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 韩玉胜 王达
- 3967字
- 2024-10-29 18:53:4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112]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种类】[113]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种类】[114]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驱逐出境】[115]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116]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117]处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118]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期满解除】[119]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120]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121]
二、拘役
拘役,指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让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12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的执行】[12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124]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125]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拘役的,留置1日折抵拘役1日。[126]
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指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12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犯有数罪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理论上是剥夺终身自由,但存在减刑等制度,实践中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128]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129]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130]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131]
无期徒刑不存在判决前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问题。
四、死刑
死刑,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13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33]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13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变更】[135]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20年。[136]
非职务犯罪限制减刑的规定不再赘述。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137]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138]
五、罚金
罚金,指罪犯被判处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数额的裁量】[139]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金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140]
【罚金的缴纳】[14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
“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应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142]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以及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备上述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43]
六、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罪犯参加政治活动和担任公职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144]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三种[145]: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146]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剥夺的各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3.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147]
七、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将罪犯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的范围】[148]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其中,犯罪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不属于合法所有,不属于没收财产范围。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49]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150]
八、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