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5条、第16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64-66条、第274-28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2-19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