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理论展开
- 林华
- 2406字
- 2020-08-26 12:42:53
三、研究意义:行政法视角的学理研究与制度建构
若以通常的理论与实践二分法来说,财产申报立法研究无疑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行政法作为基本的学科立足点,下面简要分析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
1.就研究内容而言:(1)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调整有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机构的行政组织法,调整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及形式的行政行为法和调整有关国家为那些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侵害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补救的行政救济法。[27]财产申报往往会涉及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人员无疑是财产申报主体中数量最多、最需要加以制度化监督和约束的群体,而且财产申报也关系到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同时行政人员的财产申报程序作为内部行政程序也应该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此外,如果财产申报主管机构的行政权行使不当也会涉及行政人员的行政救济问题。因此,行政人员财产申报涉及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人员的财产申报自应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那么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不是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呢?行政法是以公共行政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公共行政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以机关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行政一般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以职能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行政一般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28]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受理、核查、公开等活动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范畴。[29]“在过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而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职能,也逐渐适用行政法的规定。”[30]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财产申报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职能,应适用或至少参照适用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的相关规定,也应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作为行政法特殊领域的财产申报制度,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有助于扩展和丰富行政法的学理研究与制度建构,深化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的研究。
(2)从深层次角度来看,财产申报制度属于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核心范畴和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财产申报立法也意味着从侧面对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这有助于扩展行政法的疆域,深化行政法的研究内容。传统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追求的是一种以单纯的公权力行为作为观察视角的形式理性,过于关注客观的公权力行为以及以行政行为为基石的行政法体系建构,缺乏对公职人员主体性道德伦理的关注,缺乏对公务伦理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运作机制的关注,即使存在些许的关注,也要么是支离破碎、碎片化的关注,要么是政策层面的关注而缺乏法律化建构。因此,行政法学研究呈现极端的客观化和形式化,这突出表现在行政组织法特别是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廉政法律 [31]等可能涉及公务员内在伦理规范的法律研究的极度匮乏和薄弱。财产申报立法研究,或者是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研究,是推进行政法从单纯着眼于行政法的客观化迈向行政法的客观化与行政法的主体性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行政法学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
(3)尽管财产申报立法研究对于行政法学理研究和理论建构、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行政法学理念的革新等有重要研究意义,但是其最直接的研究意义是通过对腐败及腐败治理的立法背景阐述,对财产申报立法的基础理论、宏观进路、立法考量等问题的分析和探究,为回应财产申报立法现实问题、完善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尝试建构一个以行政法学理念为引导的财产申报法律理论体系,不断扩展和深化对财产申报相关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2.就研究方法来说,传统上对于财产申报的研究,要么是在腐败治理的整体框架中将财产申报作为腐败治理的一个手段加以简单描述和分析,缺乏对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全面、系统梳理,要么虽然是对财产申报进行专门介绍,但是如前所述的那样,可能囿于期刊文章篇幅的限制、研究主题的宏观或者研究者视野关注等,这种研究仍然是大杂烩式和粗糙的。上述研究方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将自己定位为中国腐败治理政策的制定者或者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者,多是直接的、武断式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立法建议,缺乏对财产申报立法的国情考虑、域外比较和理论探讨。当然,这不仅是财产申报研究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研究的症结之所在。本书尝试将财产申报从腐败治理研究中相对剥离出来,综合运用法学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对制度的基础理论、立法进路等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精细化研究,寻求学理研究和制度设计的细致与平衡。我国财产申报研究需要告别简单的制度设计式研究进路,迈向以问题为中心的、学理研究与制度建构相结合的新路径;中国的腐败治理研究也需要告别大杂烩式的、笼统和粗糙的研究进路,迈向精细化、微观化、具体化、领域性和可操作性的新路径。
(二)选题的实践意义
当前财产申报立法难产的原因,固然有政策制定者决断不够、利益集团阻力、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但是学术界关于财产申报的理论研究不全面、不深入也是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诚如笔者在研究现状部分所言,当前关于财产申报的学术文献虽然在数量上呈现繁荣的景象,但是在研究深度、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却存在内在的贫瘠这一问题。这也容易让领导人、立法者产生学术界对财产申报立法的理论准备还未成熟的认识,既然理论研究都还未成熟和系统,那又何必着急推进立法呢?因此,从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对财产申报立法进行专门研究,全面、系统地梳理和研究财产申报的基础理论问题,澄清一些不必要的理论误导,消解一些无谓的立法难度,从而为财产申报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智识依托,加快推进我国财产申报立法进程,直接服务于立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