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供的基本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他所处的特殊诉讼地位决定了口供这种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的特点,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较低的可靠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往往真假混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深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极大的利害关系,他在诉讼中不论是供述还是辩解,以及如何供述和辩解,都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理。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要隐瞒罪行、避重就轻,或者矢口否认犯罪的事实,甚至编造谎言,进行狡辩。只有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掩盖某种隐私,把本来不是犯罪的行为供认为犯罪,或者为了给亲属开脱罪责,冒充犯罪人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出于“哥们儿义气”,把别人的犯罪行为包揽在自己身上。基于上述原因,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这是口供不同于其他证据的一个特点。

2.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对于自己是否犯罪、为何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比任何人都知道得更清楚。因此,他所作的有罪供述,会更直接、更全面地反映出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情况;他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也会提出一些具体的事实根据和辩解理由,更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了解案件的全貌;他所作的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可以反映其犯罪的形成、分工和具体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还可以反映其认罪态度和思想状态。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更直接、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换言之,口供一般都属于直接证据的范畴。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17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易变性

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具有极大的易变性。由于对诉讼结局的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过程以及作出供述和辩解后的诉讼阶段成为一个激烈的心理冲突过程。作出供述和辩解之后,他们总是会反复审查自己所作出的供述和辩解有无不妥之处,甚至还会怀疑自己供述犯罪事实或进行辩解是否明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容易否定自己先前作出的决定,改变自己已经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反反复复,忽而承认,忽而否认,转而改变陈述的内容,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呈现出易变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