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308条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本条是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告知义务规定的修改。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该条作了一处修改:将第二款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修改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即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两项要求。

这样修改,主要是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相衔接。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需要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的支撑和落实,本条即是内容之一。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如果在侦查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其放弃抵赖和侥幸心理,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可以大大提高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效率,节省侦查时间和精力。二是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法律赋予的“优惠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越早认罪认罚,享受从宽处理的可能性就越大,在侦查刚开始阶段由侦察人员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自主做出选择,衡量是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还是继续拒绝认罪认罚。三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也为之后在诉讼中适用相关程序建立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也为之后顺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提供前提和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