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 辖

管辖范围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

续表

管辖例外】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3]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4]

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下编第五章)、公职人员其他犯罪(下编第六章)所列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原则

()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管辖[5]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对象所涉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机关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监察机关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管理权限,指干部管理权限,也就是监察对象的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本辖区,指本级监察机关所在的行政管辖区域。

2.几个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监察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监察机关管辖。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调查: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公职人员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事实的。

()提级管辖原则

提级管辖[6]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提级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上级监察机关认为在其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

2.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

3.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监察事项。

()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报请提级管辖[7]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报请提级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监察事项。

2.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以及自己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

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

()指定管辖原则

指定管辖[8]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

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

()管辖争议解决原则

管辖争议解决[9]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对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对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

管辖分工

特殊管辖[10]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移送管辖[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优先管辖[12]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