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辩护制度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既包括他自己进行辩护,也包括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本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对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作了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的内容,一是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将原来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删去;二是增加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三是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四是在称谓上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表述。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的规定未作修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一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继续以各种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扰乱法律服务的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同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国家逐步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宜再从事律师等职业。同时,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也不宜再去担任辩护人,对此,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上述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如果上述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委托其作为辩护人的,也是可以的,法律又对此作了例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