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 韩玉胜 王达
- 667字
- 2024-10-29 18:53:48
第六节 行贿罪
一、刑法规定
【行贿罪】[28]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处罚】[29]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构成
〔88〕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三、定罪量刑标准[30]
〔90〕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续表
〔91〕《刑法》第390条第2款,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四、司法认定
〔9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93〕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续表
〔94〕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95〕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