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及适用指引
- 莫于川等
- 2033字
- 2022-09-02 02:50:08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在受案范围确定之后,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这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原告的诉权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共有11个条文对于行政诉讼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本章根据该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管辖,是关于不同法院之间就如何受理关于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的职权划分。概括来讲,行政诉讼管辖具有以下几层内涵:
1.区分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专门的人民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等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能向其他普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区分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设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等四级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定位和工作任务,因此行政诉讼管辖必须明确不同的行政案件,究竟应当由哪一级的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3.区分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按照一定的地域标准,人民法院被设置于不同的地方,行政诉讼管辖必须明确,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究竟应当向哪一地域的人民法院提出。
4.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有时可能发生几个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或者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管辖某些行政诉讼案件,此时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必须确立解决管辖权争议或冲突的机制,以保证人民法院能够顺利受理和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非常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设置了很多制度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尤其是保护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原告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一般地域管辖中,规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些规定均体现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力求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2.方便人民法院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的过程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因此,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应该成为诉讼管辖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这种方便行使审判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方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其中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的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了就地、就近审判,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第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应当考虑如何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尽可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在裁定管辖中有关“特殊原因”、“认为需要”和“有权审判”的表述,实际上就包含排除干扰的因素和情形。
3.人民法院之间负担均衡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有关审判力量和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努力使不同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进行均衡负担,以避免某个或某级法院负担过重,保证案件及时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4.管辖唯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只能确定有一个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尽管在有些情况下,多个人民法院对某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最终必须确定某一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以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发生重叠或冲突。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等类别。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就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在权限上的分工,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就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在权限上的分工。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可以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移送、指定等司法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当然,严格地说,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都是法律规定的,但在最终确定、落实管辖的人民法院时,直接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就是法定管辖;是凭借或通过法院的行为,诸如移送行为、指定行为等最终确定管辖法院的,就是裁定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最终由原告进行选择以确定管辖法院。在适用共同管辖规则的个案中,原告的选择将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