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回 避

职务犯罪调查回避,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调查,调查人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不得办理该案件。

回避[17]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18]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监察人员具有上述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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