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治理”这个全新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并很快形成一个社会共识,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也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重要保障,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工程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首先,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其次,社会治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再次,社会生活的虚拟化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最后,个体意识的增强激发了有效社会治理的不确定性[1]。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伟大工程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全新时代条件下,国际国内问题相互影响和交织在一起,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课题。网络社会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中的一个全新形态,网络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也将成为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8年8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8.02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57.7%,超过50%的中国民众已接入互联网;移动的互联网为我们创造了全新社会生活状态,“互联网+”行动计划不遗余力地助力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整体影响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报告》同时显示:截至2018年6 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7.88 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达 98.3%;从城乡地域比较来分析,农村网民占比为 26.3%,规模为 2.11 亿,城镇网民占比 73.7%,规模为 5.91 亿;从通讯用户的情况来看,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7.56 亿,占网民总体的 94.3%;其中,手机即时通信用户 7.50 亿,占手机网民的95.2%。《报告》还清晰显示:截至 2018 年 6 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 6.63 亿,网民使用比例为 82.7%,其中,手机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到 6.31 亿,占手机网民的 80.1%;此外,我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4.70亿,占总体网民的58.6%。[2]互联网为信息传递提供极大便捷、为人们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提供平台保障的同时,也在不断深入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冲击传统的公共治理体系:如舆论监督污名化和娱乐化、网络行为失范、理性缺乏、情绪极端化、语言暴力频繁、网络群体性事件高发、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权倍受威胁、公共安全感降低等问题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和社会建设与治理的一部分,意图建构相关的理论课题进行研究。

学界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对社会的统治、管理甚至为治理而治理本身,而在于谋求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社会和谐程度的切实全面提升,以及全社会公众活力的增强,进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从而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实现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全体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愿景目标。是故,我们要坚持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统一,要处理好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在全球化的情境中,力求做到“融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逐步实现从国家、政府自上而下治理社会,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再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的历史新穿越、新境界”[3]。“网络社会治理”属于社会治理一部分,也需要新穿越和新境界。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整套制度体系,其中各项制度安排紧密相连、相互协调,无论是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抑或是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的建设,或者是党的建设等等,某一个方面的体制、机制,某一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安排可能都不足以涵盖。所以,当前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提升必定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事实上,高水平的治理能力也必须以科学的社会治理体系为依归,社会治理体系的效能的充分发挥也必须以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前提,因此需要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网络社会治理”属于社会治理一部分,同样需要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同样必须以尊重和保障网民享受网络技术文明成果和安全有序的网络社会环境为目标。

当前,民众的需求已经迈向马斯洛需求层次的“归属与爱、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高级层次,建设民生政府是群众的新期盼。这就要求政府变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把一部分社会职能还给社会,政府要专注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竞争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职能从而型构国家新的社会治理结构[4]。因此,“网络社会治理”属于社会治理一部分,同样需要依靠参与网络社会发展的网络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甚至网民(网络参与方主体)的共同参与。

社会治理研究,需要从方法论上转向现代社会危机的因果关系分析,需要认识到现代社会危机的源头,即契约论知识基础上所形成的三个基本共识或者称为集体意识,包括:政府负责实现主权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政府负责执行公意、政府并非唯一合法的公共权力主体;因此,政府和公民共同为主权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权利实现负责;政府还应当协调公意,且必须意识到自己仅仅是公共权力的合法主体之一[5]。“网络社会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在参与网络社会发展的网络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甚至网民(网络参与方主体)之间形成基本的规则意识和网络社会共识。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和能力是当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各界已经就一些值得总结和推广的基本经验和实践路径达成共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综合治理”改革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构建社会“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力度和水平、以文化建设引领社会治理创新。[6]“网络社会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各方参与主体革新思维观念、放弃自利性的单边主义思维和行动逻辑,才能寻找到适合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模式。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上演讲时指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等各方主体的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7]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面临着“单边主义”的障碍,国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也面临类似的阻滞,当然,国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单边主义”,则是基于单向度思维及其形成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模式。

在治理网络社会过程中,各方主体面临着单向度思维及其形成的“单边主义”思维惯性和行为模式。例如公安机关,作为网络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担负着首要的职责。客观冷静审视网络社会治理的种种困境后可以发现,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方主体,由于社会管理的思维惯性和国家威权主义的影响,可能陷入“单边主义”的误区。网络社会各方主体可能没有意识到网络社会既具有传统社会的“过程”“调和”“多元”和“互动”等特征,同时呈现出“个体化”“隔空对话”“自说自话”[8]等特点,客观上助长了社会的戾气、破坏了正常的沟通机制、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抑制了社会活力。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选择建构“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及其出路”这个课题,用以指称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自觉或者不自觉“践行着”的浓厚的“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和行动模式[9]

本书试图解析当前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单向度思维及其形成的“单边主义”困境,并试图论证:其原因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最重要的是各方主体对网络社会的一些基本属性特性问题还未形成共识;只有在形成关键的共识之后,才能对网络社会的治理(包括制度治理和技术治理)体系和手段进行完善。结论是: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警觉、剔除“单边主义”思维倾向,消解和弥合其消极影响,才有可能达成网络共识,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目标。各方主体中,公安机关作为治理网络社会最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面对单向度思维及其引发的单边主义困境,尤其需要充分认识、有效应对和及时纠偏,才能完成治理任务、实现治理愿景。

本书拟从网络社会参与主体的思维方式的角度进行探讨:网络社会治理和其他社会治理工作一样,也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有参与网络社会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行动发挥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政府部门、网络运营商、网民个体等都是网络社会治理关系的主体,每一方主体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都要提防单向度思维,抵制“单边主义”行动,而应当充分关注其他各方的利益,与其他各方开展有效的协作、沟通与合作;“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观念、丰富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寻求以“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促进网络空间各方主体“协商合作”“勇敢走出囚徒困境”、实现“协同治理”。惟其如此,才能实现网络社会的治理目标并最终实现达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