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具体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由于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会计政策、会计标准,开展会计政策和会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等。具体分工如下。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审批、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机构,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等等。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等。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行使会计工作管理职权,根据上级财政的规划和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管理好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应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另外,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机构,对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责任。

(二)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的职能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如下: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制度是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是国家对经济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措施之一。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对于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分三个层次作了清晰、具体的规定。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为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也便于《会计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或者内容上必须统一的规范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在会计制度制定权上坚持必要的统一,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将这一经验规定在法律中,既肯定了会计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统一的原则,又向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了立法授权。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特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内容作出的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必须遵循的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按其性质可分为预算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两类。

预算会计制度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发布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2002年3月5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7日发布,4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12月6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年12月19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12月6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12月18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等。

企业会计制度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是各类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财政部于200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0]2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内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形成了以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内容的企业会计制度框架。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个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形成了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主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14年又陆续发布了第39、40、41号具体准则。200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

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制度是对会计监督的目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监督的主体、客体等内容作出的规定,是各单位对会计核算结果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和验证的会计规范。会计监督制度是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三者缺一不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经济活动。国家监督主要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会计监督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目的性原则。各类会计监督如审计监督、财务大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第二,监督性原则。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监督职能的规范,必须强调监督性。第三,效果性原则。会计监督的实施必须具有效果性,具有惩前毖后的作用。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规范会计机构、会计工作者行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才选拔和管理的制度。这类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奖惩和管理体制以及会计人才的选拔等而制定的办法,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这些制度规范的对象以会计人员为主体,而不是会计业务,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模式和要求。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是对会计工作组织、会计机构设置以及会计资料保存等的具体规范,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公布与实施。过去,我国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主要采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发文件、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层层转发至基层单位的做法,即依靠行政系统“条条块块”关系和印发“红头文件”来传达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原来的条块关系逐步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逐步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已不复存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新兴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贸企业等大量出现,使沿用多年的发布会计制度的运作系统难以继续有效发挥作用,造成许多单位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新的会计制度的情况,给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予以公布。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专门的或者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广为宣传,便于各单位知晓;二是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从有关报刊、网站上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情况,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看“红头文件”的做法,不能认为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就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各行各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都有特殊要求,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主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而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则应由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适用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只能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适用。也就是说,这些部门只能在自己的行业内,当这个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时,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这些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本行业范围。

3)制定程序。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才能实施,否则不能实施。实施这一程序的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军队与地方相比在会计工作的管理等诸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其会计制度的制定权作了单独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制定主体。军队制定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解放军的其他部门,如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等则没有制定权,这主要是由总后勤部分管部队财务会计等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

2)适用范围。军队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军队范围内。

3)制定程序。军队制定的、在军队实施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不需经审核批准即可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尽管它们在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及制定程序上存在不同,但制定的内容仍然要求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是指会计资源市场,是对会计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可理解为会计资源的流动、流向、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另一方面又可看作会计资源与其他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会计市场的形成具体表现在:第一,会计已成为具有一定技能的专职人员从事的专业性活动,会计人力资源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第二,会计的行为结果是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会计活动不仅包括会计信息的收集与加工处理过程,而且包括会计信息传递过程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的过程。因此,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

政府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对于会计培训、会计出版市场,境外会计“洋资格”的管理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

(1)会计市场准入。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等。《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办法,对合格的人员给予从事会计工作的行政许可。因此,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一种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会计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3)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人员和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人员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定执业。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是国家人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评价会计人才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以及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为适应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需要,我国正在探索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财政部2005年启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2007年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其总体目标是: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合理预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以及国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占领国际会计理论前沿阵地等对高端会计人才的需求,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领军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按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担负会计行业的领军重任。

根据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目标,结合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任务为:

(1)适应大中型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加快发展、强化管理对高层次财务会计人才的需求,带动全国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着力培养450名左右在大型企业或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做强做大和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适应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对高层次会计人才的迫切需要,带动和引导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着力培养350名左右具备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专业资格、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注册会计师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全面发展,打造行业民族品牌,推动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会计理论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支持作用,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会计学科担任学术带头人的学术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培养优秀会计人才,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占据国际学术前沿,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法》明确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同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4.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管的范畴,它是规范会计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还应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我国会计行业的协会主要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学会主要指中国会计学会和地方会计学会,此外还有一部分分行业、分专业的会计学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大多是分散经营的,企业竞争异常激烈,非常需要一个组织来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能向政府反映和申诉自己的意见,政府也需要一个组织能将自己的声音传到广大企业中。行业协会正是在这种迫切的要求下出现的。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来管理、发展本行业的。有的国家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相结合,有的国家则没有专门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依靠行业协会自律。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提供咨询、沟通、监督的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组织,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机构。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是对行政管理的有益补充,其作用体现在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在财政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围绕财政、会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发现人才的作用。目前,中国会计学会已成为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

中国会计学会以组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交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向会员提供终身持续的专业化服务为目标。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电子期刊。其业务范围是: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由全国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各行业各类型组织的总会计师自愿结成,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培训认证、理论研究、信息交流、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协会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科研部、认证部、国际部、财务部等办事机构。协会主办《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办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他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单位负责人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事业单位一把手等;第二类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代表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等。

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具体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概括如下: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

(3)支持、保护、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其真实、完整。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报告作出查处决定,并对处理权限以外的会计事项负有上报、请求处理的责任。

(8)如实向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会计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10)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负责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会计法》直接涉及单位负责人责任的规定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另外,《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虽未直接提及单位负责人,但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了单位负责人。这些规定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是对其在会计工作中权力行使的法律约束。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既要满足经济管理的需要,又要避免人浮于事,应当讲求实效。

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一般来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因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若干办理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的岗位,单位行政领导人应当在这些会计人员或在该机构的负责人中,指定一人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

3.可以实行代理记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取得相关会计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的会计人员能否从事相关会计工作,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负责。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会计电算化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等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单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各单位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就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是由会计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会计工作是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单位负责人直接兼任本单位某些会计岗位或与本单位会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则容易发生贪污挪用单位资金,侵吞单位资产等违法违纪问题,使单位的会计牵制、稽核等制度流于形式,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都作了严格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配偶,指法律上认可的具备夫妻关系的一方。

(2)直系血亲关系,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的上下各代亲属。前者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后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包括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近姻亲,指因婚姻而产生的比较亲近的亲属关系,如岳父母、儿女亲家、女婿、媳妇等。

案例分析

(一)案例综述

某大学为了加强财务工作,对财务处处长岗位进行调换,将长期从事会计教学的会计学博士任命为财务处长。请分析此安排是否妥当。

(二)分析与提示

此安排不妥当。《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该学校任命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的人担任财务处处长职务,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