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官与用人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官僚体制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官僚体制也给西方近代国家建立文官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官僚体制中,如何选官,如何在选官中体现出用人尚贤的原则,是官僚政治建立以来便争论不休的话题。儒家经典中提出的“选贤举能”原则如何真正在选官程序中落实,也就成了历代政治家一直所追寻的答案。在这些议论中,有很多具体的观点可以为今天提供借鉴,无论是系统性的认识还是具体的主张,都闪耀着古人的智慧火花。本单元所选11篇,包括帝王对选用人才经验的总结以及政治家对选官制度的论述。

以下就官僚政治发展比较成熟的唐宋时期选官制度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揭示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选官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出路。一是唐代张九龄提出的“不历州县,不拟台省”选官原则在唐宋之际的贯彻与实施,二是关于如何解决循资授官和任人唯贤之间的矛盾。

中国古代对人才的最高评价就是所谓“公辅之选”、“廊庙之器”。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廊庙之器,但通观中国古代历史上治国人才的阶段性特征,宋朝最引人注目。在宋代,欧阳修、苏轼、司马光、王安石、朱熹等许多人物,他们既是著名的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又是卓越的政治家;既有高深的文化素质和文学修养,又有杰出的行政才能。这不能不说是宋代士大夫政治和官僚形态的典型特征。问题是,像宋代这种具备全面素质的复合型官僚是如何造就出来的?

答案也许要从众多复杂的历史背景中去寻找,但自唐代以来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无疑是不能被忽视的一个重要背景。首先是出现了科举制度,在实行中又不断调整考试科目和录取标准。通过考试指挥棒,使得士人在进入官僚队伍之前就饱读经史、磨砺文才、关注现实,学与用之间既有紧密关联,而所学又并不限于实用。科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官僚队伍的自我更新源源不断地提供了新鲜血液。其次是文官铨选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之中。通过修改官员选任、考课、迁转等各个环节上的制度,使之日趋完备,保证了进入官僚队伍的士人能够随着时代变迁和自身地位的变化而不断适应现实的需要,成长为符合治国需要的合格人才。特别是宋代官僚队伍的更新机制可圈可点,它打通了不同级别以及中央官和地方官之间的流通环节,不断造出新鲜血液,稳步实现官僚队伍的自我更新。

宋代的士人入仕,大都具有从基层干起的经历,这对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行政能力和政治素质是非常有益的。这一变化开始于唐代,在唐代选官制度中有“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州县指地方机构,台省指在不同环节参与最高决策的中央机构。在唐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地方治理实行州县两级行政体制,中央机构则以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六部(尚书省统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御史台为主体,故概称为“台省”。被宋人写进《新唐书·选举志》中的选官原则“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就是指没有在地方州县任职的经历,就没有担任中央台省官的资格。所有中央台省机关的官员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职位,其候选人都必须具有在地方工作的经验。用唐代的话来说,就是必须担任“亲民之职”。自从张九龄在开元三年(715)提出这个原则以后,唐代的最高决策层就不断地重申和完善这个原则。这对北宋朝廷有重要影响。

魏晋以来,在政治上逐渐形成了重朝廷建设轻地方治理的格局,因而在官员任用上也形成了重内官轻外任的风气。由此带来的问题之一是地方官选任困难。一方面,隋朝以后选官权完全集中到中央,一切有品级的地方官都要由朝廷选任;另一方面,所有人都想留在中央,没有人愿意到地方去任职,吏部往往只好派一些素质不高或者是受到处分的人去地方任职,正如唐中宗时期的韦嗣立在上疏中所言,“京官有犯罪声望下者,方遣牧州;吏部选人,暮年无手笔者,方拟县令”《唐会要》卷六十八《刺史上》。。这还只是问题的一端,另一端是那些已经在地方任职的官员长期得不到升任中央官的机会。这样不仅导致地方官素质低下,责任感降低,地方治理水平严重下降,而且在事实上逐渐导致中央负责决策的官员不了解地方的实际情况。

内外官流动的滞碍,实质上导致了官僚群体升迁机会的不平等,破坏了选官制度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开元三年,提出“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原则的张九龄就说:“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间,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劳而成。一出外藩,有异于此。……今大利在于京职,而不在于外郡。如此,则智慧之士,欲利之心,日夜营营,宁有复出为刺史县令?”京职的大利和地方的不利,这是难以改变的事实。光靠政策性的鼓励解决不了问题,要解决这种不公平现象,就必须在制度上完善官僚体制的自我更新机制。

“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原则在开元时期提出后,唐代中后期不断地加以具体化和细密化,各方面相关的制度逐渐调整,不断与这个原则配套。如唐后期关于进士出身者必须先到州县任职的规定,就从官僚队伍的源头上对地方历练加以保证;关于没有任刺史、县令经历的人不得升任中书、门下两省要员的规定,则是从官员迁转的最后环节上对地方历练加以保证。有了这一头一尾的严格把关,加上此前在各个中间环节上的配套措施和制度规定,“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无论在保证官员升迁机会的公平性还是保证中高级官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综合素质方面,都基本得到落实。此外,地方节度、观察使等使府大量召辟文人入幕,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选官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弊端,并且为科举出身的士人加强地方行政历练、提高行政能力创造了条件。

只有建立起一套官僚队伍的连续流动机制,在士人文化政治素养不断提高,文化知识和行政才能都受到尊重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有可能产生具有较完备综合素质的新型官僚群体。到宋代,就基本具备了这样的制度环境和政治文化基础。在科举制不断完善的前提下,统治集团明确意识到履历经验尤其是地方历练对于提高官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性。宋代选官制度中通过对资格和履历的强调,把官员的个人经验和处理各类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方面硬性要求中高级官员必须具有地方任职经历,另一方面在制度上为任职基层的优秀人才提供了升迁的机会。事实上,宋代中央的中高级官员和地方长官,大都具有长期的地方任职经验,这使他们成为能够适应各方面工作的通用型人才。而他们当中大多数人进入仕途的前提是科举及第,这又使其具备了较完备的文化素养和较高的知识水平。在此基础上,宋代的复合型官僚群体得以形成,中国帝制时代的士大夫政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自隋唐以后,关于选官与用人的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循资授官和任人唯贤之间的矛盾。北宋选官重资格,在当时高度专制和士大夫出路狭窄的历史条件下,自有其相对的合理性。一方面,可以保证选官的正常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请托和侥幸,阻遏凭借门荫入仕的高官子弟过快升迁,保证一些具有基层历练的官员能够逐步提拔;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掌握用人权的人进行一种无形的限制。要做到破格用人,保证破格提拔的是真正的贤能之士,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其难度很大。司马光在《论监司守资格任举主札子》中,提出“朝廷执政止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过于强调资历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些有才华的人被资历限制,无法得到破格提拔,各级官府尤其是中央决策部门需要的特殊人才也无法选拔出来,而且在完全按照资历选官的制度下,用人权实际上旁落于一些倚仗“例簿”的胥吏之手。这是君主独裁制度的一种自我反动。

司马光之前的寇准,在做宰相期间,在选官问题上采取了一些突破资历限制破格用人的措施。当寇准看到胥吏们拿着“例簿”准备任官的时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宰相所以进贤退不肖也,若用例,一吏职尔!”寇准被攻击“为己售恩”,在某种程度上也触动了皇帝的权威。因为在专制体制中,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官僚,只能以资格用人,只有皇帝才有破格提拔、不次用人之权。寇准的作为,触动了各方面的利益,不久被罢相。寇准的结局,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北宋政治风气的大背景,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专制体制下选官制度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