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 韩玉胜 王达
- 4270字
- 2024-10-29 18:53:44
第三节 移 送
一、从宽处罚的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在综合评估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的基础上,经法定程序批准,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93]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了被调查人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上,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94]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指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指被调查人投案以后,能够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除了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如实供述监察机关不知道、还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对于共同职务犯罪,如果被调查人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符合重大立功条件的,应当按照重大立功的规定处理。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指被调查人主动上交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失。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如下:
(1)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是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提供了有关犯罪的重要线索,才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查清;二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三是协助监察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四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既包括重大职务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查清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监察机关抓捕的其他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被调查人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或者在供述中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被调查人避重就轻或者只供述一部分而保留另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从宽处罚
【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95]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适用本条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96]:
1.涉案人员的态度。即涉案人员是否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是否揭发了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还是有所隐瞒。
2.揭发的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须经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所揭发的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属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不能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
3.提供的重要线索对监察机关查清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涉案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应当实事求是,且是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如证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提供有关证人等。该重要线索对调查其他案件起重要作用,是其他案件的关键情节或者关键证人,监察机关通过线索顺利查清相关违法犯罪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人员在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时,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涉案人员避重就轻或者故意隐瞒保留有关情况,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但如果涉案人员经监察机关调查人员教育,从不配合转为主动配合,从有所隐瞒转为全部反映,也可以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
二、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主要是对被调查人、案卷材料以及涉案款物的移送,由调查部门负责移送。在案件移送前,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对被调查人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
(一)被调查人的移送
【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97]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98]
(二)案卷材料的移送
【案卷移送】[99]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审理室应形成审理报告,并在审核调查部门起诉建议书的基础上形成起诉意见书。
(三)涉案财物的移送
【涉案财物的移送】[100]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并制作移送登记表。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101]
三、案件移送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有以下三种审查结果:起诉、退回补充调查、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102]
(一)起诉
【起诉】[10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104],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
2.证据确实、充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退回补充调查
【退回补充调查】[105]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106]
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补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沿用检察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需要讯问被调查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并形成补充调查报告,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三)不起诉
【不起诉】[107]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经二次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可以不起诉: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3.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决定不起诉,符合特别调查程序规定的没收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2.出于其他原因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退回监察委员会处理。
3.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能够查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能够查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