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传播与媒介法治年度研究报告2014
- 陈绚 张文祥 李彦
- 1694字
- 2020-08-30 00:43:17
四、网络新闻采访权的许可与限制
通过实行事前审查批准制和颁发许可证的途径,政府把住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登载的市场准入关,以保证只有达到要求的网站才可登载新闻信息。政府通过限制网站自行采编新闻信息的权利、划定“互联网新闻信息合法来源范围”等手段,规制互联网时代新闻信息的采编发布,以确保互联网传播的新闻信息来自体制内的新闻媒体,进而有效把住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内容关。这就使网络时代本已呈分散化的新闻类信息的采集、传播活动,在行政许可的制度框架下尽可能得到收敛性的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政府管理的目标。
(一)对网络新闻采访权的“笼统限制”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一直是政府管理的重点。2000年11月6日施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不仅严格限制这类网站登载新闻的范围,把包括省会城市以下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排除在登载范围之外。同时还规定“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是部门立法首次对限制互联网站新闻采访活动作出规定。网站登载新闻从此成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获得政府许可才能从事采访新闻和登载新闻的活动,未获得许可从事此类行为便会受到行政制裁。
因《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未对“新闻”的概念作出界定,所以任何与新闻沾边的,公众应知、欲知而未知的情况和事实,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都不能自行采写和登载,只能做完全的“新闻转载者”。但从网站实际运行看,这一管控要求并未被严格遵循。被有效管理的主要是与舆论导向和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的部分时政新闻登载业务。
(二)对网络新闻采访权的“精确限制”
取代《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5年9月25日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仍然限制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进行网络新闻采访活动,并继续划定登载新闻的“合法稿源”。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新闻网站和综合性商业网站“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第二款规定,综合性商业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这种划定“合法稿源”的做法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一脉相承,即可供网站转载、发送的新闻信息仅限于中央、省级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省会城市以下(包括省会城市)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得予以转载和发送。事实上,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常常被突破。从国新办发布的第三批可供互联网站转载的新闻单位名单可看出,并不属于“中央、省级新闻单位”的《滨海时报》(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机关报)也进入规范稿源之列(见表2)。
表2 国新办发布的第三批可供互联网站转载的新闻单位名单
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不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对网络传播的“新闻信息”作出了界定,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特指“时政类新闻信息”,而把非时政类新闻信息排除出重点管控的范围之外。所谓“时政类新闻信息”,是指“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管理对象既包括对新闻事件本身的事实性“报道”,也把对报道披露的某一特定事实发表的意见性“评论”列为管理对象。但相较以前《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新闻”笼统的“全面覆盖式”的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是留出了“非时政类新闻信息”这样一块空间,综合性商业网站可以较为自由地进行采编、传播。但现实操作中,“时政”与“非时政”的边界有时并不清晰,这使得政府的相关管理具有某种自由裁量权,综合性商业网站的新闻采编和登载也有较大模糊地带。2010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商业网站不是新闻单位,由于其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经批准的也只有转发新闻的职能,没有自采新闻职能,因此这类网站一律不发放新闻记者证,目前,群众举报的所谓 ‘网络记者’都是非法的。”这是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首次对网站和公民个人从事新闻采集、传播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正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