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重要的侦查措施,是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方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笔录将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规范讯问的程序十分必要。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有必要对讯问方法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也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以利于侦查人员及时、客观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绝回答,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当时的法律规定了讯问的基本程序和“被告人”的义务、权利。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表述更为科学、准确。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样修改,主要是因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本条中相应规定这一告知义务,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楚如果如实供述将可以依法得到被从宽处理的后果。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再次对本条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