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类型:(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如上述所列的四种情况在债权人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则会进行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