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带一路”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开放型经济体制是指一国或者地区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维护要素、商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有序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的制度性安排。(注:唐海燕:《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在哪里?》,《经济研究》2014年第1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就要求过去以简单快速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和全球制造业体系为目标,以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为基础,以大规模出口和利用外资为主导,以低劳动成本和高资源消耗为竞争手段,以国内市场无序和国际市场报复为代价的旧经济体系进行改革,从而建立起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经济治理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法律体制,以加快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为基础,推动制定对内对外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融合发展,国际国内生产要素有序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新型制度安排。

1.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

经过过去中国二十多年的发展,引进外资解决了中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要素供给短缺问题。据统计,1993—2013年,中国获得的外资累计为1.36万亿元,特别是在1993—2003年,外资约占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的11.7%。2003年之后,这一比重开始下降,其中2010—2013年,中国吸引外资额分别为1088.21亿美元、1160.11亿美元、1117.16亿美元、1175.86亿美元,一直徘徊在1110亿美元左右的水平。其中,外资比较多地流向了少数服务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2012年吸收外资的比例达到外资进入额的21.68%。而其他文化、娱乐、卫生、社会保障等服务性行业的外资引入量都比较小。在现实中,中国消费者在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保健等生活服务方面的需求潜力很大,还需要进口大量先进技术和高端服务,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服务业领域的开放还存在一定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从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开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通过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形成统一的内外部市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从而推动国内外资利用的质量,提升国内贸易、投资和技术创新水平,倒逼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国际上有七十多个国家都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是国际上主要的投资准入制度。随着上海自贸区挂牌,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也随之发布。这份最新出炉的清单明确列出了不允许外商投资进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超过八成的行业对外开放。按照“非禁止即开放”的原则,清单之外的行业及项目全都开放。负面清单只列出不允许外资进行的领域,其他没有列入的都允许投资,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的准入限制。这都表明了促进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将带来巨大的消费潜力。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沿线国家因其产业结构与中国经济结构存在互补性和同步性,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将成为中国今后对外开放的重要区域。近年来,来自亚洲的外资规模也在稳步提升,由2004年的占62.10%提高至2013年的80.51%,而来自北美、欧洲的外商投资占比则由2004年的16.12%下降至2013年的9.3%。其中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速较快。详情参见表0—5。

表0—5 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累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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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推进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贸易和投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股重要推动力量,中国从贸易大国到投资大国、从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是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经过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如纺织、家电、冶炼、化工、中低端电子、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相对于那些正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升期、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具有明显的产业比较优势。2000年,中国政府提出了“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目前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对外投资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三个允许”,即“允许企业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中提到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提高国际投资合作水平,深化投资、贸易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更是表明了中国的企业不仅需要“走出去”,而且还要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一带一路”构想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同时,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和产业合作方面的便利。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14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612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320.5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全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028.9亿美元,同比增长14.1%。其中12月当月,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04.1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为130.9亿美元,同比增长31.8%。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万亿元人民币(折合6463亿美元)。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将处于平稳发展的“新常态”,“走出去”将进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发展新阶段。因此需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简化审批,简化上市、并购、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等核准手续,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政策,立足长远,支持一批重大项目,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募集资金,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为重大装备和优势产能“走出去”提供合理的融资安排,大力开拓铁路、核电等重大装备的国际市场,整合行业资源,创新对外合作模式。

3.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制度安排。(注:裴长洪、郑文:《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基本目标和主要特征》,《经济学动态》2014年第4期,第8—17页。)自贸协定作为区域贸易安排已成为大国开展地缘政治和经济博弈的重要手段,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标志的多边贸易体制不再独占鳌头,而区域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则焕发出蓬勃生机。其中,美国主导的TPP谈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欧盟联合推动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谈判,以及欧日经济合作协定都给中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TPP涉及的12个APEC国家和TTIP涉及的欧盟是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和外资来源地,对中国对外经贸将产生极大的挑战。这些国家(地区)积极推行的高标准“下一代自贸协定”,不仅改变了原有的谈判规则体系,而且涉及政府采购、劳工权益、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环境等领域,以形成新的规则和标准。这些区域协定以高度自由化为壁垒阻碍中国企业进入,同时也让中国错失参与制定新一轮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机会,从而削弱了中国经济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的影响力。

以美国为主导的TPP和TTIP谈判几乎囊括了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并对中国参与国际竞争设置重重障碍,使中国处于被边缘化的危险。但是TPP和TTIP所追求的高标准,并不是所有加入谈判的国家都可以达到的,欧洲诸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美国的传统盟友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越南等国,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美国的高标准要求,将是美国实施TPP和TTIP战略能否成功所面临的重大考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开放经济大国,一方面具有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类似的贸易条件,另一方面新一轮改革开放所释放出的巨大溢出效应将对贸易伙伴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因此,中国具备通过新的区域贸易安排来应对美国TPP和TTIP战略所引发的外部挑战的条件。

(1)加速谈判进程,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加速签署自贸协定将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主动融入全球高标准贸易区的主要方向。截至2015年6月,中国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西兰、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注: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j/hg/201506/t20150618_78534.html.)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水平不高、规模有限,因此,为确保我国在全球自贸区格局调整中不被边缘化,在未来自贸区谈判标准上要摆脱被动处境,通过“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的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当前,我国正在与许多国家开展相关谈判。此外,我国还联合印度完成了对区域贸易协定(RTA)的研究,正与哥伦比亚等国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并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在WTO“多哈回合谈判”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加快区域经济合作步伐,尤其是加快实施以周边国家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区战略,将对我国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2)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

2013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强调:“我们将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从目前中国已签订协议的自由贸易区来看,既有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又有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国家的双边区域经济合作。中国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的发展,如与周边国家日本、韩国的多边区域经济合作,与上海合作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大图们江流域次区域合作等。除自由贸易区外,中国还可以签订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贸易协定和开展定期的经贸合作论坛。

(3)以周边国家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建设。

设立现代化新型自由贸易区已成为各国(地区)发展经济、抵御经济衰退和开展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和手段。目前,全球有1200个自由贸易区,中国香港已建成自由港,中国台湾也有5个自由贸易区,美国则有近277个自由贸易区。因此,加快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在“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通过上海、广州、福建、天津等自由贸易区的试点建设,加快在投资贸易便利化、监管高效便捷化、法制环境规范化等方面取得一批管用、有效的成果,从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新一轮扩大开放、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提供经验,同时为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特别是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积累经验。

(二)创新国际国内合作推进机制

多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全球各类多边、双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蓬勃发展,在提升分工效率、减少贸易壁垒、减少投资障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带一路”建设的突出特点是开放性、包容性和多元性。中国将在现有机制平台的“瓶子”中装入“一带一路”的“新酒”,来推动相关重点领域的合作深入开展。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也能够进一步丰富各类多边、双边、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向而行、互为依托。

1.建立有效的政府间协调合作与交流机制

在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编制双边合作规划,完善双边工作机制,细化共建“一带一路”的方案和路线图。以此为起点,推动共建一批合作示范项目,让双边合作沿着“一带一路”驶向更加科学、规范的“快车道”。同时,我们倡导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亚洲合作对话(ACD)、亚信(CICA)、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的作用,使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构想能否实现并持续健康运行,取决于各国参与的内在积极性。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利益诉求各异、国家间关系错综复杂,对沿线国家应一国一策,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做实做细政府间合作。同时,应注重发挥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外智库的作用,有分工地加大国别研究,密切关注各国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反应,收集各国的合作意向、项目建议,跟踪反馈项目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建立健全的投资贸易促进机制

(1)实施高标准的开放性政策,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积极同沿线各国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在金融、教育、文化与医疗等服务领域的相互开放和制造业领域的全面开放。大幅度放松国家间的投资、并购、证券业务等方面的准入限制。

(2)建设全面的沿线国家贸易大通关制度。

加快与国际高标准规则接轨,与沿线国家之间打造规范、透明、公正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消除贸易壁垒,与沿线国家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边多边合作。推进建立统一的全程运输协调机制,达到“一次通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目标。推动与沿线国家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标准互认,实现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推进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形式发展。

(3)建立产业区合作发展机制。

鼓励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支援和帮助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及边境合作区加快发展,向中西部地区加快产业转移。对口援助西藏、新疆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完善政府、开发区与企业“三方联动、市场导向、保障有力”的促进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输出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业转移,拓展市场空间。

(4)完善双边合作机制,对接重大规划和项目。

与沿线国家建立和完善双边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的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等双边机制的作用,与沿线国家共同推动合作项目实施。对合作意愿较强的国家,双方可共同编制“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推动签署合作备忘录和协议,确定双方合作的领域、项目、投资主体等,尽早建设一批取得积极成效的典型合作项目。

3.建立风险预警和安全合作机制

第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高度重视“一带一路”构想实施过程中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风险,减少“走出去”的风险以及排除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风险问题,确保投资的安全。第二,建立双边和多边谈判机制,设立跨国仲裁机构。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以双边或者多边的形式确认互联互通中的权利义务。充分利用现有的风险防控机制,解决因文化传统的差异等引起的争端。第三,建立政治风险评估和合作援助机制。欧亚一些地区民族和宗教派别冲突不断,政局动荡,政策变动频繁,外部安全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投资的潜在风险。第四,建立国际安全合作机制。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的威胁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面临的最不稳定的因素。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符合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也是双方开展全面合作的重要保障,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加强军事安全合作,维护区域内的和平稳定。

(三)创建对外开放平台

1.扩大各地口岸对外开放

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的布局,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扩大旅客联程中转、口岸签证和过境免签政策试点口岸的范围;加快沿边地区口岸的开放步伐,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与周边合作的重要平台,允许沿边重点口岸、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等方面实施特殊的政策,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提升沿海地区口岸的开放水平,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对外开放,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港口、机场的开放和建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2.促进与周边国家口岸互联互通

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口岸的国际合作交流,加快加入《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等的谈判进程,构建国际运输大通道多国跨区域口岸通关和便利运输协作机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边境口岸开展查验监管模式创新的国际合作,研究实施“一地两检”、“绿色通道”、“联合监管”等措施,推动陆路边境口岸提升通行能力和通关效率。

3.建设对外开放合作平台

充分利用现有的多边合作机制,创新多边合作方式。在“一带一路”实施进程中,充分利用、整合和对接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和平台,如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亚信会议、亚欧会议等。继续发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区域次区域相关论坛、展会,比如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前海合作论坛等的建设性作用。

4.搭建政府、企业和市场的交流平台

第一,搭建交流平台。挖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联合举办专项投资、贸易、文化交流活动。第二,筹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建立常态化政策对话机制,组织举办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发展高层论坛,介绍和分享中国以及有关国家的发展理念和经验,就“一带一路”建设和相关国际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力争打造成为沿线国家产学研等各界对“一带一路”进行综合研讨的高端平台。第三,建立融资平台。继续发挥亚投行、丝路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周边友好交流专业基金等平台的作用,促进共同发展。

5.建立人文交流平台

建立政商学各界互动交流机制,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官员、学者和专业工作者互访,联合召开学术研讨会,共同发表成果,进行成果交流,及时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困难、问题、期待与利益诉求,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建立开放性的政策研究网络,统筹利用国内国外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资源,通过推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政府官员、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者等有关方面的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与支撑。希腊教育部原部长季亚曼托普鲁等提议设立“丝路文化之都”项目,每年由一个沿线国家组织文化活动,涵盖文化科技展览经济合作,并进行定期评估,用标准化的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从而建立人文交流长效机制,淡化“文化输出”痕迹。欧洲一些国家,如希腊、西班牙等国都表示了主办这类交流活动的浓厚兴趣,我国可考虑与这些国家合作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