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 韩玉胜 王达
- 1048字
- 2024-10-29 18:53:46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一、刑法规定
【挪用公款罪】[1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2]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1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三、定罪量刑标准[14]
续表
〔28〕 最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七)。
四、司法认定
〔29〕 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
〔30〕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二)。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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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易混罪名比较
【挪用资金罪】[1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16]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