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神圣镜像——“彼此宽容”的智慧

《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宽容的解释为:“宽容(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宽容》,5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宽容的这一解释是引人入胜的,它标示了一种开明、自律、平和的心智境界,这似乎是自明的和自足的德行,是每一人都应具备的品格。事实上,宽容是炼成的,它是血与火、刀与剑的产物,是个人与社会在风险行程之中,在无数炼狱般的惨痛经历之后,才凝成的一种智慧形态。

(一)探索之旅:世俗安全的神圣方案

扫视各个民族的文化,几乎都会发现有关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的二重划分。前者是容纳各种神明的领域,神圣完美、秩序井然、恒久不灭,永远脱离了自然与人生轮回的苦海;后者则是市井俗人的领域,充满了难以理喻的偶然、无法接受的命运、不可把握的虚幻,是一个凌乱无常、破碎易变的世界。不难理解,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人们随时有可能遭遇各种不测,能够做出的最好选择,也许就在于寄希望于一个神圣世界,祈求得到神明的眷顾和护佑。从神圣镜像中折射出的,正是人类对生存状态的极度忧虑,对永恒福祉的热切渴望,对超自然力量的护佑的期盼,祈望神圣智慧的策划和安排,带给凡俗世界基本的秩序保障。我们踏过体验和沉思铺设的阶梯,重返人类文明的拂晓,在智力的起点上来观望自己的童年,能够体察到宗教之中的一种隐喻:人们对于生存安全的关怀和热望。

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666~6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因此,“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他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通过“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指出了原始宗教与当时物质生产发展水平的密切关系:“在原始人看来,自然力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超越一切的东西。在所有文明民族所经历的一定阶段上,他们用人格化的方法来同化自然力。正是这种人格化的欲望,到处创造了许多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6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原始阶段的人们渴望支配自然、征服自然,他们借助丰富的想象来表达和实现这种愿望,这是宗教和神话得以形成的重要现实基础。由此也可以看出,宗教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表现。同时,宗教也表现了人与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生活中不公正、不平等现象的绝望和抗议:“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在各阶级中必然有一些人,他们既然对物质上的解放感到绝望,就去追寻精神上的解放来代替,就去追寻思想上的安慰,以摆脱完全的绝望处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3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这些论述既阐明了特定社会阶段中宗教现象的具体原因和宗教信仰的一般基础,也揭示了贯穿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两大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就是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存安全和发展权利所普遍抱有的深刻忧虑。

其他学者也从不同方面对宗教给予了探讨。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中阐述了宗教的“最小定义”:宗教是“对超自然存在的信仰”。在他看来,“宗教教义起源于一种解释自然界实际是怎样运行的思维努力”,原始宗教“是一种巨大的错误”,“它肯定不再是对世界最合理的反映”,是以神圣存在的信仰所代表的人类理性进化的一个自然阶段,他因而把宗教视为一种“遗留”。参见[美]包尔丹:《宗教的七种理论》,12、15、1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显然,泰勒力图说明,原始宗教以神秘的方式来表现童年人类对生存安全的需要。弗雷泽的《金枝》(1890—1915)对原始文明中“巫术原理”做了深入研究,分析了“交感巫术”、“顺势巫术”、“接触巫术”等模式或类型,他这样归结:“巫术,作为一种自然法则体系,即关于决定世上各种事件发生顺序的规律的一种陈述,可称之为‘理论巫术’;而巫术作为人们为达到其目的所必须遵守的戒律,可称之为‘应用巫术’”,并根据巫术的社会服务目标,区分了“个体巫术”与“公众巫术”。弗雷泽认为,很多地区和民族的例证表明,“巫术的施行者必然会在对他们的故弄玄虚深信不疑的社会中成为举足轻重的有影响的人物。他们当中的某些人,靠着他们所享有的声望和人们对他们的畏惧,攫取到最高权力”,“事实上,巫师们似乎常常发展为酋长或国王”[英]詹姆斯·弗雷泽:《金枝》,16、64、87页,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5。。巫师力量的秘密在于,他最懂得如何控制自然界来捍卫部落利益或是降灾于敌人。弗雷泽的“发现之旅”再次提醒我们,作为一种“思想化石”的原始宗教,反复表达了人们对安全的期盼。马林诺夫斯基指出,宗教使人类生活神圣化,并通过仪式使社会契约公开化,从而增强个人安全感和社会凝聚力。宗教的基础是关于灵魂的思想和对永生的渴望,这种思想或渴望的心理根源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和惧怕死亡的本能。正是在这种对死亡产生个人危机感的时刻,宗教乘虚而入,提供了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132、1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在他看来,“科学和知识虽然能够极大地帮助人们获得其向往的东西,但是知识并不能完全控制变化,不能消灭偶然事故,也不能预料自然界的突发事件,或者使人为之事可靠并且可以完全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史宗主编:《20世纪西方宗教人类学文选》,84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正是科学和理性难以覆盖的盲区,成为了宗教以及神秘活动的荫庇。迪尔凯姆把宗教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事实和社会共有的“集体意识”,在他看来,宗教不仅仅是关于神和神灵的思想,“宗教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灵魂的拯救而是为了社会的维持和福利。”宗教试图以神圣化、人格化的方式体现集体力量,“强化一种价值和行为方式,如限制个人利益、为社会作出牺牲、服从权威等”,因而“能够使个人觉得更坚强、更有信心”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100、102、1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弗洛伊德力图解释的问题是:宗教信仰显然是一种错误,为什么仍有许多人如此虔诚地坚持它?他在人格压抑和心理焦虑中探求答案。他认为,史前原始人群的谋杀是人类社会生活史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在它产生的强烈情感中,可以找到宗教的根源;在谋杀后达成的保护氏族的协议中(即乱伦禁忌),可以看到道德和社会契约的根源。因此,图腾与禁忌共同形成了后来所有被称为文明的事物的基础。弗洛伊德坚持认为,宗教是人类普遍的强迫性神经症,宗教教义“是神经症的残余”,并倡导运用理性的方法即精神分析法来消除这类强迫性神经症。参见[美]包尔丹:《宗教的七种理论》,79~8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格尔茨则从文化角度来解释宗教,认为宗教是一个象征符号体系,在人们中间建立强有力的、普遍的、持续长久的情绪及动机,并形成有关存在的普遍秩序的概念,使这些情绪和动机看上去具有独特的真实性。参见[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111页,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他指出,宗教是与“意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若社会生活陷入混乱无序,现实问题超出了人们的承受力、忍耐力和道德能力以及知识和理性的可解释范围,人们便试图以神灵信仰来化解这类意义的困境。显然,格尔茨所说的象征符号体系是宗教立足的这一根本条件,仍然脱离不了个人与社会的安全问题。

总之,从个人与社会的安全角度来看,宗教努力想传达一个初衷:以神明的智慧和神圣设计为世俗安全提供保障,通过简练的教义、通俗的方式、不容置疑的声称,来指引生活的航向以及规避危险、护佑生民。而且,越是在原始的宗教中,越能看到与生存安全需要的直接联系。可以说,几乎所有神圣化的宗教先知们都在述说一个故事:如何通过神圣方式获得安全保障。为此,他们带领自己的子民走出险境,抵达安宁的福地,永离灾难的困扰,这些情节成为了后来“高级宗教”的深层沉淀。然而,宗教的神圣方案客观上铺设了一条漫长而艰难的苦旅,正如汤因比所见:所有的宗教都有两个共同的基本前提,一是对未知事实的猜想,二是遵循这些猜想采取的行动。但是,无论是在猜想方面还是在行动方式上,各种宗教之间相差甚远。参见[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30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后来证明,宗教的安全方案意味着一种剧烈争端的开始,但也通过此一过程凝炼出更高的智慧形态。

(二)漫漫苦旅:信仰冲突中的安全

神圣世界毕竟不能脱离世俗的社会来源,这是内在于一切宗教之中的、与神性相对应的非神性。在原始宗教转变为高级宗教“高级宗教”一语为汤因比所用,他认为“至今尚存的主要高级宗教有印度教、犹太教、祆教、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一些宗教逐渐褪去了原本的自然形态,发生了自身的体制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的典型结果是从宗教团体的内部生长出了教会组织。汤因比认为:现存高级宗教中拥有这种我们称为“教会”的社会组织可能不超过两个。大乘密宗和基督教的罗马天主教派是被整合在世纪统一的“教会”里的。参见[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30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按照汤因比的说法,“教会”即意味着“统一的教会政府”。也可以说,教会实质上相当于一种准政府式的社会组织体系,在形式上它的体制和制度则具有神圣化的特征。这一组织形态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它对于宗教在世俗生活中实现其影响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就个人与社会的安全而言,宗教信仰的体制化和制度化所产生的结果是十分复杂的,既有正面的作用也有负面的效果,对这种双重性必须做具体的分析。在这方面,一些宗教学家的研究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汤因比通过对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所作的分析,指出了体制化和制度化是高级宗教发展的一种必然:“高级宗教都是致力于宗教的‘非制度化’。但是,我们发现,高级宗教实际上都体现在我们称之为‘教会’的制度机构中。”[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30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这种体制化和制度化的基本点在于信仰和教义的传播,传教因之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方式,解救之道的传授、教徒和信众的发展、信仰的范围扩展等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即是宗教自身的体制化和制度化过程。如汤氏所言:“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一直是或者逐渐变成真心实意的普世主义宗教。它们都致力于向全人类传教。”同上书,304页。然而汤氏看到,这类社会目标并不是教会的“存在理由”,相反,“当教会允许自己转向这种外在的目的时,它们往往会变质,会妨碍自己履行正当的功能。”[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30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他亦明确指出:“有些宗教违背了初衷,因制度化而变得组织僵化、观念偏执。”同上书,291页。这其中的一个极大危险在于,它会形成一种动力机制,使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别在自身内部不断地被催生、强化和放大,不同宗教以及同一宗教内部的不同教派之间的相互排斥上升为体制性现象,构成一种组织化和制度化的社会动员力量。汤因比尖锐地指出:“高级宗教的制度化或许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悲剧。由此带来的一种恶果是精神的紧张状态。制度化的程度越高,这种紧张状态也越尖锐。”他甚至激烈地抨击道:“维护正统教义重于其他任何考虑,乃至可以牺牲教义里的某些道德戒律。正因为这样,教会当局有时与最残暴的世俗政府一样专横暴戾。”同上书,308页。

从以往历史看,宗教的体制化和制度化一定程度上推动并加剧了信仰冲突,是酿成一些剧烈的利益争端不容忽视的因素。考察历史上欧亚大陆宗教信仰冲突的升级和扩散,大致有几种类型:一是发生在不同宗教之间或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信仰冲突,即所谓“神与神的争吵”,冲突的主角是以教会为代表的神圣权力,在神圣化的外衣下进行利益斗争成为其重要特征。二是发生在教俗两界之间的信仰冲突,即所谓“神与国王的争吵”,世俗权力直接介入了宗教纷争,成为冲突主角的一方,利益争端因而具有了半世俗化的特征。三是宗教信仰冲突扩展为了社会性冲突,世俗权力成为冲突的关键主角,即所谓“国王与国王的混战”,社会因之失去了对私欲、阴谋和暴力的制衡力量,整个世俗世界被推向了全面战争。如11世纪末发起至13世纪末结束的“十字军东征”,16世纪上半叶发生的欧洲宗教革命,16世纪下半叶法国发生的持续36年的宗教战争,17世纪上半叶德国爆发的欧洲最大规模的30年宗教战争等等,宗教信仰的冲突贯穿始终,神与神、神与国王、国王与国王的复杂纠葛,各种政治势力的相互较量,权势与阴谋的纵横捭阖,酿成了持续几个世纪、侵袭欧亚非三大洲的暴力纷争。最终,罗马教廷丧失了欧洲政治的主权地位,成为宗教战争的最大输家;世俗权力的胜利也十分惨烈,列强的霸权游戏以更快的速度轮回;下层民众的遭遇更为悲惨,他们饱受战后生活的贫困、离乱和各种苦难。客观地说,在历史上,宗教信仰冲突的实际结果往往与神圣方案的初衷相左,反而构成了对世俗安全的严重威胁。

(三)冶炼宽容:信仰纷争的熔炉

诚如当代思想史家所言:“宽容在开始时与其说是一种美德,不如说是一种必要。”[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7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翻开宽容的冶炼史,所有元素之中最为炽热的也许莫过于信仰的冲突了。如果根据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的二重划分,信仰的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宗教信仰的冲突与世俗信仰的冲突。信仰及其认同的深入讨论可能会面对较为复杂的情形。李向平等认为“信仰认同可以分别为自我认同、宗教认同、国家认同、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家族认同等若干层面”[参见李向平、石大建:《中国人的信仰认同模式:以儒教信仰为中心》,载《社会》,2008(6)]。若此,信仰的冲突亦可区分为自我的、宗教的、国家的、文化的、民族的、家族的,等等。本书关于宗教的信仰冲突与非宗教的信仰冲突(或世俗信仰的冲突)的划分,是一种大致的和简约的区分,以便对信仰冲突与宽容的关系进行一定的探讨。在以宗教文化为背景的文明中,信仰冲突往往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在以世俗文化为背景的文明中,信仰冲突的宗教色彩则可能大大减弱。如果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都是以物质利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为焦点而展开的竞争或争夺,那么宗教信仰的冲突与世俗信仰的冲突,归根结底不过是体现为文化和价值观形态的各种利益竞争或争夺。

在社会冲突中,体现为信仰冲突的社会冲突往往是涉及根本的冲突。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的看法,“非现实性冲突”涉及终极价值、信仰、意识形态等。非现实性冲突会很激烈,特别是核心价值上很有可能产生非现实性冲突,因为它激起参与者的感情,并使他们不愿妥协。参见乔纳森· 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20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从历史过程和现实经验来看,在上述两种类型的信仰冲突中,又以宗教信仰的冲突更为严峻和剧烈。相对而言,世俗信仰是对现实生活较为直接的经验反映,更为侧重信仰的现世性价值,更为重视信仰的认知性、选择性和修正性,以及不同信仰间的相互对话、讨论、协商、让与的可能性。宗教信仰则以神人关系的确立为其前提基础,更为强调信仰的神圣性价值,更为重视对信仰的皈依、信奉、遵从及其仪式等认同方式。这决定了宗教信仰的冲突与世俗信仰的冲突有着实质性的区别。特别是制度化的高级宗教,信仰和教义的真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是界定自我的一个重要依据,因而不同宗教之间,甚至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异质性,往往会带有绝对对立和互不相容的倾向,使得信仰冲突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亨廷顿认为:“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世俗的意识形态的分歧即使不能解决,至少也可以加以讨论。物质利益的分歧可以谈判,并常常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而这种方式却无法解决文化问题。”[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135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从其上下文看,此处的“文化”是指“宗教文化”。在对个体安全与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各种冲突中,宗教信仰冲突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和危险的。也因如此,这一过程的难以避免的惨痛教训,对于炼就宽容的智慧有着不可低估的特殊意义。

洛克正是意识到宗教信仰冲突的极度危险,写下了《论宗教宽容》(1685)。他坚持认为,只要有人声称自己的统治权是上帝的恩典,试图使用武力传教,人与人之间便不可能有和平和安全,甚至连普通的友谊也谈不上。他阐述了信仰不同的基督教派之间的互相宽容的必要性,并将宽容视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并主张,那些自认为忠实的、虔敬的、正统的人,认为自己在公民事务方面享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的人,没有享有宽容的权利。洛克警示教派间的倾轧对世俗政体造成的感染:“在关于宗教的众说纷纭、互相矛盾的看法上,世上的君主们也像他们在世俗利益上那样,分裂为许多派,于是到天国的狭窄之路变得更难寻找了。”[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显然,人类的共同生活需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其基础条件,而和平与安全可以说是正常秩序的底线条件。特别是对于以宗教为基础的文明和社会,确立起作为底线条件的和平与安全,有赖于将两个理念性原则付诸实践:其一,彼此宽容,即不同宗教或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应当做到相互尊重各自的信仰;其二,政教分离,即教会或宗教组织不得干预国家权力及民政事务,反之,世俗权力也不能以宗教为借口制造纷乱和战争。

可以看出,宽容是个人与社会安全的另一底线智慧。无数生民以虔诚的祈佑、告解、忏悔来寄托的安全期待,先知们也以庄严的启示、圣言和劝导一再确保的尘世安宁,曾被神圣的信仰冲突击成了碎片、化为了幻影,以至于“宗教已经成为战争与争论的一个永久的基础”高建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286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所幸的是,曲折而残酷的经历使人类心智得到升华,从中催生出了“宽容”这一更高品质的智慧,使个人与社会的安全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今天,所谓“宗教复兴”再度卷起了神圣信仰的思潮,对这一底线智慧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与社会的安全也再度面对新的格局:“人类历史上的主要文明在很大程度上被基本等同于世界上伟大的宗教;那些具有共同的种族和语言,但在宗教上相异的人们可能相互屠杀。”[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25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历史如镜。也许博丹当年的警示“宗教是毫无结果的,宽容是唯一的出路”[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19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尚未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