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在婚后有义务承担吗?

情景再现

丽丽家境贫寒高考不理想的她远赴广东打工。一个人出门在外丽丽颇为艰辛在自己孤独无助的时候孙坚出现了。两人是同工厂的工友又是老乡孙坚给了丽丽安全感和幸福感不久两人便从热恋到了谈婚论嫁。婚后不久孙坚本性暴露整天好吃懒做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丽丽又打又骂丽丽不堪折磨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时孙坚提出自己在婚前为了结婚欠下5万元的债务并且有一部分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要求这5万元的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丽丽则坚称婚后家里大部分花销都是她所出且孙坚并没有工作也没有拿出钱来供二人生活所需对此债务不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

法律分析

孙坚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孙坚主张的自己所欠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丽丽分担一半于法无据。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针对婚前债务的承担方式,除了《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还做了补充性规定,对于婚前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