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讼证据定义新论

法学意义上的证据是证据法学的基本范畴,就其对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程度而言,可以说证据也是诉讼法学和诉讼实践存续的基石。证据这一概念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经常成为法现象思考的逻辑前提和常识。正因为是常识,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使用却忽视了对证据含义的深度思考。直到晚近,学者们才觉悟到这一法学盲区的存在是多么危险对证据含义理解的混乱,不仅造成了学术对话的错位,影响了证据法学乃至诉讼法学的学科建设,对司法实践也构成了严重威胁。一些冤假错案的酿成,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立法对证据含义的矛盾规定有关,高亚雷发表在2005年11月30日法源网上的《正义之神为何蒙住双眼?——也谈佘祥林“杀妻”案》一文的分析可作为例证。,于是纷纷自觉地对证据概念展开反思和重构,由此产生了许多观点和主张,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综观目前证据概念的学术纷争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学者对证据含义的揭示,都着力于证据的形式概括,疏于对证据概念承载的价值功能进行剖析,从而给人以就事论事、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印象。因此,本章拟在廓清目前笼罩在证据概念上的学术迷雾的同时,重点以证据概念的实践价值和现象解释功能为视角,对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学学科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