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测谎”一词是由“测谎仪”(Lie Detector)而来,虽然现代测谎已经诞生一百多年,但直到近些年我国司法界才开始测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大多数人而言,测谎还罩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通常按照自己的想象去理解测谎与测谎结论。目前,研究者对测谎技术的称谓尚未达成一致,有研究者将其称为“犯罪记忆检测”付有志:《犯罪记忆检测的涵义》,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1)。,也有研究者将其称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武伯欣、张泽民:《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08(5)。,还有部分研究者称之为“测谎”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2);沈德咏、何艳芳:《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政法论坛》,2009(1)。。这也就使得对测谎结论的称谓众说纷纭,一时难有定论。

测谎作为一门已经应用到刑事诉讼司法领域参见武伯欣、张泽民:《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08(5)。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技术,其称谓应该符合诉讼参与者的语言习惯,即在大众对“测谎”的用语已经接触并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此推论的依据之一是:通过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分别对“测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搜索所得的相关网页有:2230000条,124000条;938000条,10100条,搜索日期为2009年12月4日。虽然这些搜索不能全面体现民众的用语习惯,但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测谎”一词的接受度较高。,我们主张尊重此用法,但在语义方面还原这一技术的真实含义,即赋予“测谎”一词新的含义。因此,本章将沿用“测谎”的称谓,并沿用“测谎结论”作为这一技术所形成报告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