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闻报道:欢呼“大义灭亲”还是遵循“亲亲相隐”?

翻看报纸、浏览电视新闻,总会看到诸如“某某屡劝不听,母亲大义灭亲”的报道,似乎泯灭亲情,举报、扭送亲属到公安机关或为亲属犯罪作证是应受鼓励的好行为。新闻媒体还屡屡打扰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从亲属处“深挖”犯罪新闻,甚至逼访亲属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但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媒体再这样做不行了。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书”内容,是本次《刑事诉讼法》大修新增的内容。不能强制被告人亲属作证,被有的学者解读为传统中华法系“亲亲相隐”制度的复活。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制”,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行而不受法律的制裁。《论语》中有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被看作“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到汉代,终于形成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制度。该制度注重维系亲情伦理关系,一直延续至清朝。但1949年后全面废除“旧法统”,这一传统为“大义灭亲”的思想所取代。

目前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价值取向、议题选择与设置等方面,与保护亲情伦理的传统价值观相悖甚多。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记者为了克服采访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困难,常将采访视角集中在嫌疑人亲属的身上,希望挖到有价值的案情信息。在一些重大案件的采访中,面对各路记者轮番“轰炸”,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们的生活不堪其扰。依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并未犯罪,他们不承担犯罪责任。新《刑事诉讼法》还免除了强制作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对是否在法庭上作证有了选择权。即使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没有义务向公众说明案件情况,起码在新闻采访过程中,记者应当尊重近亲属对是否接受媒体采访、接受哪家媒体采访的选择权。特别是记者采访中应当避免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构成打扰、逼访,更不应该无端指责和攻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媒体应在遵从基本的法治精神的基础上,更具人文关怀,做有专业精神和负责任的媒体,做法治社会的守望人而不是公民人权的侵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