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的,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下:(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