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据种类

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监察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职务犯罪的证据有以下九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

物证,指以物品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即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现场血迹等。

书证

书证,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银行记录、收据、账本、邮件等。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监察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自己遭受的直接侵害事实和有关情况向监察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指被调查人就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向监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或者是被调查人否认自己有职务犯罪行为的辩解,或者是被调查人承认自己有职务犯罪行为,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伤情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指监察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物品或者人员进行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机、录像机、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讯问以及对重要证人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作为证据使用,但被调查人或证人提出讯问或询问过程中存在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供述或证言的情况时,该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值得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