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论述包含着一项结论,该结论与第十六章结论相同,那就是,政府的创建只是一项法律,绝非一项契约,接手行政权力的人,只是人民的代办员,绝不是人民的主人,人民可以任命、撤销或换掉他们,这全凭人民自己的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