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增值税纳税的影响

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已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税〔2018〕33号规定新的标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如下。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办理。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符合转登记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待以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1)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及其办理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