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采摘、观光农业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 我公司是在中原地区经营旅游项目的企业,为把旅游景区打造成集旅游、文化、经贸、生态、度假、居住为一体的旅游精品项目,我公司租用农村集体用地建成了玫瑰园、牡丹园、郁金香园等,还有水果采摘区,请问我公司使用的这些种植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首先,应判断你公司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之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你公司租用的土地,如果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土地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