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 韩玉胜 王达
- 1683字
- 2024-10-29 18:53:40
序言
2016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全面关进制度的笼子。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继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多部规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律不再适用,办案思维急需转变,办案模式有待磨合,凡此种种都对调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帮助调查人员迅速理解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准确运用实体、程序等各项法律法规,作者从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围绕职务犯罪调查职能,以刑法典作为基础,结合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采用可视化编排法编著本书。本书作为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实务工具书,不仅全面梳理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及相关规定,而且论述了刑法基础理论,一方面为一线调查人员提供办案参考,另一方面也为从事监察工作的非法律人员打开了一扇门。
值得研究的是,作者在编写本书过程中,发现部分刑法典内容不能被很好地适用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例如,监察机关不再适用刑事诉讼法,《刑法》第305条伪证罪不能适用于调查阶段,那么调查过程中相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又该如何处理?又如,调查对象不能适用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那么《刑法》第67条第2款特殊自首的认定还能否适用?再如,《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其中尚未规定监察机关,那么犯罪经过追诉期限且具有第88条规定的情形,监察机关能否继续追诉?此外,部分罪名的犯罪主体管辖问题也值得商榷,如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中的非公职人员犯罪是否应当交由公安机关管辖,从而更加符合监察法立法本意?作者提出上述问题,希望能够推动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完善,使其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
遗憾的是,由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的部分文件尚未全文公开发布,本书出版时不能全部引用,这些文件虽不影响本书作为工具书的使用,但因此对读者造成的不便还望谅解。待相关文件发布后,作者会第一时间以修订版的形式对相关文件加以整理,以期为读者更好地服务。
最后,感谢31008部队的王龙同志为本书创作提供的写作思路、资料整理以及动力源泉。同时,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编辑薛强、熊林林为本书的编辑、出版付出的大量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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