍保持自身的活力和独立性。

18世纪以后,亚非地区反对政府和殖民主义的运动多由什叶派乌里玛和苏菲教团(新苏菲主义)领导当然也有例外,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巴勒斯坦耶路撒冷的穆夫提侯赛尼。,如瓦哈比派、马赫迪派、塞努西教团等,它们建立了新的君主国或对国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沙特国家、苏丹和利比亚)参见吴云贵、周燮藩:《近代伊斯兰教思潮与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其政教合一性超过奥斯曼。在伊朗,19世纪的反烟草专卖运动也是与宗教界相联系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凯末尔废除哈里发后,一些阿拉伯统治者企图自立为哈里发,其中最具实力的是汉志谢里夫侯赛因,以及埃及国王,但均未成功。印度反对英国统治、捍卫哈里发领袖地位的政治运动——哈里发运动也告失败。

可见,中古伊斯兰的政教关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哈里发从早期的普世性的政教合一领袖演变为后期主要是精神和宗教上的领袖。同时,伊斯兰世界也从普世性的帝国演变为伊斯兰列国并立的国际体系,乌里玛成为专职的宗教精英,最终形成哈里发—素丹—乌里玛的三角政治体制。

蒙古入侵后,传统的哈里发不复存在,至奥斯曼帝国时期则哈里发已成为附属于素丹的象征性职务。至此,伊斯兰国家在性质上更加类似于非伊斯兰国家,但仍然保留了一些重大而鲜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