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及其超越
- 孟卧杰
- 8107字
- 2020-08-26 13:40:15
第三节 研究术语的使用和界定
一、单向度思维
提及“单向度思维”,很多人也会联想到“线性思维”“思维定式”等词,心理学上把线性思维解释成一种直线的、单向的、单维的、缺乏变化的思维方式,这一解释本身就涵盖了“单向”一说,或者说这几个词汇都是为了表达一种思维的局限性。
“单向度”理论,最早见诸美籍犹太裔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社会理论家马尔库塞的理论。马尔库塞曾担心:社会正在失去其双面性,而变成为一个只有肯定、没有对抗的单向度社会;如是则无论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还是科学、工艺、艺术或哲学和日常思维,都将趋向于一个维度、一个色调和一种声音;社会成员都可能丧失具有创造性社会批判功能的那个向度,进而只剩下维护、肯定现在秩序的向度。马尔库塞所谓的“单向度”是相对于双向度而言的:在他看来,单向度意味着,横向上只有一个方向,在纵向上只有一个深度;只有肯定性,没有否定性、批判性;此外,还有扁平化、无反思的意思。这与我们通常说的“片面看问题”“不能从多角度分析问题”以及“只顾及本方立场”的思维方式非常相似。
本书探讨的是,各方主体治理网络社会所面临的各方主体的“单向度思维”带来的困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直线的、单向的、单维的、缺乏变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显然是有局限性的,也是值得警惕和注意的;二是这种思维方式,如果不加以引导,很有可能转化为行为方式,表现为“单边主义”的行动逻辑。单向度思维和“单边主义”行为模式,由于其相同的思维方式、行动逻辑和行为模式,往往相伴相随、互为因果,可能成为同义词,因此有时候并不需要做严格的区分,本文在论证过程中,有时候也是取其相同思维习惯和行动逻辑而未作区分。
各方主体在参与治理网络社会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面对的是,行政相对人——网络公共空间一般网络行为实施者、网络失范行为的被侵权人、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他们都有可能基于“单向度思维”习惯,主张权利,表达诉求,继而采取行动;此外,执法主体,如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也可能受到“单向度思维”习惯的影响,加之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过程中,基于工作特点而不得不采取的一些强势“执法方式”或者“执法手段”,可能进一步演化为“单边主义”行为模式。
特别说明:本文从思维方式及其局限性这个角度,借用“单向度思维”这个概念,探讨各方主体在参与治理网络社会过程中面临的一种现象与倾向:各方主体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立场,无视对方的合理诉求;蛮横霸道、不容置疑,拒绝协商、迷信“压服”;拒绝听取不同意见;循着这种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人们将逐渐形成单向度的思维模式,继而形成“单边主义”的行为模式,变成“单向度”的“只重视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方权利”“只主张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人。各方主体在参与治理网络社会过程中,面对单向度思维及其引发的单边主义困境,必须认识、应对和纠偏。
二、单边主义
(一)单边主义的内涵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小布什当选总统以后,美国的外交政策展现出一种思维倾向和行动逻辑,即“依个人主义方式开展外交活动”,人们把这种思维倾向和行动逻辑称作“单边主义”。今天,“单边主义”被用来指称国际社会中实力地位较强的某一个国家,为了落实外交政策而忽视多数盟友的意愿,违反国际社会潮流,不顾他国利益,拒绝采取协商途径,凭借自己的力量我行我素的行为。单边主义的消极意义与影响在于,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处理不同盟友之间(以及其他合作者之间)的关系,破坏多边合作,不利于国际协作问题的解决。
在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通常的定义是:“一个国家基于和凭借自己的势力与资源而采取的给其他国家带来后果的行为,其价值取向是置其他国家的合法和正当利益于不顾,甚至不惜牺牲他国的利益、片面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12]”。国际交往中的力量更强的一方,依据自己强大的综合实力,独立决策和应对外交和国际事务的倾向,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否定国际制度和国家惯例对国际关系的作用,片面地以本国国家利益至上为原则,为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往往采取单边行动,让人很容易联想到“霸权主义”。所以,“单边主义“本意是一种处理国际事务的理念和做法[13]。
实际上,单边主义这个词汇的使用范围具有较大的限定性。它首先是指人们处理日常生活中或者人际交往过程中的相关事务的态度和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或行为态度,致使主体只从一点或一个方面出发,因此也可引申为主体在思考问题或行为的时候,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只从自身情况来,而忽略甚至故意轻视其他主体的立场和利益诉求。人们已经习惯于把“单边主义”特指某种外交政策的代名词。这种仅仅局限于政治语境中使用的习惯,让单边主义贴上“孤立主义”和“霸权主义”等贬义标签,反而淡化了单边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原始含义。
(二)单边主义的特点与表征
国家关系中单边主义表现大致可以概括为:(1)我行我素拒不合作(实际上也是“不屑合作”),例如有的国家不参加国际公约、条约,拒绝缔结多边协定(有的连自己最初倡导和发起的协议、协定都拒绝加入),拒绝承担或严格限制本国本应承担的义务;(2)横蛮任性,无论是多边的还是双边的协定,无论是参加的国际公约还是缔结的双边条约,可以单方面宣布退出;(3)一意孤行,目空一切,单边扩大管辖或者制裁范围;(4)刚愎自用,天马行空,单边制定规则或者制裁措施,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立场;无视对方的合理诉求;蛮横霸道不容置疑;拒绝协商、迷信压服。
单边主义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本方利益至上”为准则,首要目标是追求本方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利益至上)。第二,具有强烈而显著的扩张性。其推行不受他国和国际机构影响,拒绝合作拒绝承认他人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诉求,独立地依靠自身实力处理国际事务的外交原则[14]。
国家交往和国际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证明,无论美国实力有多强大,单边主义行动最终难以达成目标;恰恰相反:奉行单边思维或者单边主义,限制并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和国际声望的提升,陷入了故步自封的泥潭也是符合逻辑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所长傅梦孜先生直接把这种倾向描述为“惯有的心理与行为偏好方式” [15]。
(三)本文所使用的“单边主义”
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也观察到各方主体有孤立和不合作的现象,比如作为管理者的某些地方职能部门暴露出来的对媒体的傲慢、对网上发帖者的“跨省”追捕、去异地“打包购买”当地日报等等行动,看不到协商的影子,实际上也是“不屑合作”,以邻为壑,目空一切,无视各种法律法规;一意孤行、刚愎自用、我行我素,丝毫不考虑比例原则、随意扩大管辖范围;有的还想当然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采取各种自认为有效的措施……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立场,无视网络运营商、行业组织以及网民的合理诉求;蛮横霸道、不容置疑;拒绝协商、迷信压服。其消极意义与影响在于,破坏政府信用,引发社会不满,显然不利于网络社会中各种争议问题的解决。
因此,在网络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这种“心理与行为偏好方式”其实比较普遍,参与和涉及的主体包括四种——网络运营商、网络行为施动者、网络行为被动者、政府管理部门。这四种主体自觉或者不自觉存在着“只顾自己的利益主张,从不考虑其他各方的利益诉求,有的强势甚至霸道,忽视其他各方的利益表达、拒绝提供利益救济机制”的情况。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随时随地展现出来的“思维特征和行动模式”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值得我们警觉。
简言之,本文中的“单边主义”用以指称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各方主体思维方式中行为模式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片面而又霸道地追求自己单方的利益主张,拒绝考虑其他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忽视其他各方的正当利益表达、拒绝提供适当的利益救济机制”的习惯性心理特点与行为偏好。
三、社会治理
在当今时代,“治理”一词可以说是风靡全世界:不断涌入人们耳朵的或者出现在浩如烟海的著述中的有“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政府治理”,还有“全球治理”以及“治理能力”等等概念,层出不穷;这些词语,不管语境是否相同,不论含义是否统一,在各国社会科学界学术会议、各国政府间的会议,乃至联合国名义的会议中都在广为使用和流传。中国也不例外。郑杭生教授曾说,这是一股治理的潮流,汹涌澎湃,大有“顺之者昌”之势。[16]
(一)治理
按照百度释义,治理是指政府的行为方式和应对模式,以及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选择的路径和程序,有“管理;统治;得到管理、统治”“理政的成绩”“治理政务的道理”和“处理;整修”等含义。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
“治理”一词的内涵直接关联了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活动及其相对较为成熟的公民社会,但在中国语境下却具有极为不同的意涵;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社会治理也是现代性不断获得和丰富的过程,可见,社会治理又是一个不断规训的过程[17]。
新中国成立至今,治国理念呈现出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发展轨迹,这一发展轨迹则蕴涵着两种价值理念的转向:“一是从偏重经济发展向社会平衡发展转换,二是社会管理导向从重视生活质量向关注社会质量转换”,这为诠释社会治理问题提供了崭新视角[18]。
陈成文、赵杏梓等学者经过梳理后认为,学术界对“社会治理”概念认识不一致,“政治动员论”“合作治理论”“实用主义治理论”三种代表观点在内涵、外延表述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性,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治理是一种协调性社会行动,即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主体参与并形成合作,并进一步灵活运用包括法律、伦理、温情等多种社会手段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议,以便有效地实现社会公正,从而达到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社会进步、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这种界定显然有益于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科学认识和界分、正确调处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二者的关系,同时还可能在实践中建构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观[19]。
(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两个与以往不同的新提法:简单概括就是要用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从而改革和完善中国当下的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努力达成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目标的实现。
郑杭生教授对于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治理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并从社会学视野对社会治理从“理想类型”到本土特质的逻辑和实践做些分析和梳理,澄清一些缺乏分析的观念和看法。他认为深入思考和探讨“社会治理”和“四个治理”的新提法所包含的深刻内涵,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把握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而树立全面正确的社会治理观和治理理念,意义重大。
今天,人们达成共识的一点就是:“社会治理”无论是作为一种理念还是作为一种方式,都显得更有成效、更为成熟;反观“社会管理”(social manage-ment),这个术语似乎更多地用在国内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国际上则主要是指经济方面的管理,而不是社会(social)事务方面的管理。按照郑杭生教授的观点,社会治理也难以避免地包含了“管理”的成分,毕竟国内外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事实上都不能缺少“规制”和“管控”的必要措施;“社会管理”一词,在过去的中国广泛使用,还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此外,以前所谓的“社会管理”同样提及多方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也论及过社会管理手段科学化、系统化的议题。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或者决定依然使用比较多的“管理”这一表述,如主张优化我们的“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推进我们的“城市建设管理创新”等等。可见,治理和管理无法明显切割,治理与统治并不能截然对立。因此,在当下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避免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治理与管理方面的表述和表达过程中的误读、误解、误传,也是学界应当自觉的一个方面。
正如李培林所指出的,当下的“社会治理”与以往的“社会管理”之间的一字之差,区别很大。“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第一,二者覆盖范围有别。前者致力于激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于预防矛盾、化解冲突,努力健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后者涵盖的领域则失之于宽泛,在实践中展现的无往不胜、无所不包因而难以把握难以界定;第二,社会治理特别强调“鼓励和支持其他各方主体参与”,特别注重倚靠和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警惕和不依赖政府管控。第三,“社会治理”十分强调制度建设,尤其强调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入到社会矛盾的处置过程中。正因为如此,人们比较认同社会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借此研究和期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与合作方式。[20]
概括起来说,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区别可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且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社会治理中政府尽管依然是治理主体,但更突出各种类型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治理主体地位,是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同承担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责任。可见,社会治理打破了社会事务由政府垄断管理的局面,强调多元主体共治,形成多中心治理的局面。
第二,主体的地位不同。社会管理中政府的地位独树一帜,不容置疑,包揽了所有社会建设任务,社会组织处于被动地位,听命政府的安排,无需考虑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治理弱化了政府的地位,强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建设的贡献,要求政府发挥其引导功能,并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创造条件。
第三,方式不同。社会管理往往通过政府发号施令,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并希望他们的活动轨迹是符合政府的自身主观愿望,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社会治理则不同,重视各方主体的社会建设功能,追求的理想状态是:各方主体能自主表达、平等协商、充分合作,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建立起多元主体协商互动型治理模式。
第四,实践路径不同。将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二者的实践路径进行比较很容易发现,前者是单一的,后者是多元的:前者试图凭借政府掌握的公权力,以“命令—服从”的模式,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后者虽然也必不可少地借助政府的公权力,但公权力的行使只能是法定的权力而且其行使也不能突破法律的“笼子”,而且需要综合运用市场调控、文化教育、习俗约束等多种手段。同时政府需要发挥其引领作用,让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形成有效的合作互动局面。
四、网络社会治理
(一)网络社会治理问题的普遍意义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愈演愈烈的网络诈骗、真假难辨的网络谣言、屡禁不止的网络色情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网络空间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国均面临着网络社会治理问题。
在德国,网络行为长期以来缺乏规范,以至于德国网络公共空间日益呈现“无政府状态”,借助网络而实施的暴力、色情、欺骗与敲诈层出不穷。许多人狂妄叫嚣自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网络世界公民”,在网络空间完全可以无拘无束,自由自在;一些网络服务商为了招徕生意,毫无顾忌地将一些赤裸裸的色情内容送上了网络;更有甚者,一些具有计算机天才的青少年充当了网上“黑客”(hacker),麻烦不断。例如,早在1993年,德国三名公民精心策划了一个致使数量庞大的德国公民上当受骗的网络赌博游戏,涉案金额高达1亿马克,一举成功地在德国的4个最著名的大城市掀起一场网络风波;1994年,又有两个慕尼黑人巧妙地通过网络,竟然获取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网上密码,并向外销售密码,于是乎全世界打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都可以免费,造成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损失高达1300万美元[21]。
在英国,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The Department for Business,Innovation and Skills)公布信息安全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英国93%的大公司和87%的小公司遭网络袭击,比2011年增长10%。网络犯罪行为导致英国每年损失数十亿英镑[22]。
在美国,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IC3)最新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2014年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损失预估超过了8亿美元。2014年IC3总共收到26.94万宗投诉,据IC3统计分析,美国2014年最常投诉的五大类型网络诈骗有:情感骗局、汽车骗局、房地产骗局、恐吓勒索诈骗以及政府扮演骗局[23]。
在巴西,据世界知名企业赛门特克·诺顿公司(Norton of Symantec)发布调查报告称,仅2012一年期间,巴西因网络犯罪遭受的损失高达159亿雷亚尔(约合130亿美元)。该公司对全球24个国家1.3万成年人进行访问调查,其中有546名巴西人。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2830万巴西人受到过网络犯罪的侵害,平均每个人损失562雷亚尔[24]。
在日本,据日本警方统计的数字显示,2011年利用网络违法案件达到5388件,比前一年增加189件,为历年来最多。其中,传播淫秽物品案件699起,比前一年增加了220%;网络诈骗案件899起,比前一年增加42.6%[25]。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社会问题,各国普遍认识到:网络尽管是虚拟空间,但绝不能成为任意放纵的天堂。网络社会的治理工作,就社会治理主体而言,不仅仅是政府行政管理就能达到目标,而是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努力;就治理手段而言,不仅需要严密的调控网络社会秩序的立法,而且需要强化网络技术以应对。
(二)本文术语的选择
本文在建构课题的时候,曾经就选择“网络治理”还是“网络社会治理”作为表达术语,颇费踌躇。
今天,在百度搜索“网络治理”,即时搜索结果为70000000个词条,足见其热度。在CNKI平台,以“网络治理”为主题词搜索,有“1087”篇文献,其中2010年度105篇,2011年度127篇;2012年度142篇,2013年度138篇,2014年度179篇,而且CSSIC篇数均超过当年度的四成。李维安、林润辉、范建红等认为,“网络治理”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已经成为包括技术网络、组织网络和社会网络在内的各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企业网络治理则是工商管理领域的前沿研究方向;技术网络治理、社会网络治理、组织网络治理以及三者的融合是当前组织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26]
在CNKI平台,以“网络社会治理”为主题词搜索,却仅有“34”篇文献。但是,在CNKI平台,以“网络社会”为主题词搜索,却高达“4200”篇文献,自2000年度破百,到2007年度突破200篇,2010年度突破300篇,2012年度突破400篇,2013年直逼500(492篇),2014年度也有462篇;2006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还出版《网络社会学》一书[27]。今天,在百度网站,“网络社会治理”的即时搜索结果为19900000个词条,较之“网络治理”的70000000个词条,数量上的劣势丝毫不影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可见“网络社会”一词和“网络治理”都获得了学界的广泛认可。正如2010年,曾润喜、王国华、陈强等,发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网络社会治理》[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一文[28]指出的,“现实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会映射到网络社会……,因而网络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均衡治理既要改善现实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应实现从网络管制到网络治理的转变。”
网络社会学,一门针对网络社会行为方式的新兴学科于2012年开始应运而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人类在网络社会里所牵涉的相关事物进行研究和探讨,主要内容有:网络社会构成、网民、网络社会行为与互动、网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网络群体、网络组织、网络社区、网络社会秩序、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关系、网络社会问题等。经中国社会学会批准,2014年12月7日,中国社会学会网络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成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扩展和使用网络人群的快速增长,网络社会学研究成果不断出现,鉴于网络发展远远超过人们的预期,人们研究网络社会问题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不能准确理解的词语,对网络研究、学习和沟通造成一定的障碍,2011年,甘肃人民出版社还出版了《网络社会学词典》[29]为人们提供方便。
到底是“网络治理”还是“网络社会治理”,正如从事相关课题研究多年的专家,网络社会学学会会长和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的何明升教授和广州大学的谢俊贵教授所言,“‘网络社会治理’和‘网络治理’都成立,就看我们怎么界定”,“狭义的‘网络社会治理’就是‘网络治理’;广义的‘网络社会治理’则是指网络时代条件下的社会治理。”[30]因此,我们把网络社会或者网络行为的“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认为采用“网络社会治理”的表述更适合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的语境,也更符合本文的写作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