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如法炮制《反海外腐败法》
一场旷日持久的游说和司法外交拉锯战打响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终于在1997年12月17日通过了《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简称《反贿赂公约》),这部公约的条文几乎照搬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约很明显至少在四点上借鉴了《反海外腐败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国公职人员收取酬劳;限制主动行贿(追查行贿人而非受贿人);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对不法行为实施一定惩戒(不可出于私人目的行贿,制裁为行贿而伪造或隐瞒账目和资产负债表的行为);允许跨国执法。
公约第五条明确规定,签约国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即使这样做会对其涉外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对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审讯,会在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和准则下进行,不受国家经济利益、与别国的关系或涉事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影响。”
美国的目的达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经济主体都加入了美国的反腐败标准体系。“《反海外腐败法》的推动者们大喜过望,这部法律不仅直接影响了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如今还成功地使美国有权约束很多外国企业。”真是完美的一石二鸟:美国法律在世界范围推广开来,还将外国企业置于美国司法的审判台上。
44个国家批准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贿赂公约》,其中有8个国家非该组织成员。该公约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这是否标志着美国司法开始对外国企业开枪了呢?从理论上讲,美国方面展开调查是完全合法的。但在最初,美国刻意有所收敛。两年后,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导致一条新的战线被开辟,美国领导人把所有精力都放在打击恐怖主义上了。首先是军事打击,入侵阿富汗;然后是伊拉克战争。但美国也没有停下向经济领域进军的脚步。
美国是如何做到的呢?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财源,打击腐败等一切疑似资助本·拉登及其他极端组织的肮脏交易。美国政府开始派出精锐力量追查这些款项的下落。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以及财政部工作人员变身为商业“特工”,他们的目标不只是企业、基金会或者近东和中东的非政府组织,他们的任务是扫描这个星球上经济领域发生的大事小情。在2000年初,各大银行和企业家进入了他们的雷达区。4年后,第一批案件结案送审,美国国库充盈了。罚款金额从每年1亿美元上涨至2010年全年超过18亿美元,直到2016年罚款金额从未回落至两亿美元。
与此同时,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的队伍也不断壮大。20世纪90年代,一直回避该问题的欧洲委员会于1997年11月6日签署了一份决议,其中提出了打击腐败的20条准则,包括创建标准体系、监管机制和技术支持机制。同年,拉丁美洲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34个国家中有33个联合签署了《美洲反腐败公约》,随后2003年非洲联盟也通过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唯独亚洲缺席,没有签署该领域的区域联合公约。在20世纪70年代组织签约受挫后,联合国于2003年10月3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通过决议,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与之前已签署的公约相比并无太多变化,而签约国却增加到逾170个国家。该公约鼓励国家间相互协助调查,在司法方面给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