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什么情况下的婚姻是无效的?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第2条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第5条规定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6条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7条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因此,男女结婚违背这些条件之一的,所缔结婚姻依法应为无效。

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如前所述《婚姻法》第10条的内容,同时《婚姻法》第12条规定了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设立的婚姻无效不包括程序方面的原因,即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宣布其婚姻无效。

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他们结婚那一天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