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导 读

“黑社会”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可以分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本罪的把握重点在两点:其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其二是对组织者、领导者及积极参加者的区分与认定。

首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二百九十四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控制、管理形态,反映了其成员的组合方式及内在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通过其内部的“组织性”,有效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组织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其核心成员基本固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延续性。值得注意的是,若某犯罪组织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持续实施犯罪,不管内部成员如何变动,因其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力与破坏力仍得到持续体现,亦应认定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二是层级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级以上的划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较为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的层级结构。三是规模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较多,一般在10人以上,但不能简单“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机械地限定在10人以上。

第二,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其必然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来源的多样性。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一般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违法犯罪为主,羽翼渐丰后,往往以合法经营为掩护,通过各种经济犯罪手段非法获利,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的合法经营收入。二是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机械地对其经济实力数量或规模设定数值标准,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以支持其组织活动即可。此处的组织活动,一般是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三,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的组织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由组织成员为贯彻组织意志、维护组织利益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共同实施,体现的是组织意志,而非其成员个人意志。二是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包括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敲诈等多种形式,有的还采取各种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还有的采取“软暴力”犯罪手段,比如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聚众等,以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三是持续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非一两次了事,否则,也就谈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了。

第四,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具有互动性。因此,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非法控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非法控制手段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进行非法控制,亦即直接对抗公权力或间接对抗公权力。二是在非法控制范围或对象上,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规模,具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地域、民情等情况科学把握,切忌生搬硬套。三是在危害程度上,要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

其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积极参加者的区分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方面作出了阐释:“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1]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典型案例

汝州武麦贵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

事实认定

一、敲诈勒索罪。2004年至2011年间,武麦贵伙同他人预谋后,采用强行阻拦施工、经营,以断水、断电阻止施工相威胁及采用纠缠、扒房子等手段,以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等名义,先后3次敲诈勒索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进行工程施工及经营的多家施工队及工程承包人,被害人被迫交纳现金共计115.4万余元。其中部分赃款被武麦贵占有。该犯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09年2月3日上午,因汝州市某公司保卫人员不让杨景带领王寨村的妇女秧歌队进入该公司院内扭秧歌并索要“红包”,武麦贵于当日15时许,带领常书峰等二十余人闯进该公司,殴打公司保卫人员致一人轻微伤。同时将该公司南大门围堵至17时许,致使该公司的九辆拉煤车滞留不能进出,洗煤车间停工约2小时,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犯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系首要分子。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各被告人在该组织内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获利多少均不相同,但以被告人武麦贵为首的该犯罪组织,参与人数较多,内部成员相对稳定,有较强的约定俗成的纪律约束;该犯罪组织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核心,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诬告陷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以汝南办事处产业集聚区、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企业及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武麦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人虽多,除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外,其他犯罪没有组织性,且上述两个罪都是对某公司实施的,被害人是同一法人,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欺压、残害群众”这一对象不符。另查明,该案证据证实武麦贵等人具备“涉黑”的四个特征的证据不足。

关于组织特征,涉案的多是村委会成员,除明确收取“管理费”外,没有其他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且缺乏证实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纪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方面的证据;关于经济特征,缺乏证实将收取的“管理费”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的相关证据;关于行为特征,该案存在“谈判”、“协商”、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行为,但没有明显的暴力性,至于武麦贵多年来与邻里群众发生的纠纷,与该案其他被告人关联不大,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关于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但本案的主要犯罪行为都直接指向特定企业,并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二审法院认定武麦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适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4.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6.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7.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8.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9.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0.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11.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12.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罪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

1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会议认为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会议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1.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因此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对于那些已存在一定时间且成员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在定性时要根据其是否已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否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此外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2.关于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3.关于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会议认为在办案时还应准确理解立法解释中关于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4.关于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2009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同时与会代表也一致认为本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是对2009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所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纪要如下

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

会议认为受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跃多发的基本态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此类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始终保持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资格刑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有效运用刑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严格把握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全方位全过程地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同时要防止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必须坚决判处对于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要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加者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正确把握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关系

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打准打实”,就是要求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从而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因此,“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打准打实既是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打得实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惩治力度。“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惩治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打黑除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实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准打实”。

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

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不仅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会使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保护伞的严重危害将依法惩处保护伞作为深化打黑除恶工作的重点环节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正确运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加大对于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保护伞的线索应当及时转往有关部门査处确保实现除恶务尽的目标

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对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审判为中心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并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和有效运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切实把好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关以令人信服的裁判说理来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还应当继续加强完善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配合协作保证各项长效工作机制运行更为顺畅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认定组织特征的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认定经济特征的问题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认定行为特征的问题

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2009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八种情形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

已退出或者新接任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退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逐步发展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分子应对其本人参与及其实际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的运用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1.如实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2.如实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犯罪事实;3.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对收集定案证据査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

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査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保护伞协助抓获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组织成员或者骨干成员能够检举揭发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原则上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是否认定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应当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通过判处和执行民事赔偿以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不仅应当査明谅解是否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有无关联而且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也应当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可以适用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适用该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财产刑的适用问题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财产来源性质导致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准确查清和追缴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

分案审理问题

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分案应当遵循有利于案件顺利审判有利于査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确保有效质证事实统一准确定罪均衡量刑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

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四个特征往往难以通过实物证据来加以证明审判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在确保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合议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不得因为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而不当限制控辩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的权利庭审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繁简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采取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突出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为减少重复举证质证提高审判效率庭审中可以先就认定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时之前已经宣读示过的证据可以在归纳概括之后简要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对于认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举证质证时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了解在侦査审査起诉阶段有无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确保相关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能够紧密衔接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以及需要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调确保保护措施及时执行到位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相关问题

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对于依法査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调查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1.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2.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3.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4.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5.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发挥庭审功能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开庭前应当按照重大案件的审判要求做好从物质保障到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庭审准备并制定详细的庭审预案和庭审提纲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应有作用提前了解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及时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问题对于庭前会议中出示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庭审举证质证时可以简化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应当针对争议焦点和关键的事实证据问题有效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査与法庭辩论庭审时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相关音视频资料应当存卷备查

6.《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2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就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适用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则可以从宽把握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1.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打击处理上不能等其坐大后进行要坚持严打的方针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当然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要防止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将不具备四个特征的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这是意见的基本要求

2.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意见30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处理原则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间的检举揭发问题上既要考虑线索本身的价值也要考虑检举揭发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现全案量刑失衡的现象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虑是否从轻量刑时也应从严予以掌握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黑恶势力实施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携带凶器实施的

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14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