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职务犯罪刑罚消灭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超过追诉时效及赦免。本节重点介绍追诉时效及赦免。

追诉时效[209]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追诉时效期限[210]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21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的计算[212]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赦免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于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现行《宪法》取消了大赦的规定,仅保留了特赦。

特赦的对象一般是战争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非个别犯罪人。

特赦的内容是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

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8月29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本章必读法规


[1]. 《监察法》第15条。

[2].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08页至第114页。

[3].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5]. 参考《监察法》第16条第1款。

[6]. 《监察法》第16条第2款。

[7]. 《监察法》第17条第2款。

[8]. 《监察法》第17条第1款。

[9]. 《监察法》第16条第3款。

[1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8条。

[11]. 《监察法》第34条第1款。

[12]. 《监察法》第34条第2款。

[13]. “追诉时效”应属于上编第五章第四节的内容,因其为案件调查首要考虑因素,故首章提出职务犯罪调查所适用的部分追诉时效规定。

[14]. 《刑法》第87条。

[15]. 最高检《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16]. 《刑法》第89条。

[17]. 《监察法》第58条。

[18].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9]. 《刑法》第13条。

[20]. 《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17条之一。

[21]. 《刑法》第18条。

[22]. 《刑法》第19条。

[23]. 《刑法》第93条。

[24]. 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13〕167号)一、(一)至(四)。

[25]. 《刑法》第30条。

[2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7]. 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

[28].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

[29].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二、(一)、1。

[30]. 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

[31].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3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33]. 《刑法》第31条。

[34].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二、(一)、2。

[35]. 《刑法》第14条。

[36]. 《刑法》第15条。

[37]. 《刑法》第16条。

[38]. 《刑法》第20条。

[39]. 《刑法》第21条。

[40]. 《刑法》第22条。

[41]. 《刑法》第23条。

[42].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2。

[43]. 《刑法》第24条。

[44]. 《刑法》第25条。

[45].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二、(一)、4。

[46]. 《刑法》第26条。

[47].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48]. 《刑法》第97条。

[49]. 《刑法》第27条。

[50]. 《刑法》第28条。

[51]. 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

[52].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二、(一)、2。

[53].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3。

[54]. 《刑法》第29条。

[55]. 参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1款。

[56]. 《监察法》第20条第2款。

[57]. 《监察法》第21条。

[58]. 《监察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

[59]. 《监察法》第23条。

[60]. 《监察法》第24条。

[61]. 《监察法》第25条。

[62]. 《监察法》第26条。

[63]. 《监察法》第27条。

[64]. 《监察法》第28条。

[65]. 《监察法》第29条。

[66]. 《监察法》第30条。

[67].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

[68].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第73条。

[69].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

[70].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

[71].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第76条。

[72].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0条。

[73].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第81条。

[74].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

[75].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87条。

[76].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至第91条。

[77].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至第91条。

[78].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

[79].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

[80].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

[81]. 《监察法》第39条第1款、第2款。

[8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8条第1款。

[83]. 《监察法》第39条第3款。

[8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3条第1款。

[85]. 《监察法》第40条。

[86]. 《监察法》第42条。

[87].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95页至第196页。

[88]. 《监察法》第41条。

[89]. 《监察法》第43条。

[9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2条第1款。

[9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1条第1款。

[9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1条第2款。

[93]. 《监察法》第31条。

[94].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61页至第164页。

[95]. 《监察法》第32条。

[96].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65页至第166页。

[97]. 《监察法》第47条第1款。

[98].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

[99]. 《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

[100]. 参考《监察法》第46条。

[101].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209页至第210页。

[102].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

[103]. 《监察法》第47条第2款。

[104].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页至第214页。

[105]. 《监察法》第47条第3款。

[106].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

[107]. 《监察法》第47条第4款。

[108]. 《监察法》第48条。

[109].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218页。

[110].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111].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

[112]. 《刑法》第32条。

[113]. 《刑法》第33条。

[114]. 《刑法》第34条。

[115]. 《刑法》第35条。

[116]. 《刑法》第38条。

[11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管制期间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8]. 《刑法》第39条。

[119]. 《刑法》第40条。

[120]. 《刑法》第41条。

[121]. 参考《监察法》第44条第3款。

[122]. 《刑法》第42条。

[123]. 《刑法》第43条。

[124].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

[125]. 《刑法》第44条。

[126]. 参考《监察法》第44条第3款。

[127]. 参考《刑法》第45条。

[128]. 《刑法》第46条。

[129].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

[130]. 《刑法》第47条。

[131]. 参考《监察法》第44条第3款。

[132]. 《刑法》第48条。

[133]. 参考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134]. 《刑法》第49条。

[135]. 参考《刑法》第50条。

[136]. 参考《刑法》第78条第2款第3项。

[137]. 《刑法》第51条。

[138].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

[139]. 《刑法》第52条。

[140]. 参考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141]. 《刑法》第53条。

[142]. 参考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1条。

[143]. 参考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144]. 《刑法》第54条。

[145]. 参考《刑法》第55条、第57条。

[146]. 参考《刑法》第58条。

[147].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

[148]. 《刑法》第59条。

[149]. 《刑法》第60条。

[150]. 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151]. 详见本章必读法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52]. 《刑法》第61条。

[153]. 参考《刑法》第62条。

[154]. 《刑法》第63条。

[155].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156]. 《刑法》第65条。

[157]. 参考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11。

[158].【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59]. 详见本章必读法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 《刑法》第67条第1款。

[161]. 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162].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63]. 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64]. 参考《刑法》第67条第1款。

[165]. 参考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4。

[166]. 参考《刑法》第67条第3款。

[167]. 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168]. 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169]. 参考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5。

[170]. 参考《刑法》第68条。

[171]. 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172]. 参考《刑法》第68条。

[173]. 参考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7。

[174]. 《刑法》第69条。

[175]. 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176]. 参考《刑法》第70条。

[177]. 参考《刑法》第71条。

[178]. 《刑法》第72条。

[179]. 《刑法》第74条。

[180].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181].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18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183]. 《刑法》第73条。

[184]. 《刑法》第75条。

[185]. 参考《刑法》第76条。

[186]. 参考《刑法》第77条。

[187]. 最高法《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88]. 详见本章必读法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189]. 《刑法》第36条。

[190].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

[191].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4款。

[192].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9。

[193]. 《刑法》第64条。

[194].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2、3款。

[195].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196].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197].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8。

[198]. 详见本章必读法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 《刑法》第78条第1款。

[200]. 《刑法》第79条。

[201]. 参考《刑法》第78条第2款。

[202]. 《刑法》第80条。

[203]. 参考《刑法》第81条。

[204]. 参考《刑法》第82条。

[205]. 《刑法》第83条。

[206]. 《刑法》第84条。

[207]. 参考《刑法》第85条。

[208]. 参考《刑法》第86条。

[209]. 此处部分内容与上编第一章第三节“追诉时效”相同,不再赘述。

[210]. 《刑法》第87条。

[211]. 《刑法》第88条。

[212]. 《刑法》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